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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离岸资讯 &#187; 离岸金融</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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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离岸快车</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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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海南不是开曼和BVI，也不会取代香港，那它距离真正的“离岸金融中心”有多远？</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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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7 Mar 2021 10:20:32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MCC]]></dc:creator>
				<category><![CDATA[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BVI]]></category>
		<category><![CDATA[开曼群岛]]></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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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海南自由贸易港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海南自贸港]]></category>
		<category><![CDATA[离岸金融]]></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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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摘要 &#124; “此离岸”非“彼离岸” 作者 &#124; 宏Sir 大兴安岭，雪花还在飘舞； 长江两岸，柳树开始发芽； 海南&#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wp-content/uploads/2021/03/hainan1.jpg"><img class="aligncenter size-thumbnail wp-image-2743" alt="" src="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wp-content/uploads/2021/03/hainan1.jpg" /></a><br />
摘要 | “此离岸”非“彼离岸”<br />
作者 | 宏Sir</p>
<blockquote><p>大兴安岭，雪花还在飘舞；<br />
长江两岸，柳树开始发芽；<br />
海南岛上，鲜花已经盛开；<br />
我们的祖国多广大。</p></blockquote>
<p>还记得这篇小学一年级的课文吗？<br />
不记得了？那也没关系。</p>
<p>但是，你一定对海南日前的“鲜花着锦”不会陌生。<br />
因为，在这次全国两会上，<br />
海南自贸港成为“热词”和“焦点”。</p>
<p>不但在政府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最高法工作报告、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提及，在审议发言和“部长通道”上也被多次提及。</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一、蓄势待发</strong></p>
<p><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85952">海南自由贸易港</a>建设提上日程</p>
<p>事实上，海南自贸港的建设早在疫情笼罩下的2020年便已悄然启动。比如，已经公布了针对海南自贸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p>
<p>针对“实质性运营”，3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联合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其具体内容。</p>
<p>至于在两会上被重点审议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更是上升到了国家法律层面，预计将于今年上半年通过实施。</p>
<p>▼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主要政策法规一览</p>
<table width="-161">
<tbody>
<tr>
<td width="148">发布日期</td>
<td width="99">实施日期</td>
<td width="276">政策法规</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48">2020年6月23日</td>
<td valign="top" width="134">2020年1月1日</td>
<td valign="top" width="27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td>
</tr>
<tr>
<td width="148">
<section>2020年7月31日</section>
</td>
<td width="134">
<section>2020年1月1日</section>
</td>
<td width="274">
<section>《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section>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44">2021年1月4日</td>
<td valign="top" width="134">待定</td>
<td valign="top" width="272">《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42">2021年1月27日</td>
<td valign="top" width="134">2020年1月1日</td>
<td valign="top" width="247">《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版）》</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39">2021年3月5日</td>
<td valign="top" width="134">2020年1月1日</td>
<td valign="top" width="247">《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号》</td>
</tr>
</tbody>
</table>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二、海南</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会取代“香港”的<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topic/Offshore_finance">离岸金融</a>地位吗？</strong></p>
<p>可以看到，海南自贸港，正蓄势待发。</p>
<p>我们知道，中国在集中力量办大事方面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如今，集国家之力来推动海南自贸港的建设，这无疑充满了极大的想象空间。</p>
<p><span style="color: #00ccff;">因此，一时间，人们纷纷猜测：在国家的大力扶持下，海南会被打造成<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topic/Cayman_Islands">开曼群岛</a>、<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topic/YSkE9JlOQ">BVI</a>那样的<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204">离岸金融中心</a>吗？倘若如此，海南是否会取代<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65632">香港在亚洲的离岸金融中心</a>地位呢？</span></p>
<p><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wp-content/uploads/2021/03/daqiao8.jpg"><img class="aligncenter size-full wp-image-2744" alt="daqiao8" src="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wp-content/uploads/2021/03/daqiao8.jpg" width="1080" height="720" /></a>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看看离岸金融中心都有哪些典型特征，然后一一对照，便可以比较容易地判定海南自贸区是否在朝着离岸金融中心的方向在“打造”。</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五大核心要素</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离岸金融中心的典型特征</p>
<p>传统意义上的离岸金融中心（Offshore Financial Center，“OFC”），是指一个独立的、自治的司法管辖区，其通过离岸人士或<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topic/Offshore_Company">离岸公司</a>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而使其形成与该司法管辖区内经济体量不相称的国际金融中心。</p>
<p>通常，离岸金融中心具有如下特点：</p>
<ul>
<li><strong>从地域条件上看</strong>——大多是一些很小的国家和地区，甚至是很小的岛屿或“飞地”。这些区域一方面与大陆国家在地理位置上隔离开来，另一方面又都与一个强大的经济体系较为接近，一般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好的经济贸易合作。</li>
<li><strong>从政治经济条件看</strong>——政治相对稳定、经济持续发展、政府运作法制化程度和效能比较高、经济和金融体系比较健全和发达、通讯等基础设备也发达，拥有大批的专业人才。</li>
<li><strong>从法律体系看</strong>——大部分采用英美普通法系，只有少数采用大陆法系，但无论采用哪种法系，拥有与发达国家对接的法律法规和有经验的法律人才，以保障投资者的投资。</li>
<li><strong>从资本管制角度看</strong>——没有外汇管制，离岸公司均无外汇及资本流通的管制，资金可以自由地流入和流出。</li>
<li><strong>从税收机制看</strong>——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推行低税率或零税率，以此吸引众多的跨境投资者设立离岸公司、离岸基金或离岸信托等。</li>
</ul>
<p>如今，最主要的离岸金融中心是加勒比海和南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岛国，比如BVI、开曼群岛、巴拿马、百慕大等。</p>
<p>后来，离岸金融中心的发展超出了这一地域的限制，亚洲的新加坡、香港、马来西亚的纳闽岛、文莱、欧洲的卢森堡、塞浦路斯、美国的特拉华等都是比较出名的离岸金融中心。</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四、有那么点“离岸”的意味</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但还远远不够</p>
<p>基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及相关政策规定，我们与上面五个离岸金融中心的典型特点相对照，可以发现：</p>
<p>首先，在地域条件上，海南作为一个中国的第一大岛，其在地理位置上与内陆隔离开来，但在经济上又与幅员辽阔的内地经济联系密切，具备成为离岸金融中心的地理优势。这一点毋庸置疑。</p>
<p>其次，海南的政治经济稳定，通讯发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框架下，通过一定的法律法规引进人才、发展经济，自然也不在话下。</p>
<p>第三，在法律体系，海南的法律体系相对而言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应该比较难以完全实行普通法系，大概率只能在一些法律技术层面上有所借鉴。</p>
<p><span style="color: #00ccff;">倘若如此，则因大陆法和普通法之间的Gap，较难吸引现有的离岸公司从其他离岸金融中心“迁册”过来。此外，跨境争议的解决也会存在一定困难。</span></p>
<p><span style="color: #00ccff;">同样地，如果资本不能在海南和中国及世界各国/地区间自由流动，那么，跨境投资者的选择意愿也会大打折扣。</span></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五、划重点</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税收机制上并非真正的“<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69631">属地原则</a>”</p>
<p>最后，在税收机制上，海南自贸港已经有那么点“离岸”的感觉，但还不够到位。</p>
<p>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允许对在海南自贸港设立的部分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p>
<p>这一点类似香港公司和<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80103">新加坡公司在税收上的“属地原则”</a>，即不对境外收益征税。当然，BVI和开曼群岛等传统离岸金融中心在税收上更加彻底，几乎是完全的“零税收”。</p>
<p><span style="color: #00ccff;">我们可以看到，香港公司和新加坡公司的税收属地原则，是对一切源自境外的收益都不征税。但是，海南自贸港却有持股比例、投资行业、被投资国/地区税率等方面的诸多限制。</span></p>
<p>《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第二条的具体规定如下：</p>
<blockquote><p>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p>
<p>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p>
<p>（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p>
<p>（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p></blockquote>
<p>可见，海南自贸港的“属地原则”并不彻底，更没有走“低税率甚至零税率”之路。不仅如此，它还坚持了“实质性运营”原则。3月5日最新公布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第二条明确：</p>
<blockquote><p>对于仅在自贸港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任一项不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p></blockquote>
<p><span style="color: #00ccff;">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实质性运营，即对海南自贸区内及区外分支机构的“全面管理和控制”，即便是15%的优惠也难以享受到，更遑论BVI、开曼等地的零税率了。</span></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宏Sir观点</strong></p>
<p>◉ 任何事物的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都要经历螺旋式的发展过程，何况一个离岸金融中心的形成，更非一日之功。</p>
<p>◉ 诸如BVI、开曼等传统的离岸金融中心也好，或者新加坡、香港等介于离岸和在岸之间的“中岸”金融中心也罢，都是顺应全球化趋势，并在当地政府大力扶持下经过了二三十年的时间才一点点发展起来的。</p>
<p>◉ 对于海南自贸港的未来，我们目前尚不能下定论。从已公布的相关政策法规来看，它在法律机制上，资金流动上，还有税收机制上，似乎与离岸金融中心并不完全一致。当然，不一致并不代表不能成功，相反可能只是更加具有“中国特色”而已。</p>
<p>◉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传统的离岸金融中心（比如BVI、开曼等）当下也在变化。特别是在<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75775">经济实质法</a>和<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topic/CRS">CRS</a>的共同作用下，在越来越“去离岸化”，日益向香港和新加坡等“中岸”司法管辖区靠近——比如，信息透明与交换，实益所有人登记，以及如果不能在当地满足经济实质，同样会被<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88033">实益所有人</a>所在国家/地区征税等。</p>
<p>◉ 也就是说，某种意义上，海南或许和传统的离岸金融中心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即便不在同一起跑线上，在离岸向中岸过渡的大趋势下，得益于中国国家层面的大力扶持，海南也很可能发挥后发优势，实现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上的“弯道超车”。</p>
<p>◉ 特别是考虑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目前尚未审议通过，且该法为框架性法律，很多实施细则的公布尚需时日。因此，在法律体系、税收和资本管制方面，海南自贸区未来是否会有比较大的突破，我们只能拭目以待。</p>
<p><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wp-content/uploads/2021/03/youting0.jpg"><img class="aligncenter size-full wp-image-2745" alt="youting0" src="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wp-content/uploads/2021/03/youting0.jpg" width="1080" height="810" /></a>四季流转，花谢花开。<br />
时间，也只有时间，最终会告诉我们答案……</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8212;&#8212;&#8211; 我是华丽的分割线！！！ &#8212;&#8212;&#8211;</p>
<p>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br />
（财税〔2020〕31号）</p>
<p>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br />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p>
<p>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p>
<p>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p>
<p>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p>
<p>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p>
<p>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p>
<p>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br />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br />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p>
<p>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p>
<p>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p>
<p>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p>
<p>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p>
<p style="text-align: right;">财政部 税务总局<br />
2020年6月23日</p>
<p style="text-align: left;">声明：本文版权归顶部作者所有，离岸快车网（https://www.liankuaiche.com）已获得授权转载。未经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形式使用和传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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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015中国离岸金融（上海）峰会将于11月4日-5日举行</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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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9 Oct 2015 22:03:38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MCC]]></dc:creator>
				<category><![CDATA[活动讲座]]></category>
		<category><![CDATA[中国离岸金融峰会]]></category>
		<category><![CDATA[离岸金融]]></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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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峰会背景 “中国离岸金融峰会系列”举办的近5年来，中国区域内的高净值人士、富裕家庭及其拥有的企业及家族对资产保&#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峰会背景</p>
<p>“中国离岸金融峰会系列”举办的近5年来，中国区域内的高净值人士、富裕家庭及其拥有的企业及家族对资产保全最优化、控制权力最大化、企业发展永续化的需求正呈现逐年上升的强劲态势。</p>
<p>11月4-5日在上海凯宾斯基大酒店即将召开的2015中国离岸金融（上海）峰会将从独特的全球视野、专业的多元思维、务实的案例分享等角度，聚集300名以上离岸金融领域及境外投资行业的国内外顶级专业人士，探讨极具个性的中国私人财富市场的蓬勃发展下，高资产群体如何借助国际离岸金融中心与低税属地，善用创新的策略与稳妥的工具，进行长远的资产保全与家族财富规划，并在全球经济构架下为企业海外投资所用。</p>
<p>峰会亮点</p>
<p>峰会两天精彩纷呈的议题包括但不仅限于：</p>
<ul>
<li>离岸投资在公众的聚焦下正经历着一个前所未有的时刻，根据中国客户的需求及资产，在寻求跨境主要目的地并面对选择复杂性挑战时，应把握哪些原则？</li>
<li>通过在岸管理也经常能够实现的资产保护方面，跨境结构对于客户会有什么独特帮助？</li>
<li>资本全球化时代下，中国高净值人士通过海外资产配置、居住及公民规划，进行私人财富有效管理的最新情况及有效工具</li>
<li>伴随着不断推进的全球透明化和信息交流，以及被各国政府实施的、更严格的反避税法律，适合客户及其资产的实用方案是怎样？</li>
<li>如何说服中国客户，能够对其收益权进行继承或主张的法律关系是他们可以倚赖的、最有效且合法的方式？</li>
<li>对于富裕客户应建议其在多大程度上保留控制权，在某些情况下，权力的过度可能导致资产保护力度反而被削弱了？</li>
<li>民营企业与家族办公室：共同构建健康的家族生态系统</li>
</ul>
<p>谁应参加</p>
<p>通过峰会独立演讲、分组讨论、一对一会商务会晤等形式，您将有幸直接面对极具实战经验的国际资深专家及中国本土机构，机会难得，不容错失。</p>
<p>如果您是以下机构的中高层管理人员：</p>
<ul>
<li>财富管理机构</li>
<li>私人银行</li>
<li>信托公司</li>
<li>海外移民规划机构</li>
<li>家族办公室</li>
<li>投资管理顾问/咨询公司</li>
<li>公司服务提供商</li>
<li>税务师/会计师事务所</li>
<li>律师事务所</li>
<li>风险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公司</li>
<li>私营业主/企业家</li>
</ul>
<p>欢迎带上您所遇到的林林总总的问题与困惑，以及所面临的全球资产规划与法律架构的全新挑战，11月4-5日齐聚上海凯宾斯基大酒店，共话风云，共谋发展！</p>
<p>如需了解峰会其他更多信息，敬请火速垂询李女士，直线： 021-6136 8310。<br />
备注：对于没有按规定进行报名注册并遵循参会流程的与会者，本主办方保留拒绝其入场的权力，并谢绝空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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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平安银行离岸业务等三大业务中心入驻广东自贸区</title>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5/04/d2fd353xxw/</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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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1 Apr 2015 10:14:29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MCC]]></dc:creator>
				<category><![CDATA[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保理业务中心]]></category>
		<category><![CDATA[平安银行]]></category>
		<category><![CDATA[广东自贸区]]></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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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离岸业务中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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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自贸区]]></category>
		<category><![CDATA[跨境结算中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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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4月21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广东自贸区”）在南沙正式挂牌。作为南沙新区片区首批启动的10个重&#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journal/wp-content/uploads/2015/04/pingan.jpg"><img class="aligncenter size-thumbnail wp-image-2022" alt="pingan" src="http://www.liankuaiche.com/journal/wp-content/uploads/2015/04/pingan.jpg" width="550" /></a></p>
<p>4月21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广东自贸区”）在南沙正式挂牌。作为南沙新区片区首批启动的10个重点项目之一，平安银行综合金融服务中心正式启动。这意味着该行三大业务中心——离岸业务中心、保理业务中心、跨境结算中心正式进驻广东自贸区。</p>
<p>据介绍，广东自贸区将立足于打造新型国际投资贸易规则试验区，在国际投资、贸易、知识产权等领域探索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体系。同时，有效对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推动广东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往来和投资合作，着力打造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枢纽，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服务。</p>
<p>上海自贸区成立一年有余，自贸区的金融创新向外扩围、复制之路已渐次展开，而平安银行此次将三大支持企业“走出去”的业务利器落户广东自贸区，正是看重了自贸区未来的金融创新和发展。平安银行表示，“三大中心”将充分利用牌照和已有业务优势，紧跟国家自贸区金融扶持政策，围绕自贸区众多“窗口”企业，着力将自贸区分支行打造成为全行离岸金融创新的平台、自贸区商业保理及融资租赁的平台以及跨境结算、资金归集的平台。</p>
<p>离岸业务：打造离岸金融特色发展模式</p>
<p>作为行业最早的“全国离岸银行业务规范化试点行”，平安银行在1996年便获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牌照，是目前中资银行拥有离岸银行业务经营牌照的四家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4年末，平安银行离岸总资产近700亿元，离岸存款余额突破650亿元。</p>
<p>“大家对自贸区的离岸金融是最期待的，离岸金融如同一座桥梁，联通了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他打开了全球范围内的资金投融资通路，这将释放巨大的市场红利。”平安银行离岸负责人表示。</p>
<p>随着国家外汇政策的巨大变化和国家“走出去”战略的持续推进，平安银行将紧紧围绕“走出去”企业的离岸金融服务需求，充分发挥了离在岸联动的优势，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效仿上海自贸区分行试点授权离岸业务中心独立经营离岸业务，简化业务流程，提高效率。同时，离岸业务中心将立足于自贸区，辐射全国业务，根据自贸区政策优势，充分发挥平台功能，推动各分行离岸业务发展。</p>
<p>保理中心：打造商业保理及融资租赁平台</p>
<p>平安银行保理业务早在2000年起步，截至2014年前三季度，保理业务出单量已达1145亿，服务客户数1700余户。 2014年5月，平安银行保理云平台全新上线，为保理商远程提供应收账款管理、账户管理、融资管理、监测预警、资金结算、交易撮合等综合服务。上线仅半年，云平台保理商用户达100家，上线保理商及客户共计261户，平台账户累计结算量122亿元，应收账款转让金额突破6亿元。金橙保理商俱乐部会员近200家，已与146家商业保理公司开展了业务合作。</p>
<p>“自贸区作为我国努力打造的一个离岸金融中心，保理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一环，预计自贸区保理公司发展支持政策的出台将为自贸区保理提供制度支持，也将为自贸区保理走向国际化铺平道路。”平安银行表示。</p>
<p>此次<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平安银行">平安银行</a>保理业务中心落地广东自贸区，将结合自贸区政策持续创新优化保理服务及产品，充分挖掘区内企业及其关联客户应收账款融资服务需求，特别是跨境保理需求，实现业务突破；针对自贸区内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推出的优惠鼓励政策，依托银行金橙保理商俱乐部、保理云平台等业务先发优势，对保理商客户实施群体性业务开发，带动银行应收类金融服务的完善升级。</p>
<p>跨境结算中心：打造跨境结算、资金归集的平台</p>
<p>在跨境结算方面，平安银行的跨境结算中心将紧跟人民币国际化以及跨国企业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的放开，结合自贸区跨境人民币、离岸人民币的发展及跨境e金融服务平台，优化创新跨境业务服务及产品，形成自贸区内我行跨境业务的竞争优势，建立和区内物流、支付、电商、交易所等第三方合作联盟。</p>
<p>跨境结算中心将加快探索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借鉴和拓展上海自贸区<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FTA%E8%B4%A6%E6%88%B7">FTA</a>人民币帐户体系，探索建立境内外连通、本外币连通、自贸园区内外连通的人民币帐户体系，打通人民币进出便利渠道，积极探索建立自贸区内外资金对接机制。争取在整个自贸区范围内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贷款业务，推动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试点业务，以及试点开放资本项下的跨境资金流动。</p>
<p>随着天津、福建自贸区的挂牌，平安银行三大业务中心也将相继进驻相应的自贸区，利用自贸区政策优势，创新产品及业务模式，支持自贸区众多企业“走出去”。</p>
<p>关于平安银行</p>
<p>平安银行， 全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一家跨区域经营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中国大陆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2335亿元，总资产近1.37万亿元，总部位于广东省深圳市。</p>
<p>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平安银行股份共计约26.84亿股，占比约52.38%，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p>
<p>在全中国各地设有34家分行，在香港设有代表处。2012年1月，现平安银行的前身深圳发展银行收购平安保险集团旗下的深圳平安银行，收购完成后，深圳发展银行更名为新的平安银行，组建新的平安银行正式对外营业。2013年5月24日内部正式发文宣布调整总行组织架构，总行一级部门由原来的79个精简至52个， 新建或整合形成了3个行业事业部、11个产品事业部和1个平台事业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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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八个离岸金融实战提醒</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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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0 Apr 2015 05:27:2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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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FATCA]]></category>
		<category><![CDATA[离岸账户]]></category>
		<category><![CDATA[离岸金融]]></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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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了解离岸金融，我们如何在新形势下，更加安全、稳健地使用离岸资源以构建自己的投资与财富帝国？本文分析8个离岸金融&#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了解离岸金融，我们如何在新形势下，更加安全、稳健地使用离岸资源以构建自己的投资与财富帝国？本文分析8个离岸金融实战的提醒，希望会对读者有所帮助。</p>
<p>毋庸置疑，2015年离岸金融领域的新常态使世界更加透明，监管更加严厉，在以《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和“税务信息交换协议”（TIEA）为代表的跨国法案和协议框架中，金融机构无不草木皆兵，离岸的空间似乎越来越狭窄，这让很多悲观人士在扼腕叹息银行保密功能已死之后，进而预言整个离岸行业步入黄昏。然而笔者认为，这种压力正使离岸金融行业更加严格地约束自己，清除不合规客户，在纯粹的税务竞争基础之上的单一模式，转而向金融与投资创新的综合模式发展。新兴市场国家的崛起和欧美的萎缩将为离岸提供一个多边博弈的外部环境，在未来5年内，我们将看到一个更加成熟和丰富的离岸金融世界。</p>
<p>如何适应目前的新形势，如何更加安全地、稳健地使用离岸资源以构建自己的投资与财富帝国？在此，笔者想给读者8个离岸金融实战的提醒，希望会对读者有所帮助。</p>
<p>提醒一：离岸账户的忽视</p>
<p>在很多人的眼中，离岸账户就是一个提款机，自己存进去的钱，想什么时候用，就什么时候用，很多时候还为朋友和生意伙伴代收代付，但从来没有详细的记录。如果你是这样在使用离岸账户，那么要小心了，因为在目前的形势下，虽然公司没有义务向注册处或当地的金管局提交审计报告，但是开户银行迫于越发严格的合规审查，可能不定期地要求你提供商业实质、会计记录甚至审计报告，如果无法提供有说服力的资料，银行有可能会<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59491">关闭注销你的离岸账户</a>，把余额放在一张支票上，让你走人。这对正在运行的生意来说，可能是一个很大的打击。</p>
<p>另外账户上存有少量余额的用户应该注意，要保持一定的余额，而且余额的一部分最好有当地币种的现金存款，以方便银行扣除手续费，还要定期登陆网银，查看是否有特殊的通知，对于长期不活跃的账户，银行可能出于成本和风险考虑，给予关闭。</p>
<p>一定不要跟伊朗、朝鲜等高危国家交易，即使银行为你收付钱款，但其合规部门还是有可能把你列入高危账户，在不确定的时候将你驱逐。</p>
<p>提醒二：单一董事的风险</p>
<p>对于一个离岸公司来说，董事掌握着公司的生杀大权，最直接的就是对银行账户的控制。很多时候，一个公司为了手续简便，本来有多个董事的公司，就直接让一名董事来代表，这个董事也就成了银行账户的唯一的授权签字人。某些情况下出于隐私考虑，唯一董事也不是股东成员之一，而是一名员工或股东的亲戚。</p>
<p>笔者亲历的案例是一家高科技企业，每天都有很多现金进入离岸账户，董事也是他们认为可信的人，结果此人见钱眼开，直接把离岸账户的钱款洗劫一空，一走了之。虽然股东可以诉诸法律，但成本高昂、周期漫长，又跨了三个以上的司法属地，实践起来非常困难。</p>
<p>所以，企业最好能够找到控制外部董事的能力，设置这样的开关，最基本的替代方案就是委任一个以上的董事或股东中的某一个人也成为银行账户的授权签字人，从而有效避免渎职的董事轻易对公司造成侵害。</p>
<p>更有效的方法是聘用专业的董事，比如离岸属地律师或专业受托人，这些专业人士比起公司所有者以外的非专业人士来说，安全可靠得多，一旦出现问题，只要向有关部门投诉或相关法院提起诉讼，客户可以很快获得专业补偿，因为这些专业人士要承担无限责任，而且他们的机构一般都买了可观的商业保险来弥补其所造成的伤害。</p>
<p>提醒三：代持的僵局</p>
<p>每年都会有不止一个客户会面临这样的难题，已注册的公司让人代持的股份或使用了代理的董事。而当年从来没有想过原来用离岸公司投资一个项目，要出具在职证明，此时需要原来的董事签署一个决议或声明，但这个董事早已不知去向，或者当年任命为董事的时候甚至也不太清楚自己的权责，于是这个靴子里面的小石子一下子难倒了登山的巨人。这只是其中的一个例子，非专业的代持，可能导致很多公司治理方面的混乱。代持人作为个人，自身的债务问题、健康问题（包括精神方面）以及无人监管的问题也会制造出各式各样的僵局。</p>
<p>成熟的做法是，如果客户不方便自己成为股东或董事，应该联系专业的信托公司或律师来代持股份或担任董事。表面看起来专业人士是外人，朋友或伙伴是自己人，但专业的事情需要专业人士办，亲近的人不等于能够胜任，而且非专业的代持往往没有专业的受托或信托协议，在问题出现的时候，法律往往失效。</p>
<p>提醒四：除名后的隐患</p>
<p>对于某些投资者每年注册几家离岸公司可能都是家常便饭，如果项目没有成立，公司可能就不予管理，也不注销。不注销的公司也不续费，就会被公司注册处在一定时间后除名。我们可能觉得，除名是一种省钱的注销方式，其实不然，正常的主动注销会委任一名清算人，然后对自己的资产或债务进行公示，过了公示期，没有人有异议，清算结束，注销进而完成。在正常的注销后，公司曾经正常经营造成的债务也成为了过去式，不再被追究。但如果是除名，在有债权人或其他起诉人要求的情况下，被除名的公司会被复牌，原来的董事和股东仍然要承担原有的责任。所以花很少的钱，对不用的公司进行注销，而不是任由除名是很重要的。</p>
<p>另外，对一个暂时不用的壳公司坚持续费，过了几年后可能发现，这个有历史的壳公司对投资某些项目来说是有很大优势的，因为一些情况下投资准入的条件之一是公司成立的年限。</p>
<p>提醒五：IT 的疏忽</p>
<p>离岸公司用于国际贸易中的转口收付款是非常常见的。离岸账户中往往有很多流动资金现金甚至净利润。这些钱往往也是国际诈骗集团所垂涎的，而诈骗一旦成功，因为公司、账户、操作人、诈骗犯、客户可能分属于不同属地，造成了举证和起诉的门槛非常之高，难度非常之大。</p>
<p>比如一个诈骗集团成功通过木马劫持了某个中国贸易商的电脑，然后进入电邮系统，获知将有一笔可观的货款，于是诈骗分子通过控制贸易商的电脑，告知客户错误的账户信息，同时通过操纵贸易商的邮件系统，过滤了通讯信息，这样造成客户将款项付到了诈骗分子的账户。</p>
<p>此类IT 疏忽，会给很多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所以增加IT 常识、升级硬件设施、寻找专业的咨询机构办理公司的注册和银行开户事宜是非常必要的。</p>
<p>提醒六：公民与居民之辩</p>
<p>越来越多的中国高净值人群开始移民或长期居住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但由于没有申请绿卡或公民身份，很多人认为自己对当地税局没有任何义务，但这个想法是幼稚和危险的，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尤其如此。比如，一般来说在美国，如果停留的时间超过183天，就已经成为了一个美国税务居民，也就是说全球的财产和收入都有向美国国内税务局（IRS）申报的义务，如果没有做到，IRS 可以对你提起诉讼。所以高净值人群在全球拥有资产，且居住地多于一个情况下，他的税务义务可能是复杂和交叉的。不仅仅考虑公民身份，更重要的是如何定义税务居民身份。</p>
<p>有一些税务居民的身份是可选的，比如在新西兰，如果不想承担税务义务，只要声明放弃这个国家的所有福利就可以了，但仍然可以享受永居或成为公民。</p>
<p>鉴于上述问题的复杂性，建议高净值人群在移民前，做好家族信托规划，将主体财富置于家族信托之中，从而避免复杂的税务身份以及各个不同属地继承法的干扰。</p>
<p>提醒七：老年人的问题</p>
<p>很多时候，一些低调的商人可能会让自己年迈的父母持有公司股份或家族房产，尤其涉及离岸公司和海外房产的时候，这种情况就更加多见。既然是父母，信任关系是毋庸置疑的，但年迈父母的健康问题可能会对家族财富带来极大的风险。比如父母的突然过世和丧失行为能力，会让家族财富帝国陷入全面被动。最近的一个案例就是，客户的父亲突然去世，造成在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的房产进入继承程序，涉及跨国遗嘱公开的问题，而碰巧90多岁高龄的祖父，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突发脑梗，行动完全不便，语言能力基本丧失，去公证处公证非常困难。客户最终花费了高昂律师费，用了三年时间，才将资产有效分割，同时，由于海外资产没有让专业人士托管，欠税众多，继承的过程又补了很多税和罚金。</p>
<p>信任自己的家人无可厚非，但家人不是专业人士，年迈的家族成员健康问题是一个直接威胁，一旦进入继承程序，耗费财力与时间不说，其他恶意的家族成员可能会阻挠原有财富所有者的意图。</p>
<p>问题的解决方案是让专业的信托公司成为受托人，并在家族议会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的资产管理，因为信托公司不会生病或失去行为能力、较不可能漏缴税金，即使一个信托公司倒闭或违规，也有相应的保险，而法院会指定新的受托人。</p>
<p>提醒八：注册资本的责任</p>
<p>由于离岸公司的注册资本（授权股本）不需要实际到位，很多人就直接做成了1 个亿或者若干千万，而且是带面值的，但股东们可能没有意识到注册资本是一个公司责任的上限，当这个公司资不抵债，那些在认购股份的股东，白纸黑字承诺要缴纳上千万美金的，此时就要真金白银出资（假定注册的时候没有出资）。</p>
<p>离岸注册的公司通常没有强制的账务和审计，给股东的印象就是，自己的注册资本可以无限放大，而且认购的承诺也可以不兑现，但在公司清算的时候，债权人会指定一个管理人，管理人会首先查看股东的的注册资本是否到位，如果没有到位，股东的个人资产将被质押用来偿还公司资产。</p>
<p>其实很多离岸属地已经通过调整立法弱化这方面的问题，推出了没有面值的股票，但这并不能解决本质问题，关键是股东不应该在认购的时候承诺太多股本，因为这个承诺可能会把股东本人推向债务的深渊而浑然不觉。</p>
<p>从立法效率来说，离岸金融中心的效率最高，并且提供了在岸属地无法比拟的灵活度和兼容性，在功能方面几乎无所不包，无所不能，但这并不意味着进行离岸金融投资的时候，可以任意妄为。恰恰相反，由于这种宽松，更需要投资者自身加强自律，寻找专业的伙伴，所谓“履平地若危，涉风波无患”就是这个道理。</p>
<p>文/ 刘有辉</p>
<p>作者系信托与遗产从业者协会会员，执行董事</p>
<p>本文发表在《财富管理》杂志2015年3.4月合刊上，转载请注明来源、作者。</p>
<p>相关知识：</p>
<p><a title="离岸金融"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Offshore_finance">离岸金融</a>是指设在某国境内但与该国金融制度无甚联系，且不受该国金融法规管制的金融机构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例如，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将总部设在巴哈马群 岛，其业务活动却是从欧洲居民或其他非美国居民那里吸收美元资金,再将这些资金投放于欧洲居民或非美国居民中,该公司便在从事离岸金融活动。从严格意义上 讲，离岸金融也就是不受当局国内银行法管制的资金融通，无论这些活动发生在境内还是在境外。如美国的国际银行业设施(IBF)和东京离岸金融市场的业务活 动等,均属离岸金融。</p>
<p>离岸银行：又称离岸单位，是设在离岸金融中心的银行或其他金融组织。其业务只限于与其他境外银行单位或外国机构往来，而不允许在国内市场经营业务。</p>
<p>离岸金融市场：又称境外金融市场。采取与国内金融市场隔离的形态，使非居民在筹集资金和运用资金方面不受所在国税收和外汇管制及国内金融法规影响，可进行自由交易的市场。</p>
<p>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始于20世纪60年代当时,一些跨国银行为避免国内对银行发展和资金融通的限制，开始在特定的国际金融中心经营所在国货币以外其他 货币的存放款业务。70年代，以美元计价的离岸存款急剧增长。到80年代，随着国际银行业设施和东京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离岸金融业务将所在国货币也包括 进来。区别在于这种货币存放仅限于非居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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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我国私人银行离岸金融策略建议</title>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4/03/kd82lls0s/</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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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16 Mar 2014 07:59:4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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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离岸金融]]></category>
		<category><![CDATA[私人银行]]></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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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文/张剑宇（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离岸金融服务是私人银行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体现私人银&#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journal/wp-content/uploads/2014/03/Private-bank.jpg"><img class="size-thumbnail wp-image-1351 aligncenter" alt="Private bank" src="http://www.liankuaiche.com/journal/wp-content/uploads/2014/03/Private-bank.jpg" /></a></p>
<p>文/张剑宇（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p>
<p>离岸金融服务是私人银行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体现私人银行全球服务能力的主要因素。全球领先的私人银行往往针对高净值客户个人、家庭及其拥有的企业，提供专业化、个性化、全球化的整合离岸金融解决方案。</p>
<p>私人银行离岸金融在国内私人银行经营机构的业务实践中尚处于初创或起步阶段，在理论研究上也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本文的选题目的和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全面系统地了解全球范围内成熟私人银行在离岸金融服务方面的实践及其面临的挑战和发展趋势，从中归纳总结出可以为我国私人银行经营机构所借鉴的规律性特征及对于我国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的政策借鉴。近年来国际范围内税收政策变化较大，是影响离岸金融发展的最主要因素之一，对于私人银行离岸金融服务的发展具有全局性和持续性的影响，因此本文选择税收作为私人银行离岸金融服务研究的切入点和重点。</p>
<p>私人银行离岸金融服务现状</p>
<p>全球领先的私人银行往往针对高净值客户个人、家庭及其拥有的企业，提供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在内的专业化、个性化、全球化的整合金融解决方案。其中，离岸金融服务是其服务体系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体现其全球服务能力的主要因素。同时，高净值客户对于资产全球配置的需求更为强烈。在此需求下，私人银行离岸业务非常发达。在资产来源方面，欧洲占全球离岸业务的一半以上，主要流向瑞士、卢森堡和海峡群岛。地理接近是选择离岸目的地的一个主要因素。拉美倾向于迈阿密、纽约和加勒比海；亚洲倾向于新加坡和香港。整体而言，瑞士是主要的离岸资产的目的地，管理着全球大约三分之一的离岸资产总量。</p>
<p>一般来说，私人银行经营机构都依托各离岸金融中心开展离岸金融服务。离岸金融中心主要分两类：一种是依托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形成的离岸市场，如伦敦、纽约、东京、新加坡、香港等；另一种是借助宽松的税收环境和配套的金融服务形成的离岸中心，如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p>
<p>按照服务体系来看，本文将私人银行离岸金融服务简单划分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离岸银行相关服务，包括离岸账户开立、传统存贷款以及杠杆融资、国际结算、托管等；其二，离岸投资服务，包括全权委托资产管理、固定收益产品、指数追踪产品、共同基金、对冲基金、私人股权、财产和房地产、结构性产品、另类投资、衍生产品、保险、经纪等；其三，离岸其他服务，包括设立离岸信托、离岸公司、离岸合伙企业、设立基金及管理、游艇及私人飞机注册、遗产及慈善基金或计划、非金融资产收购、融资和管理等。</p>
<p>税收是私人银行离岸金融服务发展的最主要因素</p>
<p>私人银行离岸金融在帮助客户实现资产全球配置方面有以下优势：更注重客户的隐私保护、税收优惠政策、宽松的监管环境、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保护下的资产安全性、丰富的投资选择及灵活的离岸金融结构设计等。上述各因素共同构成了离岸金融服务的吸引力及竞争力，税收只是其中之一。但由于税收因素与其它各因素交织在一起，综合地影响到私人银行机构提供离岸金融服务时的环境、条件和发展策略。更重要的是，近年来相关税收政策环境变化较大，对于私人银行离岸金融服务有全局性和持续性的影响，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离岸金融的其他发展优势，是关系到离岸金融发展的最主要因素之一。</p>
<p>目前，世界前50大的私人银行经营机构管理着大约12.1万亿美元的离岸资产，这其中50%资产由前十大私人银行经营机构管理，瑞银集团、瑞士信贷占据显著份额。私人银行离岸金融与税收相关的主要服务内容包括：</p>
<p>1.利用离岸金融中心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客户提供丰富的离岸金融银行服务及投资选择。整体上讲，税收优惠是离岸金融中心竞争优势的主要构成部分。税收优惠程度最高的主要是“避税港离岸金融中心”。这些司法管辖区通常实行全面优惠的税收制度，免征主要的直接税（如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利息税、资本利得税等），只有少数市场所在地（如英属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开征少量印花税。</p>
<p>依托离岸金融中心税收优惠的环境，私人银行可以为客户提供丰富多样的离岸金融投资选择。许多离岸司法管辖区成为对冲基金、开放式基金以及各类集合投资基金或计划的注册地，从而丰富了客户的投资选择。客户可以离岸开立商业银行账户，投资包括共同基金、对冲基金、房地产、私人股权基金和基金中的基金、结构化产品、衍生产品等产品。离岸金融投资往往低税或无税，因此投资者对于这些产品，一般只需要考虑自己居住地国的税务政策，而基本不需要考虑国际投资双重征税问题。</p>
<p>2.结合税务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离岸金融顾问服务。私人银行提供的离岸顾问服务主要包括帮助客户设立和管理离岸公司、离岸信托及离岸基金等，这些服务都与税收需求密切相关。</p>
<p>（1）离岸公司及合伙企业。出于资产保全保护角度，私人银行往往会帮助高净值客户发起设立一个离岸公司或合伙企业，利用此离岸资产结构持有客户家庭财富，以避免潜在的资金遣返或外汇管制的限制。同时，将个人财产转由离岸公司持有，对于实际受益人的隐私也起到匿名保护的效果。此外，高净值客户投资设立跨国合资公司时，往往会设立在离岸中心。这样一方面可以获得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在离岸中心普通法框架下，依托成熟的公司法体系，便于合资公司进一步发行上市及发债融资等安排。</p>
<p>（2）离岸基金。离岸司法管辖区往往对于基金的组合策略、杠杆投资倍数等方面很少进行限制，私人银行经常帮助客户在离岸中心设立和管理共同基金、对冲基金、慈善基金、私人股权基金等。全球范围内75％的对冲基金注册在开曼群岛，相应的管理资产约为1.1万亿美元。此外，百慕大、英属维京群岛也是对冲基金的集中注册地。</p>
<p>（3）离岸信托。离岸信托是在离岸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下形成的信托。离岸信托的重要功能之一是协助客户进行税收筹划。首先，从保密角度看，由于离岸司法管辖区内信托并不需要注册，因此官方统计数据很难掌握离岸信托的情况。其次，当个人或家庭将财产转移到信托名下后，财产的实际所有人和控制人即为信托。个人可能会面临死亡时遗产税的问题，但信托不会死亡，因此，将资产转到信托名下后，遗产税纳税义务就消失了。此情况下，委托人只需要承担离岸金融中心对于信托的课税，但大多数离岸中心对于信托都实行零税负或者很低的税负。与此同时，私人银行还可通过帮助客户设置离岸信托的方式来解决财产的风险隔离以及转移设计。例如，为便于避免强制继承权的规定，私人银行可以为客户设立离岸公司持有离岸信托的结构。许多国家，如法国、沙特阿拉伯、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等，都在遗产继承方面执行强制继承权的规定，限制了立遗嘱人死亡时分配资产的自由。此时，立遗嘱人可以通过把个人资产注入一家离岸公司，由此离岸公司再发起设立离岸信托，立遗嘱人可以通过持有该离岸公司的股份来决定最后的财产分配。</p>
<p>（4）移民及居住地选择。一般高净值人群在国际范围内有更强的流动意愿和流动能力。由于各国政府在纳税认定方面往往执行居民原则，高净值人群往往会在综合考虑各项影响因素的基础上，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司法管辖区居住。2008年花旗私人银行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在高净值人群选择主要居住地时考虑的因素中，按照重要程度，税收排序为第六位。在OECD国家，在过去的20年间，所得税适用的最高税率普遍都有下降趋势，最高降幅国家能达到50%，但始终存在着高净值人群为税收优惠、规避等原因而产生的移民行为。</p>
<p>3.将专业的税收筹划服务整合在离岸金融服务之中。私人银行通过离岸税收筹划服务，帮助客户在国际范围内，针对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税收制度，应对复杂税收、在合理范围内降低税负水平、减少双重征税、避免税务风险。对于全球领先的私人银行经营机构而言，税收服务都是其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客户全球化投资及资产配置时，相应的税收服务则更为重要。一般来说，私人银行经营机构会整合法律、会计、信托、不动产中介机构等专业人才，提供专业的离岸税务筹划服务。一方面，私人银行在全面了解各主要司法管辖区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帮助客户完成复杂的本地及海外的纳税申报及涉税事务；另一方面，专业地协助客户分析其个人、家族及其拥有的企业相关的涉税问题，查看分析当前的税务安排并提出优化建议。</p>
<p>国内私人银行发展离岸金融的策略建议</p>
<p>（一）离岸金融服务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仍将是私人银行竞争力的组要组成部分</p>
<p>税收优惠仅仅是离岸金融服务的优势之一，而且此优势至今仍存在。只是税收政策多方面的变化，对于离岸金融服务的其他优势带来了综合影响。因此，私人银行在提供离岸金融服务时，不仅要依靠离岸税收优惠政策，更要依托离岸司法管辖区监管宽松、注重保护隐私以及其政治经济稳定等优势，搭建更有活力和专业性的综合离岸金融服务平台，侧重为客户及其家庭、其拥有的企业从事银行业务、投资业务、各类顾问咨询业务提供综合解决方案。</p>
<p>当前，中资私人银行经营机构普遍欠缺全球服务能力，在离岸金融服务能力方面仅仅处于研究或起步阶段。随着中国外汇政策的不断调整，资本项下的外汇管理呈逐渐放松趋势，未来有此方面的需求的高净值客户将越来越多。这都迫切要求中资私人银行经营机构加强此方面的研究规划。此外，随着中资金融机构国际化战略的实施，具备全球化的离岸金融服务能力，将是其与国际领先同业在私人银行领域竞争时所需具备的基础条件。</p>
<p>（二）私人银行离岸金融发展要积极调整商业模式</p>
<p>高净值客户选择私人银行离岸服务的主要动因是出于财产安全、全球化风险分散和投资标的多样性等。在各种税收制度调整的影响下，私人银行离岸金融服务的商业模式本身也需要积极调整。</p>
<p>首先，要积极调整服务体系，更好地发挥离岸金融的综合优势。以往在离岸金融服务中，高净值客户有很大一部分资产是以存款形式存在，主要的目的是利用离岸中心的账户保密及税收优惠制度，实现资金的安全存放。随着账户信息的日益公开透明，这类业务的吸引力将大大下降。从而使得私人银行在离岸金融服务中，要更看重整体的投资服务水平，专注客户的投资管理和离岸金融结构设计。</p>
<p>其次，要做好客户结构调整。历史上，离岸资产来源地和管理地都集中在欧洲。目前，发展中国家客户的财富增长及离岸资产需求都呈更快的增长趋势，尤其是部分政治经济不稳定地区和国家的私人投资者，有更强烈的意愿在离岸金融中心存放及投资管理其资产。因此，在客户策略上，应该及时转移重心，做好新兴市场的客户拓展。目前全球领先的私人银行机构都在着力争取此部分客户的财富。</p>
<p>再次，要抓住新一轮的行业内兼并收购整合的机会。由于监管等方面的调整，私人银行经营的成本不断增加。对于部分以离岸金融服务为主体或优势的一些中小私人银行经营机构来说，面临主动收购壮大或被兼并的问题，如在瑞士私人银行业，此现象已经比较普遍。对于其他需要发展离岸金融或完善业务布局的机构来说，应该抓住此轮市场机遇。</p>
<p>（三）优化私人银行离岸金融布局</p>
<p>对于领先的私人银行而言，其往往已在多个离岸金融中心布局业务，并结合各离岸中心的优势，提供全面的离岸金融服务。但由于离岸中心管理的成本相对比较高，加上传统的欧洲离岸中心的优势在下降，此类机构也面临着业务布局优化调整的压力。一些离岸中心，如香港、新加坡，在吸引来自其亚太及中东等发展中国家离岸资产方面有明显优势。因此，国际上主要的私人银行都把这些离岸中心作为重点市场加大布局，并积极推动将部分离岸金融资产簿记到这些离岸中心管理。</p>
<p>为打造全球化私人银行服务能力，建议中资私人银行经营机构逐步构建离岸金融平台。可优先考虑在香港建立离岸私人银行平台。因为香港实施的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独立司法制度，拥有成熟的金融市场、充足的金融专业人才、稳定而具透明度的监管架构、优惠简单的税收制度以及通畅的资金与信息流通渠道。由于香港、新加坡并没有加入欧盟预扣税的缔约，因此欧洲主要私人银行经营机构都预测离岸资产会加速向这些离岸中心转移，各主要私人银行经营机构都加大了在这两个地方的经营资源投入。因此，亚太离岸私人银行市场的竞争将日益加剧，对于国内私人银行而言，必须尽早布局并在香港市场上形成与成熟私人银行相当的服务能力。</p>
<p>（四）增加相应的市场研究及人才储备</p>
<p>全球离岸金融服务是专业密集型领域，对于法律、会计、税收、信托、投资、不动产等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只有在综合各类专业服务能力的基础上，才能帮助客户提供稳健合理的离岸资产管理建议并设计合理的离岸金融结构。对于在策略上逐步“走出去”的国内金融机构，在全球化业务布局时，更需要及时补充这方面的专业服务能力。可以选择独立建立专业人员队伍或者是部分服务外包的策略。对于目前在离岸金融服务体系上基本处于空白的国内私人银行经营机构而言，也可以考虑重点构建其投资及顾问咨询能力，而将包括税收筹划等部分的业务外包给其他专业机构，降低成本的同时，也可以降低合规风险。（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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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论“自益离岸信托”委托人和第三人间利益的冲突和平衡</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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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5 Sep 2012 05:27:2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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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内容提要: “<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234">自益离岸信托</a>”的委托人不仅可以作为受益人获得受益权，还可以通过保留权力的方式获得信托的控制权。司法手段几乎是第三人触及信托财产的唯一选择，但是在岸地司法体系经常无法为第三人提供有效的救济。承认自益离岸信托是大势所趋，保护第三人利益却任重道远。全面深入研究包括让人“爱恨交加”的“自益离岸信托”在内的离岸金融课题，是中国发展离岸金融中心、顺应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p>
<p>引言</p>
<p>离岸金融中心对世界财富具有强大的吸引力。据商务部资料显示，在2008年，以实际投入外资金额计算排名的对华投资中，英属维尔京群岛位列第二，其投资额为159．54亿美元。开曼群岛、萨摩亚和毛里求斯分列第五、第八和第十位。中国石化等很多知名国企及其他著名民企都注册了离岸公司，以实现海外上市和资本运作的目的。有研究报告指出，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约有4000名腐败犯罪分子逃到国外，带走500多亿美元的资金，这些资金一般都是通过离岸公司向境外转移的[1]。</p>
<p>离岸地对于在岸地的委托人也有着强烈的吸引力，因为离岸地的大量财富是以信托方式持有的。这必然导致了两个方面的结果，一方面，离岸地成为资本持有者的“宠儿”；另一方面，离岸公司创造的全球贸易和资本运作等神话却令在岸地国家和地区的监管部门和债权人头疼不已。本文拟就离岸地极富争议的“自益离岸信托”的委托人和与委托人直接相关的信托的第三人间利益的冲突和平衡进行讨论。与委托人直接相关的信托的第三人一般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的债权人、委托人的配偶、子女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税务机关。限于篇幅，本文较少涉及税务机关。本文也不涉及对委托人负有责任的第三人（因为与信托无关）。鉴于美国在离岸信托方面的深入研究和丰富实践，本文会较多地涉及到美国的法律、案例和相关评论。</p>
<p>一、自益离岸信托——委托人的“宠儿”，第三人的“梦魇”</p>
<p>（一）自益离岸信托的含义和主要特征</p>
<p>离岸信托（通常称为offshore trust），广义上是指在本国之外设立的信托，狭义上是指非本国或者本地区居民、经济实体在离岸国家或者地区[2]设立的并运用离岸地法律控制的信托。由于具有强大的财产保护和财产规划功能，离岸信托成为离岸地大量财富持有的重要方式。本文讨论的是狭义上的离岸信托。</p>
<p>自益离岸信托（self-settled offshore trust或者offshore asset protection trust）是离岸信托中最富有争议的信托类型，是指委托人将自己作为离岸信托的主要受益人甚至唯一受益人的一种信托。自益离岸信托是自益财产保护信托（一般称为self-settled asset protection trust）在离岸地的表现形式。自益离岸信托常常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委托人一般是信托的主要受益人甚至唯一受益人，有权分配信托的本金和收益；第二，委托人的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也可能会被指定为受益人，有权从信托中受益；第三，委托人常常保留各种各样的权力，比如作为保护人，可以撤换受托人，可以增删受益人，等等；第四，委托人一旦死亡时，通常授权其执行人依其最后的遗嘱处分信托财产。</p>
<p>自益离岸信托之所以备受委托人的“宠爱”，又倍受争议，主要是因为其具备上述第一个和第三个特征。例如在美国，所有的州都认可在信托中或多或少地存在防范债权人的特征。然而，这些州的大多数司法机关均不允许委托人保留自己在浪费者信托（spendthrift trusts）中的受益人权益[3]。这实际上是对于自益离岸信托的第一个特征的否定。对于委托人在自益离岸信托中的权力保留问题，离岸地司法体系对此予以不同程度地肯定，在岸地司法体系一般会持强烈的反对态度，从而成为委托人和第三人利益冲突的突出表现。</p>
<p>（二）自益离岸信托——委托人的“宠儿”</p>
<p>委托人“钟情”于自益离岸信托主要出自于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委托人通过享有受益权变相地保留信托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的“所有权”；二是委托人可以对本属于自己的信托财产施以比其他财产控制方式更多的自由控制权；三是委托人很可能通过各种方式摆脱来自于多方面的对于财产的威胁。自益离岸信托至少包括六大功能，来满足委托人的需要：</p>
<p>1．变相地拥有信托财产。尽管受益权和所有权是不同的，但是由于自益离岸信托复杂的、巧妙的设计，委托人拥有的受益权和原本拥有的所有权的区别并不是很大。信托在一段时间内终止的，信托财产和收益还可以最终归附于委托人。</p>
<p>2．财产支配功能。保留信托财产控制权是无数委托人的希望。很多离岸地都允许委托人保留权力，这对于保护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控制权的作用是非常显著的。</p>
<p>3．财产保护功能，主要是避免第三人触及信托财产。委托人可以通过各种精心设计实现财产保护功能，离岸地“亲”委托人的法律规定也会打消第三人触及信托财产的念头，并可能最终成功阻碍债权人触及信托财产。</p>
<p>4．规避与离岸信托相冲突的法律制度。自益离岸信托可以规避对委托人不利的婚姻和继承制度。自益离岸信托可以规避婚前协议、婚姻财产法。在离婚时，该信托财产安全地、合法地处于离婚法庭的管辖之外。自益离岸信托可以避免在一些国家中民事继承所必需的“遗产认证手续”等问题，也可避免因为资产所有人本身国籍所附加要求的“强制继承”引发的问题。</p>
<p>5．离岸税赋规避功能。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在寻找无税赋或者低税赋的离岸金融中心来帮助他们积累财富。</p>
<p>6．规避政治风险和其他风险。无论是信托设立在国内，还是信托财产位于国内，一般会导致本国对于信托当事人拥有属人的管辖权，或者对信托财产拥有对物的管辖权。将信托和信托财产均置于国外则可以规避这种风险，避免信托财产被征收和罚没。</p>
<p>（三）自益离岸信托——第三人的“梦魇”</p>
<p>对于在岸地第三人而言，希望触及自益离岸信托财产是一件非常艰难的事情，有时候甚至是不可能的事情。这主要是由于以下一些原因造成的：</p>
<p>1．自益离岸信托一般保密性非常强，导致第三人很难知道信托的存在，更不用说搞清楚信托文件的内容。没有在岸地司法体系的协助，第三人了解自益离岸信托的信息和内容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即便是一个强大的在岸地司法体系，在面对严格保密的自益离岸信托时也常常显得无能为力。</p>
<p>2．地理上的远距离、语言上的差异以及法律上的陌生感，阻隔了无数追索财产的第三人。这不仅意味着第三人希望触及信托财产必然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费用，还意味着第三人必须时常带着“恐惧”去面对各种“冷漠”。</p>
<p>3．鉴于离岸地司法体系常常不承认外国判决，所以在岸地判决债权人往往需要在离岸地重新起诉委托人，需要支出的本国和外国律师的不菲收费，需要预付被告的估计费用和法院的费用。</p>
<p>4．即便是第三人下定决心要追索信托财产，委托人的精心设计也常常会让第三人空手而归。在中国香港的“庞鼎文”遗产税案中，就存在非常复杂的交易和信托结构，使得庞氏的庞大遗产通过离岸信托成功地转移到其家庭成员手中，最终香港终审法院判决遗产税署败诉（注：张天民．失去衡平法的信托——信托观念的扩张与中国《信托法》的机遇和挑战［M］．中信出版社，2004．198－212．）。尽管此案并非自益离岸信托，但是从精心的信托设计角度而言，别无二致。</p>
<p>5．在岸地第三人常常会面对无法解决的时效问题。开曼岛是对在岸地债权人最友好的地方，债权人可以在财产转移之后的六年内提起诉讼程序。塞浦路斯的法律和巴哈马的法律则仅仅给在岸地债权人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4]。库克岛法律则规定，一个债权人必须在债权人的起诉理由发生之后两年之内，或者在财产转移一年之内提起诉讼[5]。对于库克岛的规定，一个律师嘲讽到：“实际结果是，在你发现钱在哪儿的时候，你提起了诉讼，诉讼时效却阻止了诉讼。”[6]</p>
<p>二、在岸地和离岸地间司法体系的“明争暗斗”——自益离岸信托委托人和第三人间利益冲突的集中体现委托人和第三人间的利益冲突集中体现于在岸地和离岸地的相关法律规定中，也同样体现于两地司法机关相关的司法实践当中。哪一个司法体系拥有决定案件是否可以强制执行的管辖权，一般认为是最最关键的问题。除此以外，法律适用等问题也会左右案件的结果，进而直接影响到委托人和第三人的利益。</p>
<p>（一）对于管辖权的争夺</p>
<p>1．在岸地法院帮助第三人争取离岸信托的管辖权。为了能够帮助第三人追索离岸信托财产，在岸地法院最好能够得到针对案件当事人的对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或者得到针对信托财产的对物管辖权（jurisdiction in rem）。管辖权有争议的时候，在岸地法院常常会想办法利用各种规定帮助在岸地第三人争取管辖权。</p>
<p>例如，美国法院有时可能会利用长臂法令来对受托人实行对人管辖权，尽管这些受托人不住在法院所在地州。International Shoe Co．v．State of Washington案[7]是当代美国司法管辖权理论的根基。该案中，美国联邦法院认定，非居民被告可以归入属人管辖权的对象，如果他与法院所在地州有“最小的联系”，法院拥有管辖权不违反“传统的公平对待和实体公正的观念”[8]。但是，在Hanson v．Denckla案[8]中，因为受托人没有在法院所在地州有经营生意的活动，一个美国法院很难对一个离岸信托受托人施以对人管辖权[10]。</p>
<p>2．离岸地法院通常因不承认外国的判决而阻止第三人触及信托财产。第三人经过旷日持久、代价不菲的诉讼程序，终于拿到了有利判决，却可能会在准备执行判决时发现，离岸地法院并不支持在岸地的判决。自益离岸信托的第三人希望通过其国内诉讼从而触及信托财产的目标很难实现。</p>
<p>（二）对于委托人选择适用的法律条款的认可或拒绝</p>
<p>假定法院自认为对受托人或者信托财产拥有管辖权，法院还需要确定到底是适用法院所在地法，还是信托所在地法，还是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例如，当第三人声称财产转移到州外信托是欺诈时，美国法院所在地的州通常会适用自己的法律。然而，当财产转移不具有欺诈性质时，法律适用就可能会依据离岸信托的保护性条款的强制效力来确定。信托案件的法律冲突原则涉及到信托的有效性和结构。对于不动产信托，适用的是信托所在地法，对于动产信托，委托人确定的法律常常会被适用。不过，如果外国法律违反了法院所在地州的公共政策，委托人的意愿将不被尊重。</p>
<p>相比而言，离岸地会更加充分地尊重委托人的意愿。例如，伯利兹1992年信托法（2000年修正案）排除了阻止保护信托条款的适用，“任何阻止信托委托人建立保护信托和浪费者信托并把自己作为受益人的法律规定或者公共政策不被适用。”[11]</p>
<p>（三）自益离岸信托的条款的效力之争</p>
<p>1．委托人欺诈的认定标准</p>
<p>委托人欺诈第三人的行为并不局限于离岸信托，只不过和在岸信托比起来，离岸地的“欺诈”的认定标准可能会有不同，甚至有相当大的差异，结果就会导致在岸地法院认定了欺诈、离岸地认为是正常的财产转移行为等情况发生。</p>
<p>（1）美国禁止欺诈法案对于第三人的支持。</p>
<p>美国的每个州都有欺诈转移法，禁止债务人由于阻止债权人追索、拖延债务或者欺诈债权人而转移财产。大多数州都采纳了国会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84年颁布的统一欺诈转移法案（UFTA），但是一些州依然固守统一欺诈转让法案（UFCA）或者遵循更古老的16世纪的伊丽莎白法令。如果法院认定欺诈成立，将不理会财产已经移转的事实，而是允许第三人从转移的财产中获得清偿。</p>
<p>（2）离岸地司法体系不同程度地加重了第三人（原告）证明欺诈的负担。</p>
<p>如果债权人获得了一个有利的外国判决，他仍然需要向离岸地法院证明财产转移进入信托是欺诈性的。这是非常艰难的工作。例如，库克岛要求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实际欺诈意图的证据，这几乎是没有办法做到的。库克岛法律实际上阻止了所有针对进入库克岛离岸信托的财产欺诈转移的诉讼。有些离岸地的法律甚至更倾向于委托人，例如伯利兹新信托法。</p>
<p>2．对委托人保留权力的态度</p>
<p>离岸地法律一般会保障离岸信托，不至于因为委托人保留权力而使信托受到攻击。例如，自益离岸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保护人”或者“建议人”。在一些案例中，保护人的同意甚至成为受托人进行特定行为的必要前提。保护人可能有权撤掉委托人、变更受益人或者甚至变更信托所在地。委托人可以对受托人进行没有强制约束力的指示（看起来没有用，实际上总是起作用的），可以在一定的时间或者条件下撤销信托，等等。在极端的例子之中，例如在伯利兹，委托人可以是受托人、受益人或者保护人。</p>
<p>而对于美国委托人来说，保留信托上的权力是危险的。在美国已经有了一系列的案例，其中法院要求将信托财产遣返回美国，因为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或者可以变更适用法律。</p>
<p>《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The Hague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of Trusts，1985）在第2条第3款表明的态度和美国的不同：“……委托人对于特定权力的保留，受托人自己也是受益人的事实，与信托的存在并不矛盾。”公约认为，委托人保留在信托中的权力对于信托的存在并不是致命的。</p>
<p>3．虚假信托的辨别</p>
<p>在岸地一般认为，如果财产不是实质性转移，而是形式性转移，当事人其实不打算设立有效的信托，虚假信托（a sham trust）就产生了，信托就是无效的。在岸地司法体系还总结出一些标识来帮助法院辨别离岸信托是否属于虚假信托[12]，但无论如何，在岸地委托人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置于离岸信托之中是非常不明智的。这样做会导致资不抵债的效果，不仅很可能会被认为是虚假信托，同时也会被认为存在欺诈转让。</p>
<p>对于在岸地司法体系的攻击，一些离岸地通过立法来阻止在岸地对离岸信托的无效认定。例如，在多米尼加，委托人保留撤销受托人或者变更信托不会被认定为一个国际信托无效。委托人可以保留来自信托的任何利益、收益或者财产；委托人有权移除或者任命受托人或者保护人；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或者保护人在任何事务上按照指示行事；委托人有权单独作为受益人或者作为共同受益人之一[13]。</p>
<p>4．特定条款的效力纷争</p>
<p>如前所述，离岸信托文件通常包含着大量条款用来防止第三人针对受托人在在岸地法院获得有效力的判决，例如逃逸条款和反胁迫条款。在岸地法院通常会竭力否定这些条款的效力。</p>
<p>（1）逃逸条款</p>
<p>逃逸条款（a flight clause）授权给受托人采取任何行动——只要是必须的——来保护信托财产免受国际化、征收或者政治不稳定的威胁[14]。逃逸条款可以变更受托人或者授权委托人转移信托资产到另一个司法辖区内。这个条款可以使信托在遭受危险时逃离。</p>
<p>（2）反胁迫条款</p>
<p>反胁迫条款（an anti-duress clause）禁止离岸地受托人服从在岸地法院强加给委托人、在岸地受托人或者离岸地受托人的命令。信托文件将辨别适用反胁迫条款的环境，指示离岸地受托人移除任何可能在在岸地法院对其有司法管辖权的共同受托人。反胁迫条款同样将自动终止委托人在信托上保留的权力，并将权力转移给该离岸地受托人。</p>
<p>美国法院厌恶反胁迫条款。在Lawrence v．Goldberg案[15]中，破产法院确定在毛里求斯的离岸信托财产属于债务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并命令债务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联邦上诉法院确认了地区法院的事实认定，认为根据佛罗里达法律，反胁迫条款对现在的和将来的债权人无效，因为这是一个无效的自益浪费者信托（自益浪费者信托在美国常常被称为财产保护信托）的一部分[16]。如果委托人希望避免被法院以藐视法庭为由遭到监禁，就应当确定信托受托人或者保护人（不在在岸地法院管辖范围内）——而不是委托人——拥有唯一的权利来激活反胁迫条款。</p>
<p>5．在岸地运用公共政策保护第三人及离岸地的“反击”</p>
<p>允许委托人作为浪费者信托的主要或者唯一受益人的做法与美国的一个公共政策相悖，即委托人不应该为了防范自己的债权人而对财产进行控制或者从财产中受益。美国Texas Commercial Bank v．Shurley案[17]反映了反对自益浪费者信托的精神：这种信托违反了公共政策，因为它允许一个人以这种方式占有并享用着财产，却让债权人无法靠近财产[18]。反对财产保护信托一直以来被认为是美国的公共政策，在个别州已经被明确地否决了[19]。这种状况意味着在美国对于自益财产保护信托的观念正在转变。</p>
<p>离岸地司法体系通常不理会在岸地的公共政策。例如，根据库克岛信托法，自益信托中的浪费者条款不会影响信托的有效性。例如，离婚者使用离岸信托来逃避高额的生活费和儿童抚养费，虽然这有悖于多数在岸地国家和地区的公共政策，但在离岸地却是有效的。</p>
<p>（四）在岸地法院行使帮助第三人的特别权力</p>
<p>1．选择破产法阻止委托人（债务人）破产的权力</p>
<p>即使破产法院不能够获得对外国受托人的管辖权，这个法院也可以通过拒绝令债务人破产来对申请破产的委托人施加压力。在Colburn v．Peoples Bank of Charles Town案[20]中，破产法院拒绝债务人破产。在Colburn案中，在1987年到1988年间，债务人作了七个虚假的陈述，也没有透露从百慕大信托中获取的继承利益。将破产法第727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适用于该案，法院确定债务人存在欺诈意图，不允许其破产。最后，法院发现，根据破产法第727条第一款第三项，由于债务人不能够保有应当确定的财务状况的记录，不允许债务人破产是公正的[21]。</p>
<p>2．制裁藐视法庭的委托人（债务人）的权力</p>
<p>美国法院常常会利用他们的制裁藐视法庭者的权力来迫使债务人从离岸信托中遣返财产，从而阻止离岸信托的保护措施。在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v．Affordable Media，LLC案[22]中，美国贸易委员会（FTC）要索回Michael和Denyse Ander-son转移到库克岛的一个信托中的数百万美元。当被告Anderson们宣称法院不能够利用一个临时禁令来要求他们遣返信托财产时，地方法院认为他们藐视法庭，判令他们接受监禁处罚。在上诉中，联邦巡回法院指出，在一个财产保护信托案之中，“当事人以不可能为抗辩事由的标准应当特别高，因为这些当事人仅仅是打算制造一个遵守法院命令的假象，而不是一个真正努力去遵守。”[23]Anderson们还宣称信托的反胁迫条款不允许他们遵守法院的指令。法院则指出，Anderson们有权使库克岛受托人的使反胁迫条款生效的决定归于无效，同时指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遣返美国。上诉法院肯定了地方法院的判决：Anderson们不能够遵守临时禁令，属于藐视法庭的行为[24]。</p>
<p>制裁藐视法庭的权力无疑是法院用来对付本国委托人的有效武器。委托人逃避因为藐视法庭行为被监禁的唯一办法就是在任何债权人讨债之前将他们自己脱离于对信托的任何控制之外，并将他们的信托诚实地托付给外国受托人。</p>
<p>三、如何平衡自益离岸信托委托人和第三人间的利益</p>
<p>（一）承认自益离岸信托的效力应该是在岸地司法体系的必然选择</p>
<p>1．自益离岸信托和“正统”信托法的目的相同</p>
<p>（1）信托一直关注着财产保护问题。已经沿用很多世纪的“正统”信托本身就是为了满足投资者财产保护的需求而存在和发展的。信托在当代离岸地的运用不是一个创造，也不是一个丑恶的功能体现，它只是一个提升信托基本保护功能的智慧的改变[25]。</p>
<p>法律要求人们将自己的财产全部置于危险之中并非理所当然。当代商业社会允许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自进入一个商业活动之前，先将自己和投资的财产相脱离，公司就是典型的案例。信托几个世纪来也是在不断地适应投资和那些保护财产的人的需要。信托法应当适应社会经济贸易环境的需要，跟上经济发展的脚步。自益离岸信托创造了自己的规则和功能来适应经济的需要，由此造成的对“正统”信托法可能的“冒犯”并不足以成为质疑离岸信托新规则的有效性的理由。</p>
<p>（2）信托同样关注财产支配问题。英国人使用信托这个工具摆脱了长子继承权的束缚，获得了遗嘱自由[26]。自益离岸信托是委托人为了提升财产支配的自由程度的一种必然要求。自益离岸信托可能会被认为是“客户驱动信托”，是“适合商业需要的产品，在某种程度上，像所有的合法机构，属于魔术技法”[27]，但自益离岸信托和“正统”信托在财产支配目的上没有不同之处。</p>
<p>2．在岸地伦理道德和公共政策不应该被滥用</p>
<p>伦理道德和公共政策所涵盖的内容不一定都是毫无瑕疵的。当法院没有办法适用某个法律规则，却又一定要对一个行为、原则或者实体进行攻击的时候，伦理道德和公共政策就出现了。例如，在岸地司法体系通常认为，离岸信托被用作避税的工具以及将在岸地的投资和利润转向离岸经济的手段，因此违背了公共政策。但是，纽约和伦敦一直都是众所周知的“避税天堂”。因此，面对自益离岸信托的发展，在岸地司法体系不应该滥用在岸地的伦理道德和公共政策。</p>
<p>3．美国向离岸信托法学习表明承认自益离岸信托是“大势所趋”</p>
<p>美国的一些州已经在发展各种方式来和离岸金融中心竞争。1997年4月1日，阿拉斯加成为第一个实施财产保护信托法的州。1997年7月9日，特拉华州实施了类似的法令。自此之后，密苏里州等几个州也加入了这个行列。这些州允许委托人保留很多的权力。例如，在一些州，委托人在不丧失浪费者条款保护的情况下，甚至可以保留获得收入（而不是本金）的强制性权利[28]。其中一些法律要求在欺诈性转移案中存在实际欺诈的证据，拒绝推定欺诈[29]。欺诈转移的诉讼时效也规定得很短[30]。美国一些州向离岸信托法学习的趋势也表明自益离岸信托被认可的历史必然性。</p>
<p>（二）自益离岸信托不应该被滥用为委托人为所欲为的工具</p>
<p>自益离岸信托应当被用于提升信托适应当代经济体需要的工具，而不应当被作为委托人为所欲为的工具，甚至成为进行非法目的活动的工具。因此，在承认自益离岸信托有效性的基础上，以下思考是不得不进行的：</p>
<p>1．自益离岸信托可撤销性的限制</p>
<p>应当允许自益离岸信托具有可撤销性，但是信托至少应当在十年内、在委托人一生内或者在一个收益受益人的一生内不可撤销。应当允许自益离岸信托可以在一段时间内终止，委托人及其亲友可以享受归复利益。然而，如果允许委托人在任何时候控制信托并不受债权人追索，就是不公平的。</p>
<p>2．委托人可以保留的在信托中的权力</p>
<p>可以允许委托人作为受托人、保护人和建议人，也可以允许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交不具有强制力的意向书给受托人。既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在岸地司法体系不可能控制委托人的行为，那么还不如直接允许委托人拥有这些权力。当委托人拥有这些行为的时候，在岸地法院可以根据对人管辖权来管辖信托争议案件。但是，不应当允许委托人在信托中拥有任何“欺诈性”地变更自己在自益离岸信托中的权力。如果委托人拥有上述权力，在岸地法院可以考虑将委托人的行为认定为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诚实面对法庭和债权人的行为，可以对该委托人采取某些强制措施，迫使其纠正自己的行为。尽管反胁迫条款和逃逸条款可以作为保护财产和防范受托人或者第三方的敌意行为的有用方式，委托人不应该有权力使用这些条款。</p>
<p>3．信息披露的把握——保密原则的例外</p>
<p>保密责任在大多数离岸地司法体系中已经成为文化，这些法定义务通过刑事的或者民事的或者两者皆有的制裁来保障。事实上，保密义务已经扩展到在银行和客户之外的第三人[31]。作为保密原则的例外，受托人向受益人公开信息的最有说服力的依据是对账户的义务，这已经成为普通法司法的基础。笔者赞成Richard C．Ausness教授的观点，自益离岸信托的委托人应当被要求保留信托的副本；信托文件应当要求受托人给委托人和其他受益人提供定期的账户状况，让他们知道信托的价值和资产投向何方；上述信息不要求公布于众，但是在针对委托人的任何诉讼程序进行时或者如果委托人申请破产时，信托必须接受调查[32]。</p>
<p>（三）离岸地和在岸地司法体系需要通过各种合作方式解决利益的平衡问题</p>
<p>1．管辖权和法律选择问题</p>
<p>（1）与自益离岸信托相关的任何规则的基本问题是履行问题，管辖权和法律选择问题当然如此。因为涉及到其他国家，执行的优先方式应当是依靠双边条约、多边条约乃至国际公约。在岸地和离岸地可以力争签署双边条约、多边条约甚至通过国际公约来解决管辖权和法律选择的问题。</p>
<p>（2）国际组织和在岸国家对于离岸地司法体系的压力。管辖权和法律选择问题绝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不可能单纯依靠法律来解决。来自于国际组织和在岸国家的压力会使自益离岸信托的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逐步趋于平衡的状态。</p>
<p>2．共同担起反欺诈和反洗钱的责任</p>
<p>在岸地法院应当继续拥有权力来撤销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欺诈”标准的财产转移。欺诈转移法对于与将财产转移至离岸信托的滥用的防范是必须的，离岸地法院将对于欺诈的管辖置于法律之外是不应当的。对于利用自益离岸信托等方式来洗钱等犯罪行为，离岸地和在岸地司法机构通力合作应当成为两地的不二选择。</p>
<p>3．离岸地司法体系应当需要尊重特别债权人</p>
<p>特别债权人一般包括委托人的直系亲属、配偶以及其他具有特殊关系的人，有时政府也包含于其中。各个国家对于特别债权人的规定和保护力度各不相同。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尊重在岸地司法体系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岸地对于特别债权人有着非常好的保护措施，司法体系无需对于特别债权人施以特别的保护时，我们可以尊重委托人的意愿。如果在岸地司法体系对于保护特别债权人有着特别的规定，这些规定应当得到尊重。</p>
<p>结语</p>
<p>自益离岸信托极其倾向于保护委托人，从而使在岸地第三人处于相对较为不利的地位。尽管这种制度设计表面上看不是非常合理，但其内部运行却达到了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包括美国在内的相对先进和强势的司法体系也无法撼动离岸地司法体系的根基。这就说明了这样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将会长期存在。鉴于中国的离岸金融理论和实践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的唯一选择是全面深入地学习以美国为首的在岸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的离岸金融理论和实践经验，同时积极向离岸金融中心学习，既要学会如何应对这样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同时也要努力建设自己的离岸金融中心，力争早日迈入金融强国的行列!</p>
<p>注释:</p>
<p>[1]本段内容均源自http：//paper．people．com．cn/zgjjzk/html/2011－08/01/content_886812．htm？div=－1（经过编辑整理），浏览时间为2011年11月26日10：00。材料来源于《中国经济周刊》2011年第30期，记者南焱、实习生王永福，《开曼谎言——中国企业离岸秘史》。</p>
<p>[2]这些岛国或者地区主要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库克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和伯利兹等。</p>
<p>[3]See Michael Sjuggerud，“Comment，Defeating the Self－Settled Trust in Bankruptcy”，28 FLA．ST．U．L．REV．977，979（2001）．可以这样说，自益离岸信托很大程度上可以认为是委托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设立的浪费者信托在离岸地的表现形式。</p>
<p>[4]See Barry S．Enge，l“Using Foreign Situs Trusts for Asset Protection Planning”，20 Est．Plan．at 215（1993）．</p>
<p>[5]See International Trusts Act，sections 13B（3）（a），（b）（Cook Is．1984）．</p>
<p>[6]See Graham Button，“Pulling Up the Drawbridge”，Forbes，at 80，Apr．27，1992．</p>
<p>[7]See 326 U．S．310（1945）．</p>
<p>[8]Ibid，at 316．</p>
<p>[9]See 357 U．S．235（1958）．</p>
<p>[10]See Hanson，357 U．S．at 245．</p>
<p>[11]See the Belize Trust Act，Rev．，Sec．12（4）（2000）．</p>
<p>[12]See Rose－Marie Antoine，Trusts and Related Tax Issues in Offshore Financial Law，Oxford，p．130（2005）．</p>
<p>[13]See the International Exempt Ordinance Trust Act 1997 of Dominica，s 46．开曼岛、圣文森特、伯利兹等地均有类似规定。</p>
<p>[14]See Robert T．Danforth，“Rethinking the Law of Creditors＇Rights in Trusts”，53 HASTINGS L．J．287，310（2002）．</p>
<p>[15]See 279 F．3d 1294（11th Cir．2002）．</p>
<p>[16]Ibid，at 1297．</p>
<p>[17]See 118 S Ct 444 1997（Sup Ct）US；US LEXIS 6924；139 L Ed 380；66 USLW 3354（1997）．</p>
<p>[18]Ibid，at 15．</p>
<p>[19]See，eg，the Spendthrift Trust Act 1999 of Nevada；the Qualified Trust Company Act 1999 of Colorado；Delaware Code Amd．Tit 12，3570－73（2001）；Nev Rev Stat－Am 166 040－06（michie 1993）；Colo Rev Stat 38－10－111（1997）．</p>
<p>[20]See 145 B．R．851（Bankr．E．D．Va．1992）．</p>
<p>[21]See Colburn，145 B．R．at 861（citing 11 U．S．C．§727（a）（3））．</p>
<p>[22]See 179 F．3d 1228，1230（9th Cir．1999）．</p>
<p>[23]See 179 F．3d at 1241．</p>
<p>[24]Ibid．at 1243－44．</p>
<p>[25]Ibid，at 80．</p>
<p>[26]See A Duckworth，‘A View of Forced Heirship’，at 270，272（1995）．</p>
<p>[27]See Rose－Marie Antoine，Trusts and Related Tax Issues in Offshore Financial Law，Oxford，at 94（2005）．</p>
<p>[28]See，e．g．，Alaska Stat．§34．40．110（b）（2）；Del．Code Ann．tit．12，§3570（10）（b）（2）；Nev．Rev．Stat．§166．040（2）（a）；R．I．Gen．Laws§18－9．2－2（9）（ii）（B）；Utah Code Ann．§25－6－14（2）（e）（ii）．</p>
<p>[29]See，e．g．，Alaska Stat．§34．40．010（2004）；Utah Code Ann．§25－6－14（2）（c）（ii）．</p>
<p>[30]See，e．g．，Alaska Stat．§34．40．110（d）（1）（4年）；Del．Code Ann．tit．12，§3572（b）（2）（4年）；Nev．Rev．Stat．§166．170（a）（2005）（4年）；R．I．Gen．Laws§18－9．2－4（b）（1）（4年）；Utah Code Ann．§25－6－14（2）（c）（i）（3年）．</p>
<p>[31]See Rose-Marie Antoine，Trusts and Related Tax Issues in Offshore Financial Law，Oxford，at 98（2005）．</p>
<p>[32]See Richard C．Ausness，“The Offshore Asset Protection Trust：A Prudent Financial Planning Device or the Last Refuge of a Scoundrel？”，45Duq．L．Rev．147．at 192（2007）．</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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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离岸中心如何“为我所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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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2 Feb 2012 04:07:1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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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离岸金融为中国聚集全球财富 离岸金融中心与设在国的金融制度无联系，也不受其金融法规管制。鉴于当前的国际资本市场&#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离岸金融为中国聚集全球财富</p>
<p>离岸金融中心与设在国的金融制度无联系，也不受其金融法规管制。鉴于当前的国际资本市场需求和我国的外汇监管政策,可借鉴保税区或经济特区模式，在深圳设立离岸金融中心或离岸金融特区（下称离岸金融中心）。</p>
<p>深圳是经济特区，在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可喜成就和宝贵经验，又靠近香港，两地金融、服务投资贸易往来频繁，把深圳作为离岸金融中心，会有效利用其已具备的各种有利条件，也会吸引众多的香港和境外专业人士参与金融服务。香港和深圳在金融业的衔接和互补,会在亚洲和国际资本市场上发挥更大的影响力。从国际影响看，深圳在经济方面的成功，港口和航运、出口加工，高科技，文化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都早于国内内地城市，并且得到国际认可。那么，深圳如果作为离岸经济中心，将会有效利用其已经具备的各种便利条件，同时会吸引众多的香港和境外专业人士直接介入金融服务，所以深圳设立离岸金融中心已具备的条件是北京、上海、天津不能比拟的。</p>
<p>建立中国式的离岸金融中心，发展现代金融业，为国际资本打开了通往我国市场的大门，也为中国产业注入国际投资，如同美国和德国吸引全球资本使其分别成为国际资本融通、制造业、高科技和知识产权大国一样。这种全新的离岸金融中心，将会利用地域优势和中国产业发展布局把资本融通与现代服务业、自由贸易港、高科技产业和制造业有效结合，形成离岸金融中心产业群，与资本融通和投资相关的产业群也会因此而得到发展。</p>
<p>离岸金融中心须享有授立法权。在公司法、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共同基金法、信托法、税法、银行监管法、信息保密法、反洗钱法、金融机构监管法和一系列针对现代服务业及相关产业的投资、发展和管理等方面，用全新思维方式制定特别法。对于离岸中心区域内产生的个人和企业所得征收较低所得税。实行资本投资各种鼓励发展的高新科技、文化和制造业的税收优惠和减免制度，降低资本融通和使用成本。</p>
<p>开放国内离岸银行业务，使国内商业银行特别是已经成功运作离岸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利用离岸金融中心将业务拓展至境外。同时妥善解决现有离岸银行业务在管理体制上存在的问题，在离岸金融中心内实行避税港式的银行运作制度，与我国目前实行的内外分离型的离岸银行运作制度有效互补，保证国际资本在离岸金融中心这个防火墙内运作，便于区内产业资本融通。对于资本进入中国，仍然需要批准制度，当然，制度必须有利于国际资本进入中国鼓励发展的产业。在中国取消外汇管制后，内外分离型的离岸银行运作模式可以改为混合型的模式。</p>
<p>允许具备资格的外国商业银行和中国商业银行在离岸金融中心内开展离岸银行业务，以形成有效行业竞争并可以加强国际合作。开放国内商业银行在国内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实行有效离岸银行准入和退出制度。同时，规范国内离岸银行业务，以利于有效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严格规范在离岸金融中心离岸银行与国内离岸银行母子公司之间资金往来及利润和成本分摊；控制国内离岸银行内部风险，建立离岸账户KYC系统，强制对所有离岸账户年检。例如，离岸银行对于开户人身份执行严格KYC程序以及开户文件合法性认证；离岸银行监管部门建立对离岸账户强制年检复查和处罚制度，以强化对银行风险控制；国内离岸银行建立独立完整的离岸账户数据库，对于离岸账户持有人进行定期年检、反洗钱以及其他合规方面的查询；严格禁止中国居民直接持有离岸公司或其他外国商业组织开户，以此避免国内企业和个人利用离岸银行账户逃税、逃汇和套汇。</p>
<p>综上所述，在中国发展离岸银行业务，不如发展离岸金融中心。因为离岸金融中心所涵盖的金融服务领域远远大过商业银行提供离岸银行服务。目前国内居民广泛使用针对非居民的离岸银行业务的行为已经影响到国家税收和外汇监管。我们应重新思考离岸金融中心与国内离岸银行服务有效结合的模式。离岸金融中心是把外国人的钱引进中国，同时为中国产生收益；把中国人在外国的钱放在中国使用。香港、伦敦、纽约、东京、卢森堡、杰西和开曼等地区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卓越表现，就是离岸业务结构设置合理的体现。</p>
<p>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一个全新的离岸金融中心运作模式，将会在中国逐步建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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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丁伟：中国企业跨国投资与离岸金融服务</title>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08/04/f34gf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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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2 Apr 2008 12:35:2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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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08年4月22日，第二届中国企业跨国投资研讨会在北京长城饭店召开。本次论坛的主题为“跨国投资，合作共赢”，&#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08年4月22日，第二届中国企业跨国投资研讨会在北京长城饭店召开。本次论坛的主题为“跨国投资，合作共赢”，新浪财经独家直播了本次论坛。以下为招商银行行长助理丁伟发表主题演讲。</p>
<p>丁伟：今天我们欢聚一堂，共同探讨和研究我国企业开展跨国投资和金融服务的问题，在此，请允许我代表招商银行，对本次会议的主办方，对所有支持、关心招商银行发展的各界朋友表示衷心感谢。</p>
<p>目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我国经济整体实力的不断增强，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程度不断提高，我国不仅作为世界经济最具活力的地区而吸引来自世界各国的投资，也成为新兴的备受瞩目的对外投资的来源地。</p>
<p>近年来，伴随国家走出去发展战略的逐步实施，中国将作为对外投资的重要力量，在更高的水平、更大的范围和更深的层次上参与全球化的经济。许多企业纷纷走出国门，通过直接的投资、收购、兼并等多种途径，在生产、加工、流通、劳务承包、技术转让等各个方面，全面参与了国际市场的竞争，在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同时，随之产生的境外融资、贸易结算、资金管理、担保资信等一系列金融服务的需求，经济的国际化对我国金融国际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满足中资跨国公司境外需求，已成为中国金融界的一个重要课题。在中国金融业国际化水平相对落后的客观条件下，离岸业务作为成熟的银行服务渠道，为跨国投资的中资企业提供低成本的一体化的境内外金融服务，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全球化的金融需求。</p>
<p>离岸金融是以非居民为服务对象的高度国际化服务，60年代，美联储允许美国银行在加勒比海的巴赫马和凯麦建立了分行，并借此参与欧洲的美元市场，加勒比海地区的离岸金融市场开始形成。70年代，由于国际贸易投资扩张与石油支出的增加，各国的货币与信用需求得到了快速扩张，离岸金融市场在欧洲、亚洲、中美洲和中东地区迅速扩展，80年代，美国离岸金融市场、东京离岸金融市场开始建立，标志着离岸金融市场发展进入新的时期。90年代，伴随东南亚新兴市场国家通过政府推动发展离岸金融市场，如马来西亚、泰国曼谷离岸金融市场，遍及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正是由于众多的离岸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将全球的金融市场连接在一起，缩小了各国金融市场之间时间和空间的距离，形成了一个全球性的国际金融市场。</p>
<p>综合而言，离岸金融是金融创新与金融自由化的产物，是金融全球化一体的产物，是现代技术与金融结合的产物，其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动因是生产国际化、贸易国际化和资本国际化。同时，离岸金融又促进了生产、贸易和投资进一步的国际化发展，也促进了金融国际化的发展。而跨国公司作为离岸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成为影响离岸金融发展的重要因素。</p>
<p>总体而言，尽管近年来中国对外投资发展速度很快，但是金融服务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何获得良好的金融服务，是中资跨国公司面临的普遍问题。在中国银行业跨国经营存在各种客观条件限制的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离岸业务可通过世贸组织规定的跨国机构和境外消费两种金融服务方式，向我国境外投资企业提供服务。WTO为这种制度提供了保障。现代信息制度也使离岸银行提供了跟随服务成为可能，离岸业务的相对自由性、全球广泛性正是这种服务模式的优势。</p>
<p>首先，离岸银行业务与我国企业跨国投资存在较好的默契程度，离岸业务与跨国投资的对象存在一致性，离岸业务服务的对象是我国非居民，中国企业开展跨国投资形成的经济实体，对我国来说就是非居民。离岸业务服务与企业跨国服务投资之间存在明显的匹配关系，离岸业务提供的是自由兑换的服务，很方便的兑换成东道国的货币。开展跨国投资的企业，在东道国需要的恰恰是各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以及以外币为基础的金融服务，这种匹配关系表明离岸业务与跨国投资企业之间的相辅相成，正走向正向的促进关系。企业跨国投资的规模越大，需求的离岸金融服务就越多，离岸金融业务开展的越好，企业在境外发展的环境就越有利。离岸业务对我国企业跨国投资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开展跨国投资的企业与我国商业银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很多境外企业就是境内公司的子公司和分公司，而境内公司往往与国内商业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信用关系，我国的金融机构对于这些企业的了解，比国外的金融机构更全面、更周到，在提供信贷担保方面也更便利。与此同时，我国境外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相当普遍，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离岸业务能够为境外的投资主体提供直接的离岸金融服务支持，有效改善跨国投资企业在东道国存在的金融服务的问题。<span id="more-259"></span><br />
其次，离岸业务能够全方位的满足我国跨国经营企业的金融需求，由于我国大部分企业跨国经营的历史较短，中资企业在境外短时间内难以取得当地的信用水平，以有效获取当地金融机构的融资服务以及相关的金融支持。我国银行业国际化进程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发展比较缓慢。中资银行仅在少数国家设有分支机构，很难满足遍布全球100多个国家的跨国企业的需求，通过离岸服务在本土可以得到有效满足资金需求，我国企业在跨国投资中学习世界普遍采用的离岸经营模式，借鉴<a title="离岸公司"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Offshore_Company">离岸公司</a>、<a title="离岸帐户"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Offshore_bank_account">离岸帐户</a>和离岸金融市场的经验，提出了离岸金融服务的需求。离岸银行可以帮助企业搭建境内外一体化服务的桥梁。满足跨国经营企业高端金融服务需求，利用离岸金融市场更具国际化、自由化的环境，帮助企业建立贸易、投资的运作平台，同时我国在境外也有越来越多的红筹股上市公司，通过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服务于离岸银行服务的有机结合，可以较好满足这些企业上市前后一系列的金融服务需求，大大拓展了这些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拓展空间。</p>
<p>三是降低了企业的经营与管理成本，从成本效益的角度来看，企业利用离岸服务渠道比较经济。离岸业务受国外的管制相对较少，可以在自身不发展位移的情况下，向遍布全球的客户提供全面的银行服务，实现企业境外金融服务业务境内操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降低日常的经营管理成本。</p>
<p>四是有利于企业与银行建立战略的合作关系。商业银行一体化服务于企业的境内外全面金融服务需求有效对接，在降低客户交易成本的同时，使银行对企业的境内外业务有了全面的把握，大大降低了信息不对称性，极大促进了银企关系的建立，进一步密切对企业银行战略合作关系的建立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对金融资源的获取更加稳定和可靠。</p>
<p><a title="招商银行离岸业务为企业提供“跟随式”金融服务"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08/04/s4hgs/">招商银行离岸业务</a>是我国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的产物，招商银行率先在国内开办了离岸金融业务，与跨国经营的企业提供全球性的金融服务。招商银行作为民族商业银行，有责任担负起支付国家走出去发展战略和企业跨国经营的重任。近年来，我行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商务部等部门支持下，在利用离岸业务服务进行了有益尝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满足我国企业境外金融服务需求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我行离岸业务以境外公司为重点，通过我行离岸业务与在岸金融业务有效协同和整合，在岸需求和离岸需求进行有机结合，实现了离岸金融服务与在岸金融服务的无缝对接，借助网络银行的技术平台，开发、创新了离、在岸一体化的服务模式。在这种服务模式下，通过将客户境内外资金往来统一纳入招商银行系统，使客户有效地对海外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并能大大提高资金的周转速度。通过开发离、在岸背对背信用业务等一系列供应链金融产品，为客户境内外银行的顺利运作，架起了一条快捷、便利的通道，通过内外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业务，使我国跨国企业获得全球的额度，实现共享。因此，通过招商银行的离、在岸业务的联动服务，不仅使跨国经营企业在本土获得金融服务，帮助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加强海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交易的成本，增强我国企业在全球的竞争力量。在支持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同时，招商银行离岸业务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在19年的发展历史中，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培养了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树立了良好的市场形象，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竞争优势，在中资离岸业务当中，我行的利润占了中国市场的50%左右，从而确立了中国离岸金融市场领先的地位。作为我国离岸业务经营历史最长的本土商业银行。</p>
<p>多年来，我们以客户为中心，以产品为依托，以技术为手段，以优质服务为宗旨，为我国境内外投资企业提供了包括资产、负债、中间业务等离在岸联动的一体化金融服务，全面满足不同类型客户的不同层次的需求，也扩大了客户依托招商银行在离在岸一体化的金融服务，在跨国经营活动中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目前，我行离岸业务的客户已覆盖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户数量已达到一万余家，其中包括招商集团、中远集团、海尔集团等我国知名企业的海外公司，也包括了力凌集团、国美公司等著名的民营公司，以及开展跨国投资的众多中小企业。在多年的经营实践中，我们深刻体会到离岸业务在支持中资企业的跨国经营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们将继续秉承因时而变、因势而变的服务理念，服务于中国的跨国投资市场为定位，一如既往地积极推进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加强银企合作，在推动中国企业国际化发展的同时，积极为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p>
<p>最后，祝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谢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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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招商银行离岸业务为企业提供“跟随式”金融服务</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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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2 Apr 2008 12:28:3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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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4月22日，由商务部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主办的“第二届中国企业跨国投资研讨会”在北京长城饭店隆重举行。&#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4月22日，由商务部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主办的“第二届中国企业跨国投资研讨会”在北京长城饭店隆重举行。本届讨论会的主题是“跨国投资与政府服务”。会上，国内外政府高官、有关国家驻华使节及国际知名投资服务机构专家分别发表了演讲。其中，特别协办方招商银行丁伟行长助理题为“中国企业跨国投资与<a title="招行推介创新业务 成为全国首家开办离岸业务银行"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05/05/zh8z9z7/">离岸金融服务</a>”的主题演讲，在与会人员中引起强烈反响。</p>
<p>近年来，随着国家“走出去”发展战略的逐步实施，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通过直接投资、收购、兼并等多种途径全面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也随之产生了境外融资、贸易结算、资金管理、担保咨询等一系列金融服务需求。经济的国际化对我国金融的国际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p>
<p>丁伟指出，在中国金融业国际化水平相对落后的客观现实下，<a title="离岸银行业务——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最佳选择"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06/04/fsdk4s/">离岸银行业务</a>作为成熟的商业银行服务渠道，可以将<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OffShore_Business">离岸业务</a>与在岸业务结合，为开展跨国投资的中资企业提供低成本一体化的境内外金融服务，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p>
<p><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Offshore_finance">离岸金融</a>是以非居民为服务对象高度国际化的金融活动，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伦敦的欧洲<a href="http://hl.anseo.cn/rate_USD.aspx">美元</a>市场。时至今日，离岸金融市场已遍布世界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p>
<p>离岸银行业务与我国企业跨国投资存在较高的契合程度。首先，中国企业开展跨国投资形成的经济实体对于我国来说是非居民，与离岸银行业务在对象上存在着一致性；其次，离岸业务提供的是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的金融服务，而开展跨国投资的企业在东道国所需要的恰恰是各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以及以外币为基础的金融服务，二者在供给与需求之间存在明显的匹配关系；最后，由于开展跨国投资的境内公司往往与国内商业银行建立起了长期稳定的信用关系，在获得国内金融机构的信贷担保方面也更便利。正如丁伟所说：离岸业务与企业跨国投资之间是相辅相成的正向促进关系。</p>
<p>离岸业务在支持中资企业跨国经营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借助中资企业在我国形成的良好信用关系，离岸业务可以在本土有效地满足企业的境外资金需求，解决了企业境外融资难的问题。同时，离岸银行可以帮助企业搭建境内外一体化金融服务的桥梁，满足跨国经营企业的高端金融服务需求；帮助跨国企业在自身不发生位移的情况下，实现境外业务境内操作，有利于企业集中资金管理，降低日常经营管理成本。此外，商业银行的离在岸一体化服务与企业的境内外全面金融服务需求的有效对接，也有利于双方建立战略合作关系。</p>
<p>招商银行离岸业务是我国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的产物。作为第一家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开办离岸业务的商业银行，招商银行一直以服务我国跨国投资企业的境外公司为重点，通过我行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的有效协同与资源整合，将客户的在岸金融需求与离岸金融需求进行有机结合，实现了离岸金融服务和在岸金融服务的无缝对接，借助网络银行的技术平台，开发、创新了离在岸联动的一体化金融服务模式。在这种服务模式下，通过将客户境内外资金往来汇划统一纳入招商银行系统，使客户有效地对海外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大大提高资金周转速度；通过开发离在岸<a title="背对背信用证"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背对背信用证">背对背信用</a>证业务、离在岸联动保理业务等一系列“供应链”金融产品，为客户境内外业务的顺利运作架起了一条快捷的通道；通过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业务，使我国跨国公司获得全球统一授信额度，境内外公司在集团的整体授信额度内实现共享。</p>
<p>经过十九年的探索与实践，招行积累了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培养了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培育了一批优质稳定的<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离岸</a>客户群体。在中资离岸银行中，招行的资产总额、存款余额、国际结算量和利润都稳居第一。据丁伟介绍：目前，招行离岸业务的客户已覆盖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客户数近一万家。</p>
<p>丁伟表示，招商银行离岸业务将继续以客户为中心、以产品为依托、以技术手段为支撑、以优质服务为宗旨，为客户提供包括资产、负债、中间业务等离在岸联动一体化金融服务，全面满足不同类型客户的不同层次的需求。</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 和讯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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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国“走出去”企业与离岸金融服务研讨会在京召开</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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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9 Oct 2007 13:09:3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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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红网10月19日讯（记者 喻向阳 实习生 李琦 通讯员 何高峰）今日，由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与招商银行联合主办的中国“走出去”企业与离岸金融服务研讨会在京举行。商务部合作司吴喜林司长、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外债处蔡秋生处长、招商银行丁伟行长助理、<a title="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加快深沪津离岸金融市场建设"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07/03/kd9sdpfer/">招商银行离岸业务</a>部林大水总经理及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了会议，同时近100家环渤海经济区大中型“走出去”企业参加了此次盛会。</p>
<p>招商银行丁伟行长助理说:“目前，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深化，产业转移和生产要素流动明显加快，国际经济联系不断加深，和平、合作、发展正成为时代的主流。我国优质企业纷纷走向世界，融入国际资本市场。我行希望利用富有特色的离在岸联动产品，为企业提供“跟随式”的金融服务，帮助企业‘走出去’，进一步开创银企‘双赢’的崭新局面。”</p>
<p>据介绍，离岸业务是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并为非居民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创新业务。1989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招商银行成为国内首家开办离岸业务的银行。针对不同企业在发展中不同的金融需求，招商银行离岸业务依托其强大的品牌支持，整合产业资源，充分利用地处深圳点击查看深圳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经济特区、毗邻香港点击查看香港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国际金融中心的地理优势，“因时而变”地积极借鉴国际金融市场的先进做法，积累了丰富的离岸业务经验，形成了成熟的离岸业务经营管理机制。在“因势而变”经营理念的指导下，无论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为顺应我国“引进外资发展经济”的政策，以服务“走进来”投资的港澳企业为主，还是到如今支持国内企业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为开展跨国经营的企业设计了一系列离岸金融服务产品，招商银行离岸业务及时满足了不同阶段、不同类型企业跨国经营过程中的金融需求。目前，招商银行离岸业务已经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8000多名境外客户。</p>
<p>“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强，我国对外开放水平提高，但同时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压力增加，能源瓶颈制约凸显；国内市场饱和，国外销售渠道不畅；中国制造多为低附加值产品，科技创新需要引智。这些都增加了中国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必要性。而中国国际地位空前提高，多年对外经济合作基础好，人民币升值，巨大的外汇储备都有利于加快走出去战略。”商务部吴喜林司长在研讨会上从战略背景、战略意图、战略手段、战略实质等角度深刻分析了走出去是我国重大经济战略。</p>
<p>“经济的国际化迫切需要提升我国金融国际化水平，尤其需要加快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发展的步伐。如何加快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发展的步伐，满足企业跨国经营的金融服务需求，进而探索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发展的有效途径成为了很多人关注的重要课题。”吴喜林补充说。</p>
<p>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外债处蔡秋生处长则分析了当前国家外汇储备逐年快速增加，人民币汇率不断走强的情况下的国际收支形势。介绍了当前外管局的工作重点是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的可自由兑换；同时，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尽早出台境外投资政策。他还指出离岸银行业务是支持企业“走出去”的通道。它有利于中资银行的国际化进程；有助于引导外汇资金流出，促进国际收支平衡。</p>
<p>有专业人士认为，无论是对于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开展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的海外公司；对于为节约成本、合理避税而将业务重心和管理人员集中在国内的境外中小型企业；对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股东、国内民营企业的海外公司、亦或是在境外上市的红筹公司，招商银行离岸业务都将是其得力的金融合作伙伴。</p>
<p>招商银行丁伟行长助理最后透露，今年总行为离岸部进行了大量投入，本月末全新的离岸会计系统即将上线。这将带来招商银行离岸业务经营管理上的进一步提升。</p>
<p>[稿源：红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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