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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在国内采购销售到国外需要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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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香港办公,没有香港员工,合同不是在香港签署的,你在内地采购货物直接在内地港口发往国外,货物不经香港中转的话,因为香港公司采用的属地征税原则,所以香港公司可以向税局申请离岸免税的。

参考
1. 香港课税范围: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国枢密院判决的税务案件。于海外产生的利润,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毋须纳税。
2.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这项原则本身非常清晰明确,但在实际应用上,有时可能会引起争议。为清楚说明如何运用这项原则征税,我们拟备了这本《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简介》。这简介扼要解释如何运用这项原则,并附以简单例子,说明对不同的业务实施该项原则时所采用的验证准则。

香港贸易公司的利润
  •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达成,所得利润须在香港课税。
  •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达成,所得利润不须在香港课税。
  • 如购买合约或售卖合约其中一项在香港达成,则初步的假设是所得利润须全数在香港课税,但必须考虑其他有关事实,以确定利润的来源地。
  • 如果是销售予一名香港顾客 (包括海外买家在香港的采购办事处),有关的销售合约通常会视作在香港达成。
  • 如有关人士不须离开香港,而是在香港透过电话或其他电子媒介,包括互联网,达成买卖合约,则有关合约会视作在香港达成。
  • 从贸易所赚取的利润只可划为须全数在香港课税或完全不须在香港课税,分摊计算有关利润并不适用。
2021-08-26 16:06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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