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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企业基本户的外汇结算如何交税?

2017-01-04 13:17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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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rala

赞同来自: scutwang

国内公司的应纳税额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如果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须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其他企业,人民币的折合率可以选择当天,也可以选择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2017-01-04 14:03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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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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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应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营业)额或取得的所得为外国货币,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计算和缴纳税款。下面是相关企业外币结算营业额缴税规定:

一、增值税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当天或当月 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二、营业税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
2017-01-04 17:14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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