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一)返程投资的主体——境内居民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
1、境内居民包括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
(1)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2)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2、特殊目的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因此,在判断特殊目的公司时,需注意是否满足以下几点:
(1)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企业;
(2)以投融资为目的企业;
(3)以境内企业合法资产或境外合法资产设立的;
(4)由境内居民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
间接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二)返程投资的方式——特殊目的公司境内直接投资
特殊目的公司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