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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法律责任由董事承担还是股东承担?

请教离岸快车专业人士,我们三位朋友想合伙成立香港公司,但董事则由另外一位朋友的老婆担任(她没有股份),如果这间香港公司以后发生法律纠结,那法律责任是由董事承担还是股东承担?
2014-04-04 00:24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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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gs

赞同来自: joelu dehong

楼主可以参阅此文:公司的资本来源于股东,公司的经营效果直接影响到股东的利益,但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是将公司经营管理权赋予董事会及经理层,可见董事的法律责任重大。而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与公司债务的隔离往往导致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利用其在法人制度中的优势地位,从事滥用法人人格的各种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在其受到法律追究时又主张只承担有限责任。这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导致了明显的利益失衡。为此,只有使股东在一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此产生。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导致公司债权人受到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在英美法系中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该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了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债务是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条件。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一套班子、两个牌子”,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利用同一资产设立多个公司,转移资产、空壳运转等。

二、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滥用的一个客观标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是由债权人启动的,而只有当债权人的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时,其才可以启动这一制度。而何谓“严重损害”则是需要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自由裁量的不确定条款,要根据债权人所举证据综合认定。

三、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因为股东的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而遭受到了损害。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确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虽然公司人格被否定后,要追究的责任并非一般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主观过错仍是承担这种责任的必要条件。

实践中,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究股东责任时,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仅是在个案情形下否认法人的人格,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而不是对法人人格的根本否认,在个案之外,仍应认定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是在出现法人人格否认情形时,并不是公司的所有股东均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仅仅是追究实施了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主要是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对于没有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实践中多为中小股东。无须承担责任。
三、是股东对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并不排除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公司责任完全转化为股东责任。股东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性质应为补充连带责任,即应先以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只有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方才由股东承担责任。
四、是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其所控制的公司的债权应不享有抵销权。在公司破产清算时,该股东也不应享有别除权和优先权。
2015-11-10 15:25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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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123

赞同来自: mukulei

主要是董事承担法律责任吧
2014-04-04 10:49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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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ku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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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经营引起法律纠纷应该主要由董事来承担吧
不过股东还是要承担债权责任的。
2015-11-10 14:14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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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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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作为被告其董事要承担连带责任
2021-01-27 10:29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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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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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董事相当于法人承担法律责任
2022-01-01 22:14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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