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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公司新查册安排第一阶段实施后,本地公司是否必须要收起董事登记册及公司秘书登记册内所载的董事的通常住址及董事和公司秘书的身分识别号码,不予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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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44及651条以及《2021年公司纪录(查阅及提供文本)(修订)规例》,公司可不提供予公众查阅其董事登记册内所载的董事(包括备任董事)的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识别号码(首部分除外),以及其公司秘书登记册内所载的公司秘书的完整身分识别号码(首部分除外),但此并非强制性的规定。首部案例参考:
2021-08-19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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