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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际收支统计培训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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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的问题
1.关于离岸账户的申报,按境外汇款申报,但境外汇款申请单无汇款性质,而境内汇款申请书有汇款性质(离岸账户),该如何填单及申报?
答:离岸账户的申报,应按照《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9]85号)的要求进行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境内居民向境内支付外汇款项业务时,应就收款人情况询问该境内居民,以便判断对方收款人是否为境内非居民。如对方收款人为境内非居民,则应当要求该境内居民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交易性质按照其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字样。
二、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申报问题
1.核查软件中的核查规则,对于境外汇款的申报,贸易类型的附言中需填写品名,若品名为“立式加工中心”等,与核查规则不允许出现“加工”字样相矛盾,请问应如何申报?
答: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核查系统的交易性质与交易附言(支出)核查规则分正向通过和反向拦截,101010(一般贸易支出)反向拦截 “加工”,102030(进料加工贸易项下的料件进口支出),则正向通过“进料 深加工&结转”,核查规则仅作为发现错误或疑问申报数据的一般性规则。若商品名称确实带“加工”字样,外汇局不作为差错处理,企业据实申报即可。
2.对于涉外收入申报,如有银行与收款人有交易,例如境外银行从境内文具生产企业购买文具而支付货款,并不是206010、302031、801031、802023,应如何申报?
答:境内企业若通过海关报关出口应申报在101010(一般贸易收入)项下;若通过邮寄方式,则申报在109000(其他收入)项下。
3.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收到其香港同名账户汇入的款项,应如何申报?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应如何填写?
答:该笔资金属于涉外收入款,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号)规定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交易对方国别申报为“中国”,交易性质为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交易编码为“801031”。
4.境内居民收到以公司名义汇入的款项,应如何申报?如无法区分实际款项性质,应如何申报?该种形式的汇入款项能否判断交易附言不能出现“生活费、赡养费、侨汇”等字样呢?
答:境内居民收到以公司名义汇入的款项,交易编码应根据本笔涉外收入具体交易性质选择对应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如:某香港公司汇款给泉州某个人,用途为香港驻泉州办事处的开办费,应申报在“服务-其它商业服务-驻华机构办公经费”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211060”,交易附言注明:代收办事处开办费。
侨汇是指华侨、港澳台同胞汇入的汇款,是旧版交易编码中按照境外付款人身份定义的一类交易项目,并非按交易性质,所以不能在交易附言中出现。而生活费、赡养费一般是在境外定居的亲属朋友非居民个人汇入款,一般不会以公司的名义汇入,外汇局会将这部分信息发送给银行进行确认,银行应根据实际交易性质进行核实,若是以公司名义汇入的生活费、赡家款,可能为以公司名义代付,需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公司代付”字样。
5.贸易项下“进料加工”申报时,交易编码用哪个比较合适?
答:进料加工贸易指从境外购买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交易形式。包括我国的特殊经济区域企业从境外购买的用于加工的料件以及加工后出口的成品。(1)进料(对口)加工贸易,即指买卖双方分别签订进出口对口合同,料件进口时,我方先付料件款,加工成品出口时再向对方收取出口成品款项的交易形式。(2)进料(非对口)加工贸易,即指我方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买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件,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返销出口的交易形式。
进料加工应申报在102030(进料加工贸易项下的成品出口/进料加工贸易项下的料件进口)项下。
6.一笔涉外收入/支出资金既含有一般贸易又含有预收/付款,请问该如何申报?
答:预收预付货款无论金额大小,“收付款类型”都要选择“预收/付货款”。对于既含有一般贸易又含有预收/付款的,应根据贸易方式选择具体的交易编码。若都是一般贸易方式,则交易编码应为101010(一般贸易),交易附言注明“其中预收/付货款金额为多少”。
7.如果交易对方为银行,通常是支付信用证通知费用,是否在申报时用“金融中介服务费”这一交易编码?但是如果是离岸客户付信用证通知费等应如何申报?是否可以按2009年8月下发的关于非居民的文件中用802031?另外,国际收支核查软件会将所有交易对方为银行的信息显示为错误信息,如何处理?
答:境内居民支付境外银行信用证通知费用时,应申报在206010(服务-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担保费、承诺费支出)项下。若是离岸客户非居民支付境外银行信用证通知费用,则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9]85号)的要求,统一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国际收支核查软件将非206010(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担保费、承诺费收入/支出)、302031(贷款及其他债权利息收入/支出)、802022(获得/偿还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本金)、802023(获得/偿还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802024(获得/偿还买方信贷本金)项下交易对方为银行的申报数据均记为疑问数据。但疑问数据不等于错误数据,如果交易对方确实为银行,则无需修改,仅需说明即可。
8.针对“加工货物如果不改变所有权,将记录为服务”,那么在国际收支申报编码中,102010中来料加工贸易含什么呢?
答:102010(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出口)是指由外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中方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中方收取工缴费,对于对方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中方用工缴费偿还的交易形式。本项中记录中方所获得的工缴费收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93年《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原将“用于加工的货物”记录在货物贸易项下,但2009年《国际收支手册(第六版)》将其调整到服务贸易项下。鉴于我国目前尚未实施手册第六版,目前外汇金宏系统尚不对此进行调整。
9.运费申报附言必须填写具体商品名称吗?如果运输中有多种货品该如何选择?
答:运费申报不强制要求写明商品具体名称,如能写明商品大类也可以,但运费申报应写明是空运、海运或者其他运输方式,以及出口或者进口项下。
三、国别申报问题
1.境内企业向非居民员工付工资,收款账号在国外(如美国),请问《境外汇款申请书》中收款人国别应填写该非居民的常驻国(中国),还是国籍所在地(美国)?若居住超过一年,该如何申报?
答:如果是非居民,则常驻国必定不是中国。非居民的国别应填写其常驻国的国别。
2.国内公司与伊朗A公司签订合同,通过阿联酋B公司收汇,申报时交易对方国别填什么?
答:目前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采集的是涉外收付款数据,相应的涉外收付凭证上体现的是“(对方)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和“(对方)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而不是缔约方的国别(地区),因此,本案例中的交易对方国别应为“阿联酋”。
3.出口企业通过境内中间商进行货物出口,货款也不是直接打入企业账户,而是通过中间商账户打入企业账户;而该中间商常驻地区为境内,其在境外开立有账户,该笔货款为此中间商的境外账户汇入出口企业账户,此种情况如何进行申报?同时国别如何确定?
答:境内中间商将货物出口货款从其境外账户汇入境内出口企业账户时,境内企业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国别应为中间商常驻国别,即中国。
4.云南省部分企业与缅甸发生贸易往来出口收汇时,由于缅甸受美国制裁,付款多通过缅甸政府或商人或地下钱庄开在香港、新加坡的人头账户进行支付,我们收到款项后报文显示的付款人为香港或新加坡,但实际交易与缅甸企业发生。现当地外汇局要求按照实际交易背景将付款人国别填写为“缅甸”,按照今天讲的填写原则是否应申报为“香港/新加坡”?
答:《涉外收入申报单》“付款人名称”:是指支付该笔款项的境外付款人的名称。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是指实际付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如果对方付款人为缅甸企业或个人,则国别为缅甸;如果对方付款人显示为其他国家(地方)企业或个人,则国别为付款人相对应的国家(地区)。
5.中国居民从境内银行汇款至其在香港渣打银行的账户,国别应为什么?
答:中国居民从境内银行汇款至其境外账户,应申报在“存放境外款项(801031)”项下,收款人国别应为“中国”。
6.香港居民(其在我行注明的常驻国家为中国)从其在深圳渣打银行的账户汇款至其在香港渣打银行的账户,国别应填什么?
答:若该香港人在我国国内已经居住一年以上,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的界定,其已经是我国的居民(留学生、就医人员除外),则其常驻国家/地区应为“中国”;若该香港人在我国国内居住不满一年应为非居民,则其常驻国家/地区应为“香港”。
7.辖内一家企业与国外一家期货公司做进口生意,后因期货公司被国外一家银行兼并,国内企业付款给该国外银行,这样交易对方就变成了银行,一般情况下企业不与银行进行贸易,此时收款人还能申报成银行吗?
答:境外收款人可以申报为“银行”。对外汇局下发的交易对方名称包含“BANK”字样的错误或疑问数据,银行应进行逐笔核实。对交易对方名称中既有境外收付款人名称又有境外清算行、交易对方名称中既有境外收付款人名称又有其地址但地址中有“BANK”字样、交易对方名称核实后确实带“BANK”字样等情况时,银行不必修改。
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申报问题
1.境内非居民人民币账户在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收付款时,需要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吗?人民币跨境交易是否适用于汇综发[2009]85号文规定?
答: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号)规定,涉外收付款指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涉外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因此,境内非居民人民币账户在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收付款需要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
有关人民币跨境贸易申报相关规定,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09]90号)。
2.针对人民币境外收付,目前人民银行已有相应的收付系统和申报系统,请问人民币境外收付是否需要在金宏系统申报,还是在人民银行开发的系统中申报就可以?
答:人民币跨境交易申报相关规定见《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09]90号),需在外汇金宏系统中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3.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发生的人民币收付已纳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范围,按讲课内容人民币可不申报,但按跨境贸易相关文件却要求申报,以哪个规定为准?
答:汇综发[2009]85号文件中规定的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之间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有两个例外,一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的人民币收付款应按照汇综发[2009]90号文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另一个是部分地区边境贸易项下的人民币收付款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复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五、金额、币种、账号申报问题
1.申报单填写实际付款金额是否应为扣除银行手续费后的金额,还是扣费金额?
答:《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和《涉外收入申报单》的“汇款金额”、“付款金额”和“收入款金额”均应为跨境的资金金额。但考虑到《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均为由客户发起汇/付款申请并填写相应凭证,当境内银行存在内扣费用(即国内银行未向汇款人明示的有关扣费)时,就可能出现客户填单金额和银行实际对外支付金额不一致的情况;同时,由于银行抓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基础信息的自身计算机系统不同(如各类业务系统、SWIFT报文系统等),也就出现了客户填单金额和电子数据不一致的情况。
综上,原则上,收付款金额栏应为资金跨境金额,在不存在银行内扣费用时,客户填单金额与银行报送基础信息电子数据一致;当存在银行内扣费用时,填单金额和电子数据可能存在差异,外汇局目前可容忍该差异的存在。
2.境外汇出汇款费用承担方式为汇款人承担时,请明确申报金额?为汇款人承担时,如要求汇出10000美元,由于汇款人承担费用,故扣除费用后,实际汇出9500美元,此时是申报10000美元还是9500美元?
答:《境外汇款申请书》中的“汇款金额”应为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实际付款金额,不包括汇款人已知承担的境内银行费用,因此在本案例中应申报为9500美元。
3.收汇退汇及付汇退汇时,申报金额如何确定?是否包括国内扣费项目?
答:退汇在金额申报上没有特殊性,应为资金跨境金额或涉外收付金额。
4.关于《境外汇款申请书》中有关填写购汇账号的问题。如A公司向我行存入一张人民币支票购汇后准备付款,如果A公司没有外币账号,问:(1)该凭证上的金额填写“购汇”还是“现汇”?(2)账号如何填写?
答:(1)金额填写“购汇”。(2)账号填写银行账号。
5.国外汇款到中行,币种为GBP,而我行在中行无GBP头寸户,中行套汇为USD入我行账户,我行在申报时,是申报成GBP还是USD?
答:收入款币种按收汇银行实际收到境外银行汇入的币种填写,因此本案例中币种应申报为GBP。
六、非居民申报问题
1.如果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主体是自己发生的人民币收支也申报在(802031)项下吗?
答:是,应申报在“境外存入款项/境外存入款项调出(802031)”项下。
2.境内非居民由境外收到其外国公司补偿其在境内缴付税金支出,或向境外支付税金(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应按“税收收入/支出”申报为403000还是按境外非居民收付款申报为802031?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9]85号)规定,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涉外收付款,应统一申报在“802031”项下。
3.在进行国际收支(对私)申报时,由于对居留中国一年以上的自然人的定义在银行操作层面上较难界定,可否在银行无其他证明材料的情况下,直接根据客户护照所示国籍对持有非身份证的客户进行身份判定?
答:在可以按非居民定义判定的情况下按定义进行判定,在无法按定义判定的情况下可以按国籍进行判定。七、特殊贸易方式或交易性质申报问题
1.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保税监管区域单位经营非保税货物的进口付汇,如何申报?
答:国际收支申报的货物并非根据是否非保税货物进行划分,所以仍按照实际贸易方式进行申报。
2.保税区外进出口公司向境外支付货款,由于提供的收汇银行等信息错误而被境外行扣费后退回,若企业补足境外扣费的差额后向境外支付,银行如何操作?
答:对于因提供信息错误而退回的款项应按照错汇款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随后补足差额向境外支付时,按照实际交易性质和跨境金额进行申报。
3.二级市场福费廷申报:(1)二级市场福费廷是在境外划回融资时申报,还是在实际收到款项回款时申报?
答:(1)如果境内银行在为客户作福费廷业务后,又将单证福费廷给境外银行,则在收到境外银行福费廷款项时通知境内客户进行申报;如果境内银行未福费廷给境外银行,则在收到境外开证行回款时由福费廷原始经办银行通知客户进行申报。
4.在新的外汇金宏系统中,有关出口押汇项下利息和手续费如何申报?
答:出口押汇应在境外回款时由银行通知客户进行涉外收入申报,若客户取得押汇款时,获得的是外汇,则在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时,收入款明细项目应填写在“现汇金额”项下;超过押汇款部分,如果是结汇的,则应填写在“结汇金额”项下。若企业取得押汇款时,获得的是人民币,则在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时,收入款明细项目应填写在“结汇金额”项下;超过押汇款部分,如果是现汇,则应填写在“现汇金额”项下。举例说明,若某企业从银行取得100万美元押汇款,之后从境外收到120万美元货款,银行自动扣除押汇款100万美元和8万美元手续费及押汇利息后,剩余12万美元入企业账,则应申报收入款金额120万美元,现汇金额112万美元,8万美元申报在国内银行扣费项下;若企业从银行取得的押汇款为人民币,则相关金额申报在结汇项下。
5.出口买方信贷项目下的放款,即直接由贷款行按照借款人的指示将款项划付给国内出口方,这种实质上是一笔出口收汇的业务,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吗?在币种上执行有区别吗?比如外币的收汇和人民币的收汇上有区别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涉外收付款的范围包括通过境内银行对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向境内银行发出支出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因此,买方信贷项下的境内支付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包括外汇和人民币,在申报处理上没有区别。
6.请问关于福费廷业务中的申报问题:
背景:境内A银行向客户提供福费廷业务,并签署协议,A银行和B银行(某外资银行的国内分行)签署了福费廷业务协议,这样客户与A银行的福费廷业务由A银行转卖给B银行。
现在甲客户将一笔业务2万美元交A银行做福费廷业务,A银行发给开证行款项让渡协议后,B银行先将1.8万美元汇给A银行,留2000美元作为余额;两周后,开证行将2万美元款项汇到B银行后,B银行除去自己的费用,将1500美元余额汇到A银行。
请问:(1)在上述情况下,由于A银行的收汇是由B银行付出,同为境内银行,因此在A银行收到1.8万美元时,应做境内收入申报1.8万美元,第二次收到1500美元时,同样做境内申报2000美元,这样做对吗?
答:境外开证行将2万美元款项汇到B银行后,B银行应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A银行(原始经办行),金额为B银行实际从境外收到的款项(2万美元)。A银行据此通知客户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A银行和境内B银行之间的福费廷款项转让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2)如果开证行仍将款项汇到了A银行,A银行将余款1500美元留下后,将18500美元汇还给包买行B行(开证行在境外)申报的方式是否是:收到1.8万美元时,做境内收入申报1.8万美元?收到1500美元时,做涉外收入申报1500美元(国别为开证行国别)?收到的开证行18000美元,由包买行B银行进行申报?
答:境外开证行将款项从境外汇入境内A银行时,由原始经办行A银行通知客户根据跨境金额(2万美元)进行申报。境内A银行和境内B银行之间的还款无需进行国家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3)如果A银行为境内银行,包买行为境外银行B(假设为HKG),开证行假设为C(USA),请问是否A银行收到包买行香港B银行付款时申报方式仍为涉外收入申报,国别填报为HKG?
答:境内A银行收到包买行香港B银行付款时通知客户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国别填报付款人常驻国别,应尽先填报境外付款人(进口商)的名称及国别。
八、国际收支申报规范相关问题
1.国际收支申报中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能分开报送吗?
答: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可以分开报送,基础信息需在收付款后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报送,涉外收入申报信息在T+5内申报,对外付款申报信息在T+1内申报。
2.付款人的名称可以包含地址吗?为何我们所在的外管局要求我们申报时去掉地址?
答:为保证基础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各外汇局不要求银行对基础信息中境内“收款人/付款人名称”的英文信息和境外“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包含的地址信息进行修改。境内“收款人/付款人名称”字段可以为中文或者英文,境外“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字段中可以包括境外付款人/收款人的名称和地址信息。

3.所有的收入和支出申报交易附言中都要出现收入或支出吗?
答:对于交易编码不能明确表示交易方向的,建议交易附言进行明确表述,可以以“收入、支出”表述,也可以“汇入、汇出”表述。
4.请解释“离岸账户”的概念。如果在101010项下,如何写交易附言?写“一般贸易农副产品”可以吗?
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使用的是非居民账户的概念,其与离岸账户的内涵和外延有差别。非居民账户是以开户主体为居民还是非居民进行判断的,而不是以账户开立在离岸部门(注:银行从事离岸业务需经银监会批准)还是在岸部门判断的。非居民账户包括了非居民开立在银行离岸业务部的账户,也包括非居民机构和个人在境内银行在岸部门开立的账户。
“一般贸易农副产品”可作为交易附言。
5.货物贸易项下,交易附言中并没有明确进口/出口,是否算申报错误?例如:交易附言写为“一般贸易服装”是否可以?
答: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在一般贸易项下,如果交易附言为“一般贸易服装收入”,应视为申报正确。如果交易附言为“一般贸易服装”,也可以。
6.企业来料加工收取的是工缴费,难道所有的收入来料加工款都不可能为货款吗?是否应写成:102010,工缴费?
答:交易附言应注明“来料加工XX产品工缴费收入/支出”,不应有货款。如含有货款,则应按照资金性质,按一般贸易和来料加工分别进行申报。
7.货物贸易项下,收入或支出的交易附言是一定要写具体物品名称么?
答:需要填写具体物品名称。
8.赡家款问题能否再解释一下?
答:对涉外收入而言,我们要求申报主体根据收到资金的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在实际申报中,我们发现申报主体在填写交易附言时很容易将三类交易项目的交易附言均填写为“赡家款”。这三类交易项目是:一是一年以上雇员汇款收入(406000)、二是一年以下雇员汇款收入(301010),三是接受与固定资产无关的捐赠及援助(401000)。
我们认为,赡家款应归属为经常转移,即401000和406000的交易附言可填写为赡家款,而其他交易项目的交易附言均不宜填“赡家款”。因此,在申报时,申报主体首先需要区分该项涉外收入是属于收益项目还是经常转移项目,如果是收益项目,应申报在一年以下雇员汇款收入(301010)项下,如果是经常转移项目,则应区分是属于一年以上雇员汇款收入(406000),还是接受与固定资产无关的捐赠及援助(401000)。关于具体交易附言的填写,申报主体可以参考《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使用指南》中这些项目的详细说明。

9.涉外收入申报单银行联是强制执行还是银行可自行决定是否印制、填写并保留?
答: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号)规定,《涉外收入申报单》格式和内容由外汇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境内银行按有关涉外收付凭证规定的要求备案后自行印制,银行应妥善保管《涉外收入申报单》,保存期限至少为24个月。
九、系统操作问题
1.按规定,银行删除申报单基础信息需要说明删除原因,再重新生成申报号码报送,但是在金宏系统的接口规范中没有找到相应的删除原因的录入框,目前在实际操作中,银行接口程序没有填写删除原因的地方,而金宏系统中因为基础信息是由接口导入,也无法在金宏系统中录入删除原因。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09]7号)附件1《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0版)第五章基础信息数据格式,对接口程序基础信息数据格式作出了明确要求:
数据格式:修改/删除原因/申报无误理由。
数据字典:字段-ACTIONDESC,操作类型-修改/删除原因/申报无误理由,字符型128。
按照外汇金宏“数据在哪里产生,在哪里修改”的原则,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只能删除全手工模式录入的基础信息,即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录入的基础信息,通过银行接口程序导入的基础信息是无法删除的。这种情况一般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接口程序开发未设计该字段,无对话框造成无法录入删除原因,只能要求该金融机构按照汇发[2009]7号文接口规范要求及时完善接口程序。
2.我行是一家城市商业银行,我行去年年底和今年开设的异地分行如南通分行、杭州分行开办后,接入了金宏系统,在当地外汇局赋码后,却找不到管理员的密码,问我们总行,我们就自己所知提供了管理员和最初密码,无法进入系统,后来他们找到当地外汇局,由外汇局重置密码后,进入了金宏系统。请问对于分行进入外汇金宏系统的密码,是由外汇总局统一书面或其他形式告知总行,还是查询当地的外汇局?今后如有新的分行,怎么才能获得密码?
答: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自动生成银行管理员初始密码,按银行4位代码生成,银行全行所有网点的初始密码相同,管理员用户名称统一为:ba。总局将初始密码发给各银行总行,再由总行通知到各网点。网点可以向总行询问初始密码,也可到申报业务管辖外汇局查询,申报业务管辖外汇局以sba管理员用户登陆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通过用户角色管理/业务管理员维护/银行业务管理员密码重置,录入该网点金融机构标识码后进行密码重置,系统会提示该网点重置后的初始密码。
3.我行发展了五十多家企业开展网上申报,但是在今年三月初近两周时间,企业屡次告知无法登陆企业版,后我行为一些企业暂停了网上申报业务,到三月底时,系统正常时重新恢复网上申报系统的功能。在金宏企业版登陆不正常时,我们也多次致电总局金宏办公室,但是他们表示没有办法,可能是网络原因。我们具体操作人员感到在处理企业登录金宏系统发生的问题时,如无法登陆,还有企业说相关信息无法找到等情况时,缺少应对的手段。因为我们作为银行业务操作人员只被赋予了审查申报数据是否通过的权限,而且金宏系统的服务器在外汇总局,从地理位置和层级结构均与我们相距遥远,而当地外汇局国际收支处日常事务较忙,对于系统运行的一些具体问题也不能给予确切的解答。所以,企业在致电银行告诉我们找不到交易或没有信息时,我们的回复是:“我们再在接口系统中做个修改,今天重新发送一遍,请你明天再登陆网站录入。”能否建立一种渠道给企业和银行,如问询邮箱,并定好一周或两周之后给予答复,同时提供紧急情况联系渠道,以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网上申报工作?
答:银行应指导企业办理网上申报,如遇到网上申报系统故障或者无法解决的问题,可与当地外汇局国际收支处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136、2390。外汇局互联网邮箱:safejinhong@mail.safe.gov.cn。
4.外汇金宏系统部分接口的银行管理员无查询辖属网点交易明细的权限,也无法导出辖属网点所有交易明细的权限,只能进行用户设置和修改,不利于非现场核查,系统何时能够改进?
答: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是全国大集中系统,由于采用浏览器/服务器模式,为全国所有银行网点提供服务,不提供查询辖属下级网点明细数据功能。同时,前期试点和压力测试表明,用户进行申报单导出时,会给网络流量带来很大压力,影响正常申报业务开展,故也不提供导出功能。
为了满足银行使用数据的需要,目前银行版已向各银行总行提供了申报/核销信息反馈接口。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向银行反馈申报/核销数据接口规范(1.0版)》(见附件14)定期向银行反馈有关数据。对于申报信息/核销信息接口方式为“全接口”方式的银行,系统于每日23:30生成反馈文件并通过消息传输系统发送给银行;对于申报信息/核销信息的接口方式为“部分手工/部分接口”或“全手工”的银行,系统于每周六23:30生成反馈文件并通过消息传输系统发送给银行。各银行总行应注意接收文件,并在此基础上自行开发满足自身需要的各种功能。

5.请问银行报送的接口数据文件外汇局何时能收到?何时导入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并反馈导入情况?外汇局版、银行版、企业版间何时进行数据同步?外汇局版的数据何时到综合查询系统和统计分析系统?总局会将数据分发到各个分局吗?
答:(1)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随时通过消息传输系统(MTS)接收银行报送的接口数据文件。银行应按照数据报送的时限要求设定报送时间,以保证数据报送的及时性。
(2)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设定于每日的7:00、12:30、20:00导入已接收到的银行接口数据文件。每次所有接口数据文件导入完成后,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会自动通过消息传输系统(MTS)向各银行发送接口反馈文件。
(3)为便于银行内部对申报业务的管理和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向所有上线银行提供了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向银行反馈申报/核销数据接口(简称STOB)。
对于申报信息/核销信息接口方式为“全接口”方式的银行,系统于每日23:30生成反馈文件并通过消息传输系统发送给银行;对于申报信息/核销信息的接口方式为“部分手工/部分接口”或“全手工”的银行,系统于每周六23:30生成反馈文件并通过消息传输系统发送给银行。各银行应注意接收文件,并在此基础上自行开发满足各行需要的功能,如对申报数据的各种灵活查询和统计功能。
另外,STOB的反馈仅与申报信息/核销信息接口方式有关,与单位基本情况表是手工录入还是接口导入无关。
(4)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银行版和企业版之间数据同步的时间。
各版本每天在8:00至21:00点间分6次相互进行数据交换,一般间隔2小时,仅有1次间隔4个小时,所以工作时间内最长4 个小时即可完成数据同步。
(5)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数据当日(T)增量数据更新到综合查询系统的时点为第T+1天。
(6)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当日(T)增量数据经由综合查询系统更新至统计分析子系统的时点为第T+2天。
(7)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数据每日下发给各分局。
6.国际收支中“涉外收入申报单”、“出口收汇核销”的申报,由于客户提供申报信息有误,导致银行申报错误,修改数据应如何操作?是直接在系统中修改还是需要进行备案?是否有时间及金额修改限制?如需备案,则备案的正本交外汇局期限为多长时间?
答:修改申报信息总局无需到外汇局备案,也无金额的限制,除网上申报企业要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应于当日对未通过银行审核的涉外收入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并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外也无时间的限制。核销信息的修改以外汇局核销部门答复意见为准。
境内银行发现所报送的基础信息有误时,应在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境内银行对基础信息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人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对公/对私属性的改变,境内银行应删除原错误基础信息,并说明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报送基础信息。
境内银行对基础信息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币种或收付款金额时,应通知申报主体按原申报号码重新申报,或者删除原错误基础信息,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报送基础信息。
纸质申报的申报信息有误时,境内银行应及时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进行修改。对于以录入方式处理的申报信息,银行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凭申报主体修改后的申报信息直接进行修改;对于以接口导入方式处理的申报信息,银行应凭申报主体修改后的申报信息在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网上申报的申报信息有误时,申报主体应及时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该申报信息。
7.按照新版《操作规程》规定,对于错汇,银行需删除该笔交易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我省分局要求出口收汇情况下,如果错汇信息已经进入待核查账户,则作为特殊情况处理,即不需要删除原错汇信息,而是重新再申报一笔,按退汇流程处理,这样对吗?
答:错汇款是指无实际的国际交易背景,仅仅由于付款人的主观错误而发生的款项错汇。对于从境外汇回的各种错汇款以及向境外支付的各种错汇款,应严格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号)第四十一条“对于已经申报的无实际交易背景的涉外收入或支出的错汇款,经办银行应当删除该笔错汇款项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并说明删除理由”的规定予以删除。如果按照退汇处理,将虚增一笔收入和一笔支出。
8.请问银行帮企业开通网上申报,如果企业将管理员用户密码忘记,银行是否能帮助企业将其密码初始化?
答:银行具有网上申报管理权限的业务操作员可帮助企业重置企业管理员密码。企业申请重置企业管理员密码时,应向银行提交《单位基本情况表》,备注栏内注明:重置企业管理员密码。
十、单位基本情况表填写问题
1.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济类型代码如何填?是否填总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国别?
答:如果该公司为港澳台分公司则经济类型应为290,如果为其他国外分公司经济类型应为390,需要填写外方投资者国别。
2.关于行业属性与机构名称之间逻辑关系核查的问题。如“**矿业有限公司”,根据该名称来判断其行业属性较符合“033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但该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为“经营矿产品、日用品等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产品除外)”而且该公司不属于制造业公司,是一般的贸易公司,据此该公司的行业属性就应为“0863批发业”。请问:(1)上述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行业属性与机构名称逻辑关系的错误?(2)外汇局和银行核查时究竟以企业的机构名称来判断行业属性还是以经营范围来判断呢?
答:(1)通过机构名称和行业属性进行的逻辑判断是筛选非现场核查的初步疑问数据,需进一步核实企业的相关证件,若行业经营范围确实与名称有出入,仍以证照为准。(2)通过机构名称与行业属性进行初步逻辑判断,然后需通过查看证照对经营范围作进一步核实。
3.根据规定,凡在境内银行任何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申报主体,应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请问,如果客户在开户时已提交过《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文件,是否在第一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还需再提交一遍?
答:需要。
4.外汇金宏系统中“单位基本情况表”是共享的,当一家银行录入错误,将影响其他银行的使用,导致银行重复修改,如何改进?
答:首先,经办银行要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号)规定,凡在境内银行任何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申报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办银行应对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机构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进行核对,从源头上确保信息准确、完整。银行核对应注意事项:
(1)“机构地址”是否准确、完整,是否按照“XX省XX市XX区(县)XX路XX号”规范申报。
(2)“住所/营业场所代码及名称”、“所属外汇局代码”与“机构地址”逻辑关系是否基本一致。
(3)“经济类型代码”是否误报为100内资、140联营、150有限责任(公司)、170私有、200港澳台投资、300国外投资一级大项,需修改为相应的具体二级子项。
(4)“经济类型”与“机构名称”表面逻辑是否一致。如“机构名称”含有“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类型”为非“130股份合作、160股份有限(公司)、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240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0国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经济类型。
(5)“经济类型”与“外方投资者国别(地区)代码及名称”是否逻辑一致。港澳台外方投资者是否为“200港澳台投资”项下二级子项,其他外方投资者是否为“300国外投资”项下二级子项。
(6)“所属行业属性”与“机构名称”表面逻辑是否一致。如“机构名称”含有“进出口有限公司”,“所属行业属性”是否为“0863批发业”。
(7)“邮政编码”、“单位联系人”、“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然后,经办行申报业务管辖地外汇局要按照上述需核对内容,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严格审核,对错误和可疑信息,应联系申报主体进行核实。若错误,则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直接进行修改,审核后的正确信息会同步到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减少银行修改的频率。
5.“安卡防爆工具有限公司”属“0336专用设备”呢?还是“金属制品制造业”?
答:要根据主营产品确定行业属性:
(1)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制造列入0336(专用设备制造业);
(2)防盗门、保险柜、保险箱、现金契据收藏箱等制造,列入0334(金属制品业);
(3)警灯、喇叭、防盗器或报警器的制造,列入03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安全帽制作,应按其构成材料分别列入0330(塑料制品业)或0334(金属制品业);
(5)刀、剑、刺刀及类似武器的制造,列入0334(金属制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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