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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 公司股东必须与开曼公司保持一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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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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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架构即可变利益实体 (VariableInterest Entities;VIEs),也称为"协议控制",即不通过股权控制实际运营公司而通过签订各种协议的方式实现对实际运营公司的控制及财务的合并。其本质是规避国内法律法规对外资在特定行业的限制。一般来说,公司的控制权和财务的分配是通过签订协议而不是股权来实现的。

权益的主体是什么?

第一层权益主体为BVI公司,作为持股平台

一个开曼公司上面必然有一个BVI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之所以要通过BVI公司控股开曼上市主体,而不是直接作为开曼上市公司股东主要原因在于,BVI公司可以起到以下作用:首先,可以使实际控制人(股东)绕开直接持股禁售期的限制。开曼公司上市之后,一般交易所会要求其股东在1年或更长时间内禁止出售所持有的股票,用设立BVI间接持股方式,实际控制人(股东)可以免受禁售期限制,处置股权更为便利。

其次,可享受BVI 公司所得税低税率的待遇。无论是收取股利,还是出售BVI 公司股权放弃原有业务,均可享受税收优惠。

最后,可以绕开国家外汇管理限制。如果实际控制人(股东)直接持有上市主体
股权,那么实际控制人的分红就必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年37号)规定在指定日期内汇入境内,如果有BVI公司,则收益归属BVI公司,无需汇入境内。

需要注意的是,当境内运营实体存在多个创始人(境内居民)时,通常每个创始人都需要单独设立一家BVI公司,以避免因任何一个创始人持股发生变化,而导致所有创始人均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麻烦。

第二层权益主体为开曼公司,作为上市主体

现阶段,中国香港、新加坡及美国资本市场均接受在开曼群岛注册的豁免公司到当地股票市场挂牌交易。在开曼注册公司有以下优势:

(1)税收优惠:当地政府无论是对个体、还是信托行业都不征任何税,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费,可以降低个人或企业的税收成本。
(2)融资便利: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认可开曼公司,香港、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国家都认可开曼公司在本国上市,为以后上市融资提供便利,必然选择在开曼注册公司。
(3)公司信息高度保密:开曼公司信息高度保密,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权占比信息、企业收益情况等,这些资料均受到开曼群岛法律的严格保护,公众也不能查阅。
(4)企业可潜藏商业壁垒:国内企业注册开曼公司,可由企业向开曼公司出口产品,再由开曼公司向美国等发达国家出口,就可潜藏关税壁垒,减弱出口配额制约。

第三层权益主体为香港壳公司,作为直接返程投资主体

之所以在香港设立壳公司,主要是基于税收筹划的考虑,香港壳公司基本上也是所有通过VIE架构上市的公司中境外构架的最后一层。

实践中,有些主体会在开曼公司之下,香港壳公司之上再设立一层BVI公司,这是为了规避直接转让香港公司股权时应缴纳的印花税(根据香港地区税法,境外公司转让香港公司股权需要缴纳印花税,通过间接转股模式可以规避)。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适用我国同外国(地区)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议,而中国大陆与香港之间存在双边税收优惠协议。

内地与香港之间签订的《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第10条第2款规定:“如果受益所得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预提税为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所以,按照双边税收优惠协议,对于香港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内地的股息所得,可以申请享受预提所得税税率为5%的协定优惠待遇。与直接将股息分配给开曼公司需缴纳10%的预提税相比,设立香港壳公司后,WFOE向香港壳公司分配股息时的预提所得税可享受5%的税率优惠。

同时,香港税收采取所得来源地原则,只有利润来源于香港本地才需纳税,而通过香港将股息支付给开曼公司的环节无需纳税。

第四层权益主体为外商独资企业(WFOE)

由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利于长期开展业务,所以,外国企业通常会在境内设立子公司,比如外商独资公司
(WOFE)或合资公司,以方便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由于合资公司需要和其他机构分享控制权和分红权,而上市主体需要牢牢地控制国内运营实体,所以合资公司不是理想的选择。

由于外商投资的穿透核查机制,WOFE虽然同样对纳入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产业无法涉足,无法拿到ICP或SP相关的经营许可牌照,但可以运营除了负面清单以外的所有业务。因此,WOFE被允许在国内开展咨询服务或技术服务的业务,从而可以与国内运营实体签订VIE涉及的各类协议,以达成协议控制的目的。所以,通过WOFE协议控制国内运营实体是唯一可选的路径。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7号文),境内居民自然人在境外投资设立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后但未实际注资之前应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由银行按照《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直接审核办理投资外汇登记,外管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如果不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和权益变现所得将难以调回境内使用,且会造成WOFE与境外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不合法,从而对公司境外上市造成障碍。
2023-06-07 10:05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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