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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香港新《公司条例》将于2014年3月3日生效

本消息对法律顾问﹑公司秘书﹑公司董事及其他需要处理公司秘书事务的人士尤其重要。

《2013 年公司条例(生效日期)公告》已于2013年10月25日刊宪,并将根据新《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新《公司条例》)于2014年3月3日生效,部份于生效日期公告指明的条文则除外。

为促进新《公司条例》的实施,92款新表格已分批于2013年11月1日及2013年11月8日在宪报刊登,并可从2014年2月1日起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网页内“新《公司条例》”的指定位置下载。作为过渡性安排,在2014年3月3日起计的三个月内,公司注册处将继续接受现有表格,唯表格NC1、NC1G、DR1、N12、M2和 M1则除外。

自2014年3月3日起, 《公司条例》(第32章)(「现有公司条例」) 中除有关公司清盘及无力偿债以及招股章程的条文外,所有其他现有条文将被废除。 现有公司条例将被重新命名为《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 有关招股章程制度, 待经过若干修订后, 拟被纳入《证券及期货条例》中。 有关香港公司的其他所有条文将载于新公司条例中。

新《公司条例》将成为香港最长篇幅的法例之一, 其包含21部、921条及11个附表。

更新组织章程细则

该改革后的法例将为香港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章程细则」)带来重大变更。新公司条例规定了新一套的章程细则范本,可供2014年3月3日后注册成立的公司对此作出全部或部份采纳。 该等章程细则范本在格式上与香港大部分公司目前章程细则所依据的现有公司条例的A 表及C表极不相同。

严格而言, 贵司现在无需即时更新贵司的组织章程大纲(「章程大纲」) 及章程细则,因为在新公司条例中有推定条文。简单来说,在有关内容没有被新公司条例自动修订的限度下,公司可继续使用其现有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新公司条 例将废除章程大纲的要求,并规定自2014年3月3日起,现有公司的章程大纲中的相关资料将被视为章程细则的条文。

具体情况,各位可以联系你们的秘书公司了解。
2013-12-26 16:27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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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ne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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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享。
2013-12-26 17:08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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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jb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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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生效后,公司需要做什么修改变动之类的事情吗
2013-12-27 10:49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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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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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桥 - 吴卫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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