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人应该申请公司服务代理人牌照?香港公司注册处是如何规定的,香港公司注册所知
谁人须申请牌照?
任何人在香港经营或拟在香港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均须申请牌照。
什么是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
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是指任何人以业务形式在香港向其他人提供以下一项或多于 一项的服务 —
(a) 成立法团或其他法人;
(b) 担任或安排另一人担任 —
(i) 法团的董事或秘书;
(ii) 合伙的合伙人;或
(iii) 就其他法人而言,一个相类似的位置或职位;
(c) 为法团、合伙或任何其他法人或法律安排,提供注册办事处、营业地址、 通讯或行政地址;
(d) 担任或安排另一人担任 —
(i) 明示信托或相类似法律安排的受托人;或
(ii) 某人的代名股东,但如该人为法团并且其证券是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者, 则不包括该人。
就发牌制度生效前在香港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的人士订立的过渡安排
任何人如在紧接发牌制度生效日期(即2018年3月1日)(下称「生效日期」)之前,已在香港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及为该目的而持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该人即当作已获批给牌照(「当作持牌人」) 在香港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
但如当作持牌人没有在过渡期内(即自生效日期起计120日内)提出牌照申请以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则前述当作已批给的牌照在过渡期结束时或指明终止事件发生时(以较早者为准),不再有效。
如当作持牌人在过渡期内提出牌照申请以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则当作已批给的牌照,在该项申请获批准、被拒绝或被撤回或指明终止事件发生时(以较早者为准),即不再有效。
上述段落所述的指明终止事件是指以下各项:
该当作持牌人不再在香港经营其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
该当作持牌人不再持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
如该当作持牌人属以独资经营人身分经营业务的个人 — 该名个人去世;
如该当作持牌人属合伙 — 该合伙解散;
如该当作持牌人属法团 — 该法团开始清盘。
是否有任何发牌豁免?
有。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的牌照规定(包括适当人选的评定)并不适用于 :
政府;
《银行业条例》下的认可机构;
在香港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之《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法团(前提是该业务附属于该法团的主要业务);
会计专业人士; (Please clarify the term. Is it referred to as CPA?)
法律专业人士;或 (referred to lawyer? Barrister?)
属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藉规例订明的类别或描述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