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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V的选择

很多的公司架构规划者都存在着误解,他们将SPV的选择与司法管辖区的选择等同。下面就是一个很常见的讨论:

问: 你为什么要选择BVI公司?答:因为BVI公司很便宜。

在这里,存在的问题就是,他们认为把SPV和司法管辖区完全等同。事实上,我们不仅要选择SPV的司法管辖区,还需要选择该SPV所适用的法律形式。而可供选择的SPV法律形式有:开曼豁免公司、香港股份有限公司、BVI商业公司、美国有限责任公司等。

要知道,同一司法管辖区有不同类型的SPV。例如,在开曼,有开曼豁免公司和开曼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在香港,则有香港股份有限公司和香港担保有限公司。其实,这并不“反常”,要知道在中国,我们也有WOFE、内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各种不同的公司形式。

根据不同需要,公司架构规划者可以为其客户选择不同类型的SPV。对于特别复杂的公司架构规划,我们会选择特别司法管辖区的特别法律法规。下面,我们以“方块知识”的方式来介绍一些特别的SPV

对经验丰富的公司架构规划者而言,实际上,很多筹划和决定的顺序是反过来的:

a. 决定其SPV的用途——希望受何种法律规管——希望受到所选择法律的保护(例如,用于降低税收的DTT,或者用于国际批发银行市场的银行法等)。

b. 决定采用何种SPV、该SPV将用于哪些司法管辖区——这些都将对股东、运营企业、外部第三方(如政府、债权人、银行、客户、供应商、员工等)的关系进行规管。

具有“国际理念”的司法管辖区,正在制定各种法例来创造特殊的SPV,以吸引全球范围内的公司架构规划者。

此举将会给各司法管辖区带来两大好处:一方面,政府将可以征收各种牌照费,另一方面,当地经济将可以吸引资本的大规模流入。

以BVI为例,其政府并不讳言BVI 国际商业公司(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简称“IBC”)就是为了征收牌照费,而IBC就是以前非常流行的BVI离岸公司。BVI是一个非常小的司法管辖区,其人口仅仅有20,000,根本不足以提供任何形式的金融服务。但是,现存的BVI公司却已经超过一百万。即便每个公司的牌照费仅以50美元计,BVI政府的收入都已经达到五千万美元——这对BVI这样的很小政府来说,可不是个小数目!

正因为如此,很多小的司法管辖区纷纷模仿BVI,提供离岸公司作为SPV,如萨摩亚、塞舌尔、毛里求斯、纳闽岛等。

对亚洲人而言,较为常见的SPV形式多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伙制”。除此之外,你还了解这些SPV吗?比如,公司、国际商业公司、离岸牌照、豁免公司、非居民公司、混合公司、C类公司、S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SGPS、GMBH、AG、SA、UCITS、 OEIC、基金, 有限合伙公司等。

如果你还不知道这些SPV,也大可不必担心,因为,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有些SPV很少会用到。

除了公司实体外,用作公司架构规划的SPV还有很多。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尝试将其分为两类:

a. 法人团体——该类SPV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如法人团体(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b. 非公司法人团体——分公司、 信托(具备信托主体)、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协会/俱乐部、代表处、合资企业。

如果想要完全了解上述所有类型,恐怕至少得花三年的大学时间去学习,因此,在今天的短文中,我们将不一一详述。在这里,我们可以为你简单地介绍一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异同。

分公司还是子公司

企业进行海外投资,需要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来设计公司架构。

比如,在当地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如果是要设立子公司,是直接投资设立,还是通过中间控股公司间接投资?另外,其公司架构的筹划是否将税务和信息交换等因素考虑进去?又或者,由于中国实行投资审批制和外汇管制,其公司架构能否有利于通过主管机构审批和外管局结汇?

进行公司架构设计时,企业要考虑的第一个问题便是:在当地设立什么样的商业机构?通常,当你带着这个问题咨询专业人士时,他们会为你分析分公司和子公司的不同,并根据你现有之集团/公司架构分别从税务和商业运作的角度提供相关架构解决方案。

我们知道,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属于中国企业在当地的一个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简称“PE”)。从财务会计和纳税的角度看,各地的税法不同。有一些国家(比如在中国),分公司可以根据总收入乘以核定利润率计算出核定的利润,然后按照适用的税率在当地缴纳所得税,并按照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的实际利润缴纳所得税。有一些地区两种方法都采用:如香港。

另外,分公司的亏损可以通过合并财务报表的方式,以此来抵免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但分公司将税后利润汇回总公司,则各地区的税法有很大的分别。有些地区只向已汇回总公司的利润对总公司征预提税 ( Withholding tax ) 或股息税(Dividend tax),有些地区则以分公司所有实际利润向总公司征预提税,但可抵免分公司已缴的所得税。

这个确实不好理解,但是从纳税义务人的角度看,就会容易很多,两个纳税义务人:一是,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公司;二是,需缴纳股息税或预提所得税的总公司。很明显, 它们的税率不同,DTT协议对总公司和分公司实际税务情况的影响也不同。

而子公司则属于独立法人,根据当地公司条例设立,并受其管制,在当地需要保留规范的财务会计记录,通常按照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的实际利润在当地缴纳所得税。子公司独立核算,其亏损不能抵免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子公司将其税后利润作为股息汇回母公司时,通常需要在当地缴纳预提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税率的高低取决于母公司与子公司所在国家/地区所签订的协定税率。

比如,中国对非居民企业征收5%-20%不等的预提所得税税率,而签署了协定股息税率的国家则可能为较低的5%,如香港、塞舌尔、新加坡、文莱、巴巴多斯等。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中国对居民企业实施全球征税,因此,中国公司取得的境外分公司和子公司税后利润,仍需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其中,该利润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一定限额内抵免。

当利用特殊目的工具来避税时,你可以看到,选择不同的司法管辖区作为SPV,其对整体税务规划的影响亦不同。只是,这一点不易为新手所理解。正因为如此,我们不鼓励客户套用“样本”,相反,所有的规划工作都应该交由专家,以帮助客户实现利益最大化。

政府机构审批

现在,让我们回过头来看中国及中国企业,以此来了解一下政府机构审批在公司架构规划中的影响。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国企业到境外投资,一般需要到发改委、商务部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申请事前审批或核准。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成立后,还需报商务部备案,并向我国驻外商务参赞处报到登记。

以2009年媒体报道得沸沸扬扬的“四川腾冲重工收购悍马项目”为例。虽然这是完全的市场行为,但是舆论和商务部对于高能耗的“悍马”并不支持。由于收购悍马和中国汽车产业总的发展策略相左,最终结果是,污染与“绿色”的差距让腾中收购悍马案无疾而终。

因此,投资海外时,企业仍需结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产业的整体态度,要充分考虑到政府审批的倾向性意见,进而判断审批难度,控制好风险。同样地,虽然大多数国家都对外资持欢迎态度,但是特定行业和领域可能会因受到格外关注而无法通过。比如,中铝收购澳大利亚力拓股权,以及华为收购3com等案例,都因遇到投资国的审批门槛而失败。

因此,启动投资方案和进行公司架构设计前,一定要做好前期的市场和政策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公司架构规划的审批和通过。

税收影响和税收协定

不同的投资主体所形成的投资结构,对于降低企业未来运营的税务负担影响很大。通过设计及选择合适的投资主体结构和交易架构,有时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国际税收实践上,很多国家之间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DTT),针对跨境的股息和资本利得达成比较优惠的税收分配规定,以此来互相鼓励资本流动和全球投资。

在公司架构规划中,税收因素可能已经成为最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以荷兰为例。尽管荷兰是一个大陆法系的国家,其SPV操作起来非常复杂,且成本高昂。但是,凭借其已经与世界110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DTT,荷兰公司仍然被广泛运用于投资欧洲的税务规划中。

如今,荷兰已经成为众多公司的集团总部聚集地,因为荷兰公司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其全球税负(尤其是欧洲税负)的最小化。有一些国家,其DTT的签署仅仅出于“区域性“和“局部性”的考虑。新加坡就是这样的例子。基本上,新加坡所签署的一系列DTT都仅限于贸易伙伴。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是唯一一个与中国内地和台湾都签署了DTTs的国家,这在台湾放开陆资入台的大背景下将会有所作为。

2009年4月,在G20峰会上公布了OECD考虑将香港列入“灰名单”。 迫于压力,香港正在积极与各司法管辖区协商和签署DTT协议。迄今为止,香港已经与比利时、泰国、中国内地、卢森堡、越南、汶莱、荷兰、印度尼西亚、匈牙利、科威特、奥地利、英国、爱尔兰等签署了13份DTT,达到了OECD“白名单 ”的要求。

目前,中国已经与90多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的DTT 。根据税收协定,两国间发生的股息分配或转让所得的跨国获取,在收入来源国可享受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待遇。

另外,中国通过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跨国投资架构的设计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其中,比如“10”文的出台宣布SPV红筹上市的道路已经不再好走。而关于“关联企业”、“合理商业目的”、“非居民企业”等一系列与国际税务规范接轨的法律法规的生效,都使得公司架构规划需要更加全球化的战略思维和更加专业化的筹划方式。

对于公司架构所涉及到的税务因素,我们将会在后文中的“公司架构规划中的税务因素”部分具体谈到,敬请关注。

相关知识:

BVI专业自保公司

出于降低保险成本的需要,很多大的跨国集团设立了隶属于母公司的保险公司,专为母公司提供保险服务,这就是所谓的“专业自保公司”。
如果选择BVI来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并在BVI拿到了“专业自保公司牌照”,那么该公司则可以选择:
a. 将BVI作为司法管辖区;
b. 其SPV可以通过股份有限制的商业公司实现;
c. 一旦获得保险牌照,该BVI专业自保公司受BVI保险法规管和保护。
通过这样的安排,该跨国集团可以进军国际保险批发市场,从而降低其保费,因为该集团能够以批发价购买保险产品。

本文来自:宏杰manivest
2014-08-14 11:34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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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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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SPV所在地 税务考虑因素
2022-01-14 23:01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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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e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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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马克。
2014-08-14 11:42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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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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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V如何选择
2021-06-11 19:07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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