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9号令”)中规定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改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
新办法中,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以及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都纳入监管,被认为是新办法中影响最大、操作难度最大的改变。
新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不适用本办法。境内自然人直接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不适用本办法。”
前述拥有多年海外投资经验的律师认为,“通过自然人控制的境外企业也要按照本办法,等于把发改委的审批范围扩大了,BVI(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开曼公司等在境外投资都需要监管,这对现在运营的小红筹企业影响很大,如果正式颁布实施,将触动很多利益格局。”
9号令第三十一条指出,自然人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根据现有的监管规定,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流程为,先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备案,再由商务部备案,最后由外汇局控制换汇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