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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在国内开的离岸账户也要做个人海外资产申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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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g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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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查了一下还真有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规定,“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状况”。同时,修订后的《办法》将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也纳入申报主体范围,明确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均有义务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需要说明的是,只有“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才需要履行申报义务,如果非中国居民在中国境内没有发生经济交易,或者在境外发生的经济交易,则不需要申报。对于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经济交易,主要由中国居民进行申报,对不能满足国际收支统计需要或者确实无法通过中国居民申报采集的数据,才由非中国居民申报。

此外,《办法》中的“居民”是统计意义上的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

《办法》规定,“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状况”。相比原《办法》,此为新增条款。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还未对个人如何申报对外资产负债进行规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统计委员会委员韩健预计未来将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细则,可能要求拥有一定金额以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居民个人报送相关信息。

目前,在海外配置资产和移民的中国人越来越多,一些投资移民项目本身就是直接的投资理财行为。比如香港投资定居项目,需要投资1000万港元于香港的股票、证券等金融产品。按照新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这1000万港元的金融资产必须向外汇局申报。此外,还有一些内地居民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美股和港股的投资,或者购买境外金融机构发行的基金、理财产品,按照规定,这些资产也都要申报。

《办法》再次强调,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处罚包括: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需申报自然人不限于中国公民
新《办法》第2条规定,中国居民需要申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情况,以及其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其中,“中国居民”的内涵并非以是否具有中国国籍界定。
《办法》第3条明确将“中国居民”的外延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第二类是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第三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第四类是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由此可见,前两类主体属于需申报海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个人”范畴,均以在中国境内长期居住为基本条件,但不局限于中国公民,还包括在中国境内长期居住的外国公民。

申报方式因交易途径而不同
生活中金融资产具体是指,有对应债权方与债务方的资产,如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存贷款、贸易信贷及其他应收付款等。该资产对债权方而言是金融资产,对债务方则是负债。与其相对应的非金融资产则是指,无对应债务方的资产,如机器设备、库存、宝石及无形资产等。
具体的金融资产申报范围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根据《办法》第6条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采取直接申报与间接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经由金融机构、交易商等主体办理涉外金融业务时产生的海外金融资产负债信息,通过相关中介机构向外汇管理局间接申报。具体中介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及基金公司、证券登记结算、资金托管机构等。不言而喻,非经过前述中介机构产生的海外金融资产负债信息,需要个人按规定直接向外汇管理局申报。至于申报方式为逐笔申报还是定期申报,需要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同时,新《办法》第17条明确了个人不按规定申报的行政责任,即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泄露统计数据担刑责
海外金融资产负债相关数据的收集,不仅对中国居民个人产生影响,而且涉及到相关数据统计人员,甚至由数据引发其他影响。

我国公民海外资产配置和移民过程中,一些海外投资或者移民项目本身便是投资理财行为。如香港投资定居,必须投资不少于1000万港元于香港的股票、证券等金融产品。根据《办法》规定,此项用于投资定居的金融资产必须向外汇管理局申报。中国居民需要准确识别交易对象是否非中国居民身份,加强审查身份的注意,在中国境外与非中国居民未通过中国境内金融机构进行的交易,均由中国居民交易方向我国外汇管理局申报交易情况。中国居民通过境外中介机构等方式购买美股和港股进行投资的,或者购买境外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的,均需要申报。

根据《办法》规定,国际收支统计人员如违反规定向他人非法提供申报者申报的数据,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如因国际收支统计人员、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泄露行为,导致申报者重大经济损失,或给国家外汇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等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称,反贪腐、反洗钱、打击偷漏税等各有独立的管理体系与数据来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外汇管理局不主动向以上管理部门提供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然而,外汇管理部门是否应当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该数据能否在将来作为前述部门打击及惩罚不法行为的依据,需要结合我国国情,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研讨。
2015-07-08 16:30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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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ng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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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的离岸账户应该不用申报吧?虽然属境外账户,但都在他们掌控之中啊。
2014-01-10 11:26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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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kil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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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帮忙申报是吧
2014-01-10 20:08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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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amk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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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听说
2015-07-08 15:31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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