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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离岸资讯 &#187; 离岸信托</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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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离岸快车</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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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财产管理功能下离岸信托的税法规制</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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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4 Jan 2022 01:02:4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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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近年来，一些高净值人员竞相将资产转入离岸信托（Offshore trust），引发了公众热议。有学者指出，离岸&#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wp-content/uploads/2022/01/1.jpg"><img class="aligncenter size-thumbnail wp-image-2874" alt="1" src="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wp-content/uploads/2022/01/1.jpg" /></a><br />
近年来，一些高净值人员竞相将资产转入<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topic/Offshore_trust">离岸信托（Offshore trust）</a>，引发了公众热议。有学者指出，<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topic/Offshore_trust">离岸信托</a>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机会，可使所得和财产收益在一个税收更加优惠的环境中得以累积。藉此，学术界不约而同地聚焦离岸信托逃避税问题及其规制，核心议题是高净值人员易利用离岸信托实施逃避税行为，有违税收公平原则，需要健全税法制度以防杜。殊不知，离岸信托是为实现“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两大功能的法律设计。单独聚焦财产转移功能所带来的逃避税问题，既不符合国际国内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也不利于社会整体财富的有序增长与累积。一方面，在全球税收透明化和国际反避税合作不断深入的压力下，<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144">传统的离岸管辖区（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a>已经推出或即将推出<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86184">经济实质法案</a>，正在褪去“避税天堂”的外衣。另一方面，《202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我国高净值人员对“保证财富安全”与“创造更多财富”的需求不断增强。有鉴于此，本文主张税法对离岸信托的规制应融贯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两大功能，尤其是强调财产管理功能，以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扎实推进共同富裕。</p>
<h2 style="text-align: center;">一、离岸信托的税法内涵及其功能</h2>
<p>（一）离岸信托的税法内涵</p>
<p>中外学者多从信托的国际性或涉外性阐释离岸信托的含义，虽能精准把握离岸信托的涉外因素，但忽视了离岸信托的税法特征，难以适应其税收征管实践。从世界范围看，离岸信托的税法含义往往规定在所得税法中，大致可分为两种界定模式。</p>
<p>一种是非居民信托（non-resident trusts）模式，以英国为代表。《<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68414">英国所得税法</a>》没有对离岸信托作出直接定义，而是在第474条至476条借助居民信托和非居民信托概念描述了离岸信托的内涵，即离岸信托通常是指非居民信托。所有受托人是英国居民的信托为居民信托，而所有受托人是非英国居民的信托是非居民信托。部分受托人是英国居民的信托性质之判断，取决于委托人设立信托时是否在英国居住、习惯性居住或定居。如果是，则为居民信托，否则为非居民信托。当部分受托人是英国居民时，英国判断信托的性质依据委托人设立信托时的身份标准进行判断，可以说扩大了居民信托的范围，更有利于维护英国的税收利益。同时，这也反映了英国在税法上对离岸信托范围的限缩。</p>
<p>另一种是外国信托（foreign trusts）模式，包括以美国为代表的法院标准（court test）和控制标准（control test），以新加坡为代表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否为本国居民标准。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7701（a）（30）（E）节规定了美国国内信托的定义，即符合美国法院能够对该信托的管理进行主要监督（法院标准）且美国公民或税收居民有权控制该信托的所有实质性决定（控制标准）条件的信托。否则，默认为外国信托。简言之，美国税法上的离岸信托是指受托人非本国人或本国法院无法有效行使控制权的信托。《新加坡所得税法》第13G条及据此发布的《外国信托所得税豁免规则》规定，享受所得税豁免的外国信托是指以书面作成，委托人与受益人必须为非新加坡公民、居民，或非新加坡公民、居民为股东的企业，或是由不具有新加坡公民、居民身份的自然人或外国企业直接或间接地享有受益权的单位信托基金，且所得源自特定投资收入，并由新加坡当地受托人或信托公司管理。由此可知，《新加坡所得税法》原则上将离岸信托定位为委托人及受益人均非本国公民或居民的外国信托，范围较之英国更宽泛。</p>
<p>上述两种界定模式在形式表达上存在差异性，但在内容实质上均揭示了离岸信托的税法特征。一是离岸信托是依据离岸管辖地法律设立，信托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适用该地法律；二是委托人是居民国（地区）的税收居民，包括具有税收居民身份的自然人或法律实体；三是受托人全部或部分是非居民国（地区）的法律实体，这些实体对信托事务决策具有实质控制权。概而言之，某一税收管辖区税法上的离岸信托可以理解为本税收管辖区税收居民依离岸管辖地法律设立，并由外国法律实体为实质控制管理的信托。</p>
<p>（二）离岸信托的财产功能</p>
<p>除信托之资产预先规划、管理方法弹性、风险隔离等优势外，离岸信托还有规避国内系统风险、不易受债权追索、保密性强、强化资产规划、享受税收优惠等优势。若从财产角度视之，这些优势集中体现为财产转移功能和财产管理功能。</p>
<p>离岸信托的财产转移功能，源于信托设立人将其财产（经济上所有权）转移到受托人名下（法律上所有权），受托人以自己名义持有、管理或处分该财产的设计。不同于买卖、赠与和继承等传统意义上的财产转移方式，离岸信托一方面可以实现受益人责任与利益的分离，另一方面可以凭借离岸管辖区的法律、税收、金融等制度优势，减轻或消除买卖、赠与和继承等财产转移方式所存在的种种负担与限制。例如，委托人可以通过在承认信托并对信托规定十分宽松的离岸管辖区<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44">设立离岸信托</a>来规避遗产税。</p>
<p>离岸信托的财产管理功能，在于委托人因时间、精力、能力等因素而需借助受托人的专业性，在代理、行纪、有限合伙和投资企业等方式之外拓展新的财产管理方式，使特定的财产稳定、增值或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受托人注册在离岸管辖区，委托人不用亲临当地，其信托可以直接执行。特定离岸管辖区对信托有相对宽松的政策，使受益人利益能够得到更多的保护。例如，许多家族创始人选择设立离岸信托，委托注册在离岸管辖区的受托人持有原家庭成员的股份，实现家族成员与家族企业控制权、决策权的剥离，提高企业管理层的可预期性和新老团队衔接、融合的稳定性，从而实现家族财富平稳、有序地传承。</p>
<p>如果信托财产未转移至受托人名下，那么受托人将无法开展财产管理活动，更遑论财产管理功能的实现。如果委托人将其财产转移给了受托人，但受托人仅承受所有权名义而不承担审慎管理责任，那么该离岸信托将会丧失财产保护的作用，财产管理功能亦会被虚置。由此可见，财产转移是离岸信托功能的形式表现，财产管理是离岸信托功能的实质要义，两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缺一不可。</p>
<h2 style="text-align: center;">二、离岸信托财产转移功能的负外部性及其税法消解</h2>
<p>（一）离岸信托财产转移功能的负外部性</p>
<p><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64836">设立离岸信托</a>的税收管辖区具备较为完善的信托法，以此作为信托关系成立及运行的准据法，以因应委托人对多样化信托服务的需求。这些地区大多规定受托人持有的信托免缴所得税，非居民受益人的分配利益免缴相关税款。如百慕大信托的利润或所得无须缴纳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且该信托的分配也不受百慕大征税影响。委托人所属居民管辖区的税务机关对离岸信托设立行为、离岸信托本身及未获得信托所得分配的受益人不具备征税权，除非离岸信托有来源于该居民管辖区的收入或离岸信托实现了对居民受益人的分配。否则，当收入一直被累积在离岸信托，或在受益人终止其在委托人所在管辖区的税收居民身份后再进行分配时，便会产生事实上逃避税的效果。</p>
<p>为纾缓离岸信托财产转移功能的负外部性，一些在岸管辖区会对其居民将财产转让给拥有居民受益人的非居民信托的行为课税。然而，委托人仍可进行规避，如设立以国际慈善组织为唯一受益人或受托人在任何时候有权为信托增加新的受益人乃至无指定受益人的离岸信托。对此，部分在岸管辖区拓展了其非居民信托规则，对任何将财产转移给非居民信托的居民就相关信托财产征税。但这仅能遏制居民将资金转移到非居民信托，而无法对离岸信托的经营和分配进行有效税务监管。</p>
<p>产生上述负外部性的原因有三。一是委托人的流动性。离岸信托设立人通常是高净值人员，其国际化流动频繁。相较于法人实体，他们一般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可以选择生活的国家或地区，也可以选择交往的税务机关，还可以轻易转换税收居民身份。二是离岸架构的保密性。国际范围内没有统一的受益人信息登记和获取机制，离岸信托等法律架构受益人的信息几乎处于绝密状态。三是税务监管的分割性。各自为阵的国家实施性管辖权被限制在本国疆域内，在获取他国课税信息、调查取证、追征欠税等方面存在失灵。正是委托人的流动性、离岸架构的保密性、税务监管的分割性共同作用，使离岸信托的资产和所得游离在国家税收征管体系之外，从而产生了双重不征税或征税不足的后果。</p>
<p>（二）离岸信托财产转移功能负外部性的税法消解</p>
<p>第一，实施多边自动情报交换，税收透明度不断提高。一张从列支敦士登流出的载有诸多国家高净值人员逃避税信息的CD，触发了国际范围内打击利用离岸管辖区信息不透明进行逃避税的多米诺骨牌。美国出台了《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了《<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topic/C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a>》（<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topic/CRS">CRS</a>）。截至2021年8月12日，已有112个税收管辖区（包括<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229">百慕大</a>、<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topic/YSkE9JlOQ">英属维尔京群岛</a>、<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topic/Cayman_Islands">开曼群岛</a>等传统离岸管辖区）签署了实施CRS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化交换之多边政府间协议》（CRSMCAA）。多边自动情报交换的国际网络基本建成，且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包括离岸信托在内的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义务日益加重。CRS要求，金融机构应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缔约管辖区税收居民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并向其所在管辖区主管部门报送账户持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管辖区税务主管部门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管辖区税务主管部门开展信息交换。2019年，有近100个管辖区交换了总价值约10万亿欧元的8400万个金融账户有关信息。2020年，有105个管辖区自动交换信息，交换网络增加了15%，达到约7000个。大量的高净值人员境外金融账户，势必会曝光在居民管辖区税务主管当局监管之下，逐步走向透明化。</p>
<p>此外，为有效实施CRS，OECD还配套发布了《针对CRS规避安排和不透明离岸架构的强制性披露规则范本》（MDR），要求中介或纳税人在CRS规避架构或者不透明离岸架构可供执行的30天内向本国税务机关进行披露，并严格监管利用税收居民身份规避CRS申报的行为。OECD成员国有义务将这些规则转化为国内法律，而欧盟已将MDR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指令——《欧盟理事会2018/22号指令》。</p>
<p>第二，推行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离岸信托架构透明化增强。当前，越来越多的管辖区建立了受益所有人信息统一登记册，主管当局便能轻易获取离岸信托等法律架构最终控制人或受益人的信息。例如，英国通过《2015年小企业、企业和就业法》建立了<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66610">重要控制人（PSC）登记册</a>，记载对企业有重大控制权人的信息；并通过《制裁和反洗钱法案（修正案）》，建立了海外领地企业受益所有人登记册。据此，泽西岛、根西岛等已通过相关立法，建立了企业受益所有人登记册。又如，欧盟于2015年出台了《防止将金融系统用于洗钱和恐怖活动融资的指令》，要求将明示信托（express trust）的设立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最终控制权人的信息存储在一个集中的国家登记中心。2018年，欧盟又将登记主体扩大至信托、信托公司和信托基金等法律架构，获取受益人信息的主体扩大至能够证明存在合理利益的任何人和组织，并规定信托受益人信息在整个欧洲范围内交换。</p>
<p>第三，加强国际反逃避税合作，税务监管合力已形成。为应对国际逃避税，欧盟理事会与OECD在2010年修订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MAC），OECD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发布《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MLI），加强税务机关之间的国际合作，执行BEPS相关措施并修订已有的双边税收协定。截至2021年9月，已有144个税收管辖区加入了MAC，覆盖所有二十国集团成员、所有金砖国家、所有OECD成员国、主要金融中心和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有95个税收管辖区签署了MLI，阿尔及利亚、埃斯瓦蒂尼、黎巴嫩、泰国等国表示有意愿签署该公约。国际反逃避税合作网络已基本形成且不断完善，这将赋能以属地原则建构的各自为阵的国家征管体系，形成全球税务监管合力。更为重要的是，根据MLI第六条之规定，被公约所涵盖的税收协定必须在序言纳入打击逃避税的内容。如果离岸架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税收协定待遇，那么缔约国可以拒绝给予协定优惠。可以说，MLI及其对税收协定的修改，将会对利用离岸架构享受税收优惠的有效性造成实质影响。</p>
<p>可见，随着前述税务情报交换、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化、国际反逃避税合作的不断发展，高净值人员利用一系列离岸架构达到在任何地方不纳税的时代一去不复返，离岸信托财产转移功能的负外部性也正在消解。</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三、我国离岸信托税法规制现状的检视</strong></p>
<p>相较于信托法律体系的完备性，我国信托的税法规制存在税制不健全、税负不公平、纳税主体不明确、慈善信托激励不足等突出问题。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没有特别针对信托的规定，信托所得税规定散落在极少数税收协定的营业利润条款（如中国-新西兰协定）、不动产所得条款（如中国-马来西亚协定、中国-新加坡协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等规范性文件，税法之于离岸信托设立、存续、变更、终止的规制存在空白。或许是因为信托税收构成要件规定的缺失，相关税法（包括税收协定等）赋予税务机关更多的纳税调整权，以此缓解离岸信托税收征管困难。</p>
<p>一方面，《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完善反逃避税体系。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改可谓亮点纷呈，为遏制离岸信托逃避税提供了行之有效的规则。一是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居住时间标准由1年调整为183天。此规则符合国际惯例而且容易操作，为境外金融机构判断一个人是否为中国税收居民提供了便利。二是增加了“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要求注销中国户籍（包括放弃中国护照）前必须办理税款清算，即全面施行“离境清税”制度。三是增加个人所得反避税条款，明确税务机关对个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行为具有纳税调整权。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下，高净值人员欲通过税收居民身份的转化及消极离岸信托、间接控制离岸信托等方式来逃避税的风险陡增。</p>
<p>另一方面，完善税收协定网络，深度参与国际税收合作，严厉打击国际逃避税。一是进一步扩大和完善协定网络。截至目前，我国已经与110个税收管辖区（包括马里求斯、塞舌尔）签订了税收协定或安排（协议）。根据MLI的要求，这些税收协定或安排（协议）将把反逃避税列为目标之一，并逐步落实BEPS行动计划最低标准。二是不断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在与巴哈马等主要离岸管辖区签订了10个税收专项情报交换协议的基础上，我国还签订了MAC和CRSMCAA等多边税收公约。截至2021年9月底，包括巴哈马、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荷兰、卢森堡、马绍尔群岛、毛里求斯、新加坡、瑞士、瓦努阿图等101个税收管辖区，将向我国自动报送中国税收居民境外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据此，我国税务机关可便捷地获取有关离岸信托法律或受益所有权的情报，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监管人等信息。</p>
<p>上述措施在一定程度和范围上打击了高净值人员利用离岸信托逃避税的气焰，然而在具体实施中相关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明确。例如，离境清税的规定较为原则，注销中国户籍（或放弃中国护照）行为本身是否会产生处置资产的税收效果不得而知。又如，《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CFC）规则适用主体并没有涵盖信托等法律实体。当居民个人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控制的离岸信托对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时，税务机关将无权进行纳税调整。再如，随着CRS的深入实施，大量的离岸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监管人、信托财产等信息将会被交换至我国，如何高效、安全地运用这些信息是税务机关亟待解决的难题。此外，我国税收居民在自动交换之前主动披露相关信息，是否可以免除以及可以在多大范围内免除相关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未明确。至少在当前税法中没有规定一种机制允许自行披露，即并没有赋予纳税人一个解决历史问题的渠道，易增加税法实施的不确定性。</p>
<h2 style="text-align: center;">四、完善我国离岸信托税法规制的思路与对策</h2>
<p>（一）转变税法规制离岸信托的思路</p>
<p>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1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精准实施税务监管”，“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但是，当前税收征管实践尤为强调对高净值人员利用离岸信托逃避税的防杜。诚如前文所述，逃避税只是离岸信托财产转移功能的负外部性而非离岸信托功能的全部，况且离岸信托财产转移功能的负外部性正在不断消解。过度强调税法对离岸信托财产转移功能的监管，势必会限缩其财产管理功能的发挥，造成我国高净值人群的财富外流。事实上，我国高净值人群用信托进行财富管理的需求逐年攀升。据《202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统计，2020年我国可投资资产在1 000万元以上的高净值人员数量达262万人，拥有可投资资产总规模达241万亿元。《探索·主动·更新：2020中国高净值人群需求管理白皮书》显示，我国高净值人群利用信托进行财富管理的比例由2016年的16%提升至2020年28%。因此，税法对离岸信托的规制应实现由单一约束财产转移功能向兼具约束财产转移功能和激励财产管理功能的转变，并日益突出对财产管理功能的激励。未来税法既要完善反避税规则，也要健全信托税收制度；既要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也要护航纳税人财富的创造与传承。唯有如此，才能在有效控制不合理国内资本外流的同时，为我国高净值人群在国内有效实现财富传承提供条件，从而保证资本更多地支持国内实体经济发展。</p>
<p>（二）健全离岸信托税收实体规则</p>
<p>离岸信托作为信托的特殊类型，除了遵循信托的一般税收规则之外，还应有符合自身税收特征的特殊规则。信托税收规则不健全以及离岸信托税收规则留白，是我国当前离岸信托税收管理的突出问题。健全离岸信托税收实体规则有赖于从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两个层面予以推进。</p>
<p>关于一般规则的构建，理论界普遍赞成通过实质课税原则来明晰信托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及纳税时间等税收构成要件。申言之，一是信托财产在信托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式转移时，不具备所得税法上的可税性。二是在信托运行过程中，信托收益的纳税人是实质受益人而非信托本身。三是信托收益实现之时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无论信托收益是否对实质受益人进行分配。在实质受益人获得收益分配之前，基于征管便利可由受托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在他益信托情形下，如实质受益人情况不明，可以信托委托人为纳税义务人。</p>
<p>关于特殊规则的建立，需要充分考虑受托人是非本国税收居民，或者更确切地说受托人游离在本国税务机关监管之外的现实因素。我国税法可以根据信托所处的不同状态，设置相应的征税规则。在设立时，居民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非居民税收个人或法律实体的受托人，应视同财产转让征收所得税，以此先行遏制居民将资金转移到非居民信托。在存续期间，离岸信托受托人属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质受益人为我国税收居民的，不论信托所得是否分配均以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在终止时，受托人向委托人或受益人进行财产交付的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是否征税以及如何征税。在自益信托下，委托人应就剩余信托收益缴纳所得税；在他益信托下，受益人应就信托财产及累积收益缴纳所得税。此外，还应将我国CFC规则适用主体扩大至信托等其他法律实体。</p>
<p>（三）完善离岸信托相关程序规则</p>
<p>针对离岸信托架构的不透明，有必要强化税务机关程序规则及其能力建设。</p>
<p>一是健全我国信托登记制度。原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法》第十条出台了《信托登记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47号），规定了信托登记申请、办理，信托受益权益账户管理，信托登记信息管理和使用等程序。然而，该办法只适用中国境内的信托，不包括与中国有密切联系的离岸信托。因此，建议参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建立离岸信托登记制度，规定居民当事人有义务向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并定期更新离岸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监管人等信息，税务机关可以基于税收目的获取相关信息。</p>
<p>二是完善我国税收情报交换网络。当前，我国并没有与所有的离岸管辖区签订税收协定、专项税收情报交换或进行CRS配对。同时，并不是所有离岸管辖区都加入了MAC和CRSMCAA，仍有大量涉及我国税收居民的离岸信托处于不透明状态。为实现离岸信托税务监管的精准性，有必要尽快与这些离岸管辖区签订税收协定或专项税收情报交换协议，并推动它们加入全球自动情报交换网络。</p>
<p>三是提高税收情报的处理能力。随着税收情报交换的不断发展，海量的涉税信息将被交换至我国，能否及时、充分、高效地使用这些信息直接关乎离岸信托税务监管的精准性。未来，我国税务部门势必将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部署，通过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等方式，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增强税务机关税收情报接收、研判和使用的能力。</p>
<p>四是引入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免责机制。我国对居民海外收入和资产的税收征管形式大于实质，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普遍不高。税收居民涉税信息一旦通过CRS机制交换，那么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和《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其可能面临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行政责任，以及拘役、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的刑事责任。这不仅会增加CRS在我国实施的不确定性，而且还会使我国错失一次提升纳税人自觉遵从的良机。因此，有必要在我国税法中引入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免责机制，允许纳税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自愿披露离岸税收信息则可免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规则的设计和实施方案可参考OECD发布的《自愿披露项目的更新：税收合规的途径》。</p>
<p>（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2年第1期。）</p>
<p>作者：<br />
施正文（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br />
余鹏峰（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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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设立离岸信托公司架构 究竟隐藏了多少财富?</title>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8/03/g20imf/</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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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17 Mar 2018 21:53:5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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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近年，跨国企业与个人纷纷热衷在避税天堂设立离岸信托公司架构，主要基于两大因素，一是避税天堂相对宽松的金融监管环&#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近年，跨国企业与个人纷纷热衷在避税天堂设立离岸信托公司架构，主要基于两大因素，一是避税天堂相对宽松的金融监管环境，为跨国企业与个人隐藏利润资产进行财富传承或资产配置提供了操作便利；二是避税天堂免征资本利得税、遗产税、<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63495">企业所得税</a>，令大量企业个人找到避税的空间。如今，不少国家需要追回这些税收损失，从而拥有更充足财力采取财政刺激措施促进经济发展。</p>
<p>国际国币基金组织（IMF）总裁拉加德在G20杭州峰会期间表示，全球经济增长长期过于低速，G20成员一致认为需要更多更广泛的经济增长，而经济增长不仅仅是停留在对结构性改革的考虑上，还需要执行，需要针对国际税务与避税行为采取更多的行动。</p>
<p>这意味着G20成员可能会采取联合行动，加大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等国际避税行为的监管力度，此举将对离岸信托或离岸公司业务构成新的巨大冲击。</p>
<p>监管离岸机构成共识</p>
<p>美国联邦政府会计总署（GAO）此前发布的一项调研报告显示，在美国最大的100家上市公司中，有83家通过在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等避税天堂设立离岸公司架构转移隐藏利润财富，达到避税目的。</p>
<p>负责撰写这份报告的美国参议员卡尔·莱文（Carl Levin）预计，此举每年给美国税收带来约1000亿美元的损失。</p>
<p>“若这些税收被追回，美国财政部将有更充足资金推动财政刺激措施，促进经济增长。”他认为。为此，他多次督促美国参议院常务调查委员会介入对美国上市企业通过离岸信托（公司）进行避税的调查。</p>
<p>欧洲众多大型跨国企业同样借助离岸信托公司架构转移数千亿美元的收入利润，令欧盟面临日益沉重的税收流失压力。</p>
<p>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在G20杭州峰会举行期间，G20各国围绕全球税收发展动向、深化国际税收合作、加强税收能力建设、合理运用税收政策工具、构建国际税收新秩序等话题开展深入沟通，一面增加国际税收合作，包括消除税收歧视、减少国际间双重征税等问题，推动国际贸易与投资合作以促进经济增长，一面则加强对税收领域战略性、宏观性、机制性问题的研究，继续推动利润转移监管和税收情报交换的落实工作，打击不合规的国际避税行为。</p>
<p>“显然，离岸机构已经被纳入监管的风口浪尖。毕竟，不少国家需要追回这些税收损失，从而拥有更充足财力采取财政刺激措施促进经济发展。”这位知情人士表示。</p>
<p>苹果是“避税大户”</p>
<p>所谓离岸信托公司架构，主要是指非当地投资者在离岸法域，依照当地离岸公司法成立的，仅能在离岸区以外区域进行营业活动的公司。世界<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16">主要的离岸公司注册地</a>包括<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topic/YSkE9JlOQ">BVI（英属维尔京群岛）</a>、 <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topic/Cayman_Islands">Cayman Islands （开曼群岛）</a>、<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topic/%E6%AF%9B%E9%87%8C%E6%B1%82%E6%96%AF">毛里求斯</a>、<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topic/Jersey_Island">泽西岛</a>等，它们也被称为“<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topic/BSI8NoLl">避税天堂</a>”。</p>
<p>近年，跨国企业与个人纷纷热衷在避税天堂设立离岸信托公司架构，主要基于两大因素，一是避税天堂相对宽松的金融监管环境，为跨国企业与个人隐藏利润资产进行财富传承或资产配置提供了操作便利；二是避税天堂免征资本利得税、遗产税、企业所得税，令大量企业个人找到避税的空间。</p>
<p>令市场惊讶的是，苹果公司竟然通过在爱尔兰设立离岸公司，成功避税约300亿美元。</p>
<p>具体而言，2009年-2013年期间，苹果公司通过在爱尔兰注册两家离岸公司——苹果销售国际（ASI）与苹果运营国际（AOI），将欧洲、中东地区、非洲、印度、亚太地区的业务收入（约占苹果总销售收入的60%）纷纷转入这两家离岸公司账户，利用爱尔兰的低税率环境降低自身缴税额度。</p>
<p>一位税务专家分析称，苹果公司<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topic/Offshore_Company_Registration">设立离岸公司</a>能取得如此大的避税效果，主要原因是抓住了美国与爱尔兰的税收政策盲点——按照爱尔兰税收政策规定，谁实际控制公司谁需要缴税，跨境企业的子公司则不需向爱尔兰当局缴税；美国税收政策则规定，只有公司地址在美国的企业才需要缴税。这意味着，苹果公司通过在爱尔兰设立离岸子公司归集销售收入与利润，均无需向爱尔兰与美国当局缴纳税收。</p>
<p>“苹果的做法，很快被众多欧美大型跨国企业效仿。”他表示，相比美国约35%的企业所得税率，开曼群岛等避税天堂基本免征所得税，驱使这些企业都在避税天堂设立离岸信托公司架构，转移大量收入与利润。不少富豪也看到其中的甜头，将巨额财富通过这些离岸信托公司架构隐藏起来，规避个人所得税。</p>
<p>他坦言，此举看似高明，却令不少国家税收流失压力骤增，势必激发相关部门对此从严监管。</p>
<p>“G20成员决定采取财政、货币、结构性改革等措施促进全球经济增长，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扩充各国财政收入，这令打击国际避税行为箭在弦上。”上述知情人士直言。</p>
<p>在他看来，各国要采取联合行动遏制跨国企业与个人利用离岸信托公司架构避税现象，绝非易事。毕竟，离岸信托公司架构相当复杂隐秘，各国监管部门未必能全面掌握企业与个人转移利润财富的具体动向。</p>
<p>有了解离岸架构的业内人士指出，通常企业先在开曼群岛等避税天堂设立离岸信托公司，再将企业无形资产所有权转移到这些公司，由后者向全球业务分支机购取特许权使用费，不断转移收入利润达到避税目的。但是，这种做法只要不存在贸易定价争议，很难认定其存在利润转移或税基侵蚀行为，这需要各国重新协商新的国际贸易与税收管理准则，遏制看似“合理合规”的利润转移隐藏行为。</p>
<p>据<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离岸快车</a>小编了解到，即便不少国家已经采取行动，也遇到不少执行难题。2004年，美国为了引导3000亿美元美国企业离岸资金回流境内进行投资，曾推出一项税收假期政策——企业将离岸资金回流境内，只需缴纳一次性的5.25%税率（而不是35%企业所得税）。但这项措施效果不佳，约90%的离岸资金没有回流境内，反而作为奖金发给股东与企业高管分散避税。</p>
<p>事实上，各国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考量，对打击国际避税问题也存在不少分歧。近期，欧盟委员会反垄断监管当局要求爱尔兰向苹果追讨过去10年“偷漏”的130亿欧元税款。为阻止欧盟采取这项惩罚措施，美国财政部曾发布白皮书指出，若欧盟委员会宣布苹果“有罪”，它将考虑采取报复措施。</p>
<p>上述知情人士透露，为弥合分歧与落实执行力，不少国家在G20杭州峰会举行期间进行沟通。市场甚至传闻不少国家正在考虑制定2017年经合组织避税天堂的制裁名单，这无疑将对离岸机构隐藏转移利润财富现象构成不小的冲击。</p>
<p>“近期，不少大型企业似乎已经闻风而动，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如何调整离岸机构的递延所得税申报额度与税率，一面显示自己合规经营的决心，另一方面也在寻找新的离岸业务创新方式隐藏收入利润。”他表示。</p>
<p>个人避税更难监管</p>
<p>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相比公司国际避税行为，个人借助离岸信托机构转移财富避税现象更加难以监管。</p>
<p>究其原因，不少个人富豪设立的离岸信托公司架构更加复杂隐秘，往往通过找人代持公司股份或担任离岸公司高管等方式，隐藏实际出资人的信息与具体财富数额，从而达到财富转移隐藏与避税目的。相比而言，公司的避税行为往往可以通过其资金流向进行追溯。</p>
<p>多家参与离岸信托服务的机构人士向记者直言，当前很难判断全球富豪通过离岸信托公司架构，究竟隐藏了多少财富。但有一个业内相对流行的数据是，这笔财富规模绝不低于万亿美元。</p>
<p>“事实上，这笔巨额财富一旦在某些国家大进大出，势必导致金融市场动荡与资本外流加剧，这也是不少国家相当担心的问题。”一家美国投行人士表示。</p>
<p>在他看来，随着G20各国准备构建国际税收新秩序，不排除相关国家会联合行动，针对个人富豪利用离岸信托公司转移隐藏巨额财富加强税务监管。</p>
<p>首先，它们会向全球各个避税天堂施加压力，要求后者提交本国居民在避税天堂当地设立离岸机构的经营状况、股东背景、出资信息等，对非法避税行为进行追查。</p>
<p>其次，各国还会加强完善反避税监管措施，遏制某些看似合理，却以避税为目的的境内-离岸机构资金转移行为。</p>
<p>第三，各国之间努力通过协商打破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壁垒，比如借助G20合作机制，解决个人与企业海外投资过程双重征税和互不征税等问题，让离岸信托架构无法再成为财富转移隐藏与国际避税的庇护所。</p>
<p>“目前，全球各个避税天堂已经对辖区离岸机构加强合规经营与信息披露管理，旨在清理个人企业存在的非法避税行为，避免整个离岸信托公司业务遭遇更严格的监管冲击。”上述投行人士直言。</p>
<h2><a title="离岸信托"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topic/Offshore_trust">离岸信托相关问题</a></h2>
<ul>
<li>
<h4><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6" target="_blank">离岸信托主要用途有哪些?</a></h4>
</li>
<li>
<h4><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65897">请问做信托离岸公司能避免crs吗?</a></h4>
</li>
<li>
<h4><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64708">离岸家族信托不可撤销信托和可撤销信托有什么区别？</a></h4>
</li>
<li>
<h4><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63411">离岸信托受托人必须是境外的机构吗</a></h4>
</li>
<li>
<h4><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63411">离岸信托受托人必须是境外的机构吗</a></h4>
</li>
</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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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财富传承：黄金纳入离岸信托资产</title>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4/05/wdg4shgg/</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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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10 May 2014 23:28:24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MCC]]></dc:creator>
				<category><![CDATA[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离岸信托]]></category>
		<category><![CDATA[财富传承]]></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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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很多欧美富豪家族在规划财富传承资产组合时，都将5%-8%的资产用于黄金投资，纳入离岸信托架构用于财富传承。原因&#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blockquote><p>很多欧美富豪家族在规划财富传承资产组合时，都将5%-8%的资产用于黄金投资，纳入离岸信托架构用于财富传承。原因是在过去数十年间，金价波幅要小于债券、股票与房地产等资产，令黄金变成资产配置过程的“保值型战略性资产”。</p></blockquote>
<p>21世纪经济报道 去年4月起我一直在买入黄金，到现在手里的金条、首饰价值近百万元。但我最近听说多数国际大型银行认为年底金价要跌至1000美元/盎司。我该及时套现黄金离场，还是长期持有等待上涨？</p>
<p>我最近在办理投资移民，有投资机构建议我将部分资金以黄金投资形式，配置在<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44">离岸信托</a>架构用于财富传承。但我担心近年金价持续走低，会令这部分资产缩水。你们觉得这么做有必要吗？</p>
<p>刘中光（世界黄金协会远东区投资总监）</p>
<p>坦白说，我建议你不妨长期持有这部分黄金资产。未来一段时间，黄金能够带来可观的投资回报。</p>
<p>近期，不少投行的确认为金价将持续走低，但我觉得投行对金价的预测，主要是基于未来货币政策变化的一种“前瞻性研判”。比如有投行认为欧洲、日本、美国通胀压力比较低，黄金作为传统抗通胀投资品种的投资魅力就被削弱；也有投行认为，美国利率上升预期是不利于金价上涨的，因为投资者可以把资金投入更高收益的金融资产。</p>
<p>但是，决定金价走势的一个更关键因素，是黄金市场的供需关系，这往往被投资银行忽略。</p>
<p>世界黄金协会调研发现，目前全球黄金供求关系开始有所紧张，一方面是大量黄金企业都在削弱黄金开采量，另一方面是中国等新兴市场国家的黄金实物消费量仍在持续增长。这无疑将有助金价企稳反弹。</p>
<p>事实上，除非美国经济复苏前景变得格外明朗，加之美元大幅升值，黄金才可能跌到投行预测的1000美元/盎司附近。目前，还没有这些迹象出现。尤其是4月美国科技股大跌，似乎预示着美国经济复苏前景并不那么乐观，黄金的避险投资魅力依然存在。</p>
<p>你需要注意，一旦乌克兰局势持续恶化，将引发新一轮金价避险买盘，带动金价走高。</p>
<p>很多欧美富豪家族在规划财富传承资产组合时，都将5%-8%的资产用于黄金投资。原因是在过去数十年间，金价波幅要小于债券、股票与房地产等资产，令黄金变成资产配置过程的“保值型战略性资产”。</p>
<p>曾经有人对这种说法提出质疑，但后来一些投资机构发现，金价波动，的确是独立于债券、股票与房地产等其他投资品种。当次贷危机等系统性金融风险来临时，有黄金资产配置的投资组合亏损幅度往往更低。</p>
<p>所以，我建议你不妨借鉴欧美富豪家族财富传承的做法，将5%-8%资产投资黄金，纳入离岸信托架构用于财富传承，是比较合适的。</p>
<p>钟辉（本报金融观察员）</p>
<p>一季度国际金价上涨时我就提示过：上涨只是受美元指数影响短期回调，“美元走强-黄金弱势”的长期走势并未改变。随着欧美经济复苏步入正轨，黄金价格4月开始又步入下降通道。</p>
<p>高盛、美银等国际投行1000-1100美元/盎司的年内黄金目标价早在年初就做出了预测，现在仍然保持。这种预测的大方向是没有问题的，但也别全信，国际投行在去年黄金下跌的周期中一直在做空黄金，并从中获利。</p>
<p>听国际投行说，不如看他们怎么做。全球最大黄金ETF——美国SPDR Gold Trust在今年2-3月的加仓后，4月又重新步入减仓周期，但每次减仓幅度从此前的3-5吨降至2-3吨。这说明操盘者也有金价接近底部的预期判断。目前市场对金价共识底部在1200美元/盎司左右。</p>
<p>短期而言，在美国通胀不高，负利率周期开始终结的背景下，黄金价格可能要低位徘徊一段时间，如无突发事件，年内不太可能再有大涨行情。</p>
<p>黄金投资是一个全球高度联动的市场，对投资地点的依赖度并不高。但你可以找个税务顾问，离岸信托也许可以省些税。如果只是从长期保值的诉求来看，金价已到相对底部，是一个不错的资产保值标的；如果是投资套利诉求，黄金短期上涨空间可能不大，海外不动产也许是更好的选择。</p>
<p><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Offshore_trust">离岸信托</a>需要一个全面、综合的资产配置方案，且可以全球范围内配置，投资工具较为丰富。从这个角度来看，在配置、运用其他资产和投资工具的同时，黄金纳入离岸信托资产是有必要的，具体份额则要看你的风险承受能力了。</p>
<p>相关知识：</p>
<h3><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Offshore_trust">什么是离岸信托</a></h3>
<p>离岸信托（<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Offshore_trust">Offshore trust</a>）是指在海外离岸属地成立的信托，在操作上与一般信托类似，它是一个具法律效力的安排，使一名人士（“委托人”）合法地把资产的法定权利转让给 另一名人士（“受托人”），但该资产的实益权利并不属于受托人，而是属于其他人士（“受益人”，可包括委托人本人）。因为特定的属地对信托的定义或法条有 相对宽松或特别的政策，使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多的保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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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设立离岸信托，你需要四个顾问</title>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4/04/kd92jjd92fk93/</link>
		<comments>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4/04/kd92jjd92fk93/#comments</comments>
		<pubDate>Fri, 18 Apr 2014 17:47:49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MCC]]></dc:creator>
				<category><![CDATA[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开曼群岛]]></category>
		<category><![CDATA[离岸信托]]></category>
		<category><![CDATA[离岸信托基金]]></category>
		<category><![CDATA[离岸金融中心]]></category>
		<category><![CDATA[维尔京群岛]]></category>
		<category><![CDATA[英属泽西岛]]></category>
		<category><![CDATA[设立离岸信托]]></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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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1世纪经济报道 英属泽西岛首席部长伊恩·戈斯特（Ian Gorst）议员的中国行程被排得满满的。 4月9日，&#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1世纪经济报道 英属泽西岛首席部长伊恩·戈斯特（Ian Gorst）议员的中国行程被排得满满的。</p>
<p>4月9日，他与中国外交部官员会谈，又见证了泽西金融服务委员会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合作备忘录，这为泽西岛注册基金参与QFII和QDII项目提供了先决条件。次日，他来到上海打算考察自贸区，他透露，泽西岛正打算在上海设立办事处。</p>
<p>作为全球主要<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204">离岸金融中心</a>之一的最高行政长官，戈斯特还拜访了中国多家银行与金融机构，寻找彼此合作的可行性。戈斯特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坦言，自己还要做很多“功课”。</p>
<p>戈斯特透露，不出意外，今年底泽西岛一家注册基金有望获得QFII资格，他也希望推动当地基金尽快获批QDII资格，让中国高净值人群通过这个通道在泽西岛投资。</p>
<p>截至去年底，泽西岛注册金融机构的存款达到1399亿英镑，但远东地区的资金占比仅有4%。</p>
<p>离岸信托基金化正流行</p>
<p>《21世纪》：众多中国高净值人群已在<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Jersey_Island">泽西岛</a>、<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Cayman_Islands">开曼群岛</a>、<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32248">维尔京群岛</a>等“离岸金融中心”<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44">设立离岸信托</a>架构用于财富传承。你觉得相比之下，泽西岛有哪些优势？</p>
<p>戈斯特：中国高净值人群无论到哪里注册设立离岸信托产品，都会面临复杂的税收问题，比如资本转移税、预提税与增值税等，不同岛屿税收制度不同。</p>
<p>泽西岛的一项比较优势，是长期保持“税收中性”制度。只要全球高净值人群在泽西岛注册发起基金或离岸信托品种，其所有资产、资本都不需要缴付任何税费。</p>
<p>《21世纪》：截至去年底，泽西岛有192家挂牌信托公司从事私人财富管理。你觉得中国高净值人群要在泽西岛设立离岸信托架构，是选择离岸信托产品，还是发起离岸信托公司更合适？</p>
<p>戈斯特：以前，很多欧美富豪在泽西岛会设立离岸信托公司，但这已满足不了多元化财富管理需求。</p>
<p>最近出现一种新趋势，就是离岸信托架构的基金化，即借鉴基金的运作模式设立离岸信托架构传承财富，聘请一位专业金融投资人才担任基金经理负责离岸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甚至帮助富二代们更好地管理财富。</p>
<p>这种做法的一个好处是，当全球金融市场突发性系统性风险时，基金经理有主动管理能力，能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安全。</p>
<p>双税务、双法律顾问</p>
<p>《21世纪》：国内咨询机构提供的离岸信托服务参差不齐，如果国内高净值群体所认购的离岸信托产品在存续期出现法律问题，泽西岛将如何确保这只产品的合规运营？</p>
<p>戈斯特：首先，每个在泽西岛设立离岸信托品种的出资人，都必须证明资产来源合法合规；其次，泽西岛金融监管部门会不定期现场审查挂牌信托公司的运营状况，防止他们出售一些“存在法律风险”的离岸信托品种。</p>
<p>当投资者的离岸信托产品出现法律问题，首先他要明确这是离岸信托提供方的责任，还是自身问题。若是前者的责任，他需要尽快更换离岸信托提供方；若是自身问题，则要重新评估自己设立离岸信托的每个步骤是否合规合法。</p>
<p>若某个离岸信托被发现存在法律问题而使该离岸金融中心声誉受损，这对在此设立离岸信托的其他投资者也会产生一定影响。比如，相关监管部门会从严调查你的离岸信托架构是否合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漏税等。</p>
<p>《21世纪》：中国高净值人群该如何自我保障离岸信托架构的合法权益，你有何建议？</p>
<p>戈斯特：我个人觉得，中国高净值人群在海外设立离岸信托时，应该先聘请两个税务顾问，一个专门负责自己国内资产的税收问题，另一个则处理离岸信托所在地的税务，这样能确保自己的所有资产财富来源都是“完税”与“合法”的。</p>
<p>其次，还建议配备两个法律顾问，分别向自己提供中国与离岸信托所在地的相关法律建议，一旦投资者掌握相关的税收和法律的建议，就能更清楚了解如何处理在海外管辖地设立投资实体/结构所遇到的法律和税收问题。</p>
<p>但我听说，中国某些高净值人群将两地税务与法律建议，都委托给一家咨询机构操作。（完）</p>
<h3><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Offshore_trust">什么是离岸信托</a></h3>
<p>离岸信托（Offshore trust）是指在海外离岸属地成立的信托，在操作上与一般信托类似，它是一个具法律效力的安排，使一名人士（“委托人”）合法地把资产的法定权利转让给 另一名人士（“受托人”），但该资产的实益权利并不属于受托人，而是属于其他人士（“受益人”，可包括委托人本人）。因为特定的属地对信托的定义或法条有 相对宽松或特别的政策，使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多的保护。</p>
<p>参考：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Offshore_trus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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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用离岸信托遥控国内公司</title>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4/04/kd92kslss34/</link>
		<comments>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4/04/kd92kslss34/#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14 Apr 2014 03:10:25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MCC]]></dc:creator>
				<category><![CDATA[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bvi公司]]></category>
		<category><![CDATA[离岸信托]]></category>
		<category><![CDATA[香港公司]]></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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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核心提示：“私人信托公司作为信托的管理方，如果客户自己不太懂信托，我们建议可以让客户的个人律师或会计师担任董事&#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blockquote><p>核心提示：“私人信托公司作为信托的管理方，如果客户自己不太懂信托，我们建议可以让客户的个人律师或会计师担任董事。”骆佳表示</p></blockquote>
<p>21世纪经济报道 今年40岁的王东(化名)是北京一家科技型民营企业的企业主，连续的雾霾天气加上孩子的择校压力让他和妻子考虑离开北京，可是自己公司的发展又让他难以取舍。</p>
<p>“我们想去国外找一个风景秀丽，孩子也能获得良好教育的地方去生活。可是公司的业务全都在国内，要放弃自己一手创立的公司很舍不得。”王东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达了他的两难。</p>
<p>总部设在香港的商业咨询公司Zetland Fiduciary Group Limited(下简称Zetland)上海分公司负责人骆佳认为，王东的需求其实可以通过在香港和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搭设离岸公司和离岸信托的方式实现。</p>
<p>香港公司的“跳板”功能</p>
<p>骆佳介绍，王东作为公司创始人，可以把公司的业务委托职业经理人管理。然后在香港设立一家离岸公司，通过香港这家离岸公司来收购国内公司的股权。</p>
<p>“一般我们会建议在香港设立一家离岸公司作为第一个跳板。首先，内地企业把股东红利分配给香港的公司，不少行业仅需要缴纳5%的利得税，而且企业间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或服务费用等方式把钱汇到香港公司，则不用缴税；其次，利用BVI或别的地方的离岸公司，在收购中国内地公司时在行业上都会有一些限制，而香港公司相对宽松。”骆佳向21世纪经济报道说。</p>
<p>如果是直接利用BVI公司持有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则税收上没有优势。考虑绕道香港公司的另一目的是，香港地区和很多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税收协议，从香港公司把股利汇到BVI公司则无需再次纳税。</p>
<p>搭建香港的离岸公司只是第一步，第二步是在BVI再搭建一家离岸公司，通过BVI公司控股香港的离岸公司，间接实现控制国内企业的目的。</p>
<p>骆佳解释说，“之所以选择BVI设立离岸公司，是因为它是公认的避税天堂，开设公司税税很低，而且香港和BVI都曾是英国属地，法律和税收制度几乎一样。”</p>
<p>BVI公司的股权再注入到信托里，作为信托资产设立一个信托。委托人可以是王东，受益人则可以是王东本人或家人。这样就可以实现通过信托和两个离岸公司“遥控”国内企业的目的。还有一个好处是，信托的股东红利转化为信托收益后，获得的收益不用缴税。</p>
<p>王东远在他乡当了“甩手掌柜”后，国内公司的经营状况要完全取决于职业经理人了。王东也希望自己能有效约束和激励职业经理人，让他们尽心尽力为公司服务。</p>
<p>骆佳建议，王东可在BVI设立离岸公司时设立A、B两个相似的离岸公司。A公司设立的目的是为注资到信托，股权由王东持有，同时持有香港公司绝大部分股权，达到前述让本人和家人受益的目的；B公司设立的目的则是给高管和员工激励计划，持有少量(5%或10%)香港公司股权，获得的收益奖励给国内公司的职业经理人或员工。</p>
<p>私人信托公司代持构架</p>
<p>这样的信托安排的确让王东动心了，“那我可以很轻松地和家人尽情享受阳光沙滩，也不用担心公司的情况了。公司的收益也可以自动就到了信托计划里”。</p>
<p>不过他也有一个顾虑，毕竟公司股权是自己的绝大部分资产，信托公司海外遍地都是，一旦受托后操作不慎，自己将血本无归。</p>
<p>中国内地很多客户都有这个顾虑。“我们觉得和别的地方的客户相比，中国内地客户对信托的控制欲强烈一些。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客户可以自己再设立一个私人信托公司，专门打理自己的资产。”骆佳说。</p>
<p>与国内稀缺的信托牌照相比，在BVI等地设立信托公司没有门槛，也不需要专门牌照。鉴于此，很多富人自己成立一个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自己的资产。</p>
<p>不过骆佳建议，私人信托公司的股东最好是公司。“因为，在BVI普遍认为股东的权益要比董事大。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如果是个人作为公司股东的话是需要进行遗嘱认证的，且这个认证过程较为复杂。”</p>
<p>为了省去这些麻烦，这家私人信托公司的股权也可以找一家BVI的公司代为持有。私人信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担任公司董事，然后和代持方签订一个股权代持协议，双方约定董事可在任何时间和任何条件下回购股权。</p>
<p>骆佳还表示，除了以上种种的优势，BVI离岸信托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非常灵活地约定内容，还可以不断地修改信托合同。“举个例子，如果受益人是王东子女，则可以在信托协议中约定满多少岁可以把股权转让给子女，或者等他取得什么成就以后再转给他。”</p>
<p>“私人信托公司作为信托的管理方，如果客户自己不太懂信托，我们建议可以让客户的个人律师或会计师担任董事。”骆佳表示，类似Zetland这样的商业咨询公司，在帮王东搭建好这么一个架构后就完全退出来了。对于提供的这些设计和服务，会收取几万美元的服务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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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新鸿基地产1.68亿股转入离岸信托</title>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3/12/clt-rosyresult-shk-bvi/</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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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0 Dec 2013 13:22:34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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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新鸿基地产]]></category>
		<category><![CDATA[离岸信托]]></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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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新鸿基地产（新地）（00016）分身家疑云有新进展，离岸信托公司Clariden LeuTrust（Cayma&#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新鸿基地产（新地）（00016）分身家疑云有新进展，离岸信托公司Clariden LeuTrust（Cayman）（简称CLT）申报持有其中一份，相信是郭老太邝肖卿分拆出来的新地股份，但未有申报该信托的持有人。</p>
<p>根据联交所数据显示，CLT于十一月二十九日，于场外获转入一批1.68亿股新鸿基地产股份，持股由0.92%增至7.24%，没有作价。CLT控有Rosy Result及SHK（BVI）两家公司。Rosy由汇丰信托基金全资持有，汇丰信托基金一直是郭氏家族的股份受托人。</p>
<h2>三份股份仅两份转移</h2>
<p>分析员指出，郭老太作为新地掌舵人，持股分成实益持股22,344股、酌情信托持股约6.53亿股、信托受益人持5.06亿股，于十一月二十九日的变动，是信托受益人部分的5.06亿股分成三份，每份1.68亿股，当中两份于当日出现转移，尚留一份未有变动。</p>
<p>分析员解释，郭氏家族成立基金时，将郭炳湘、郭炳江、郭炳联列为信托受益人，分别由Asporto、Rosy及Thriving Talent持有上述均等的1.68亿股，现在显示持有Rosy Result的其中一位郭氏兄弟，自由调动该批股份至自己指定的信托基金CLT，估计未来会继续显示另一份股份的去向。</p>
<p>数据显示，CLT为国际性的海外家族信托基金管理人，其注册地包括Cayman（开曼）、杜拜、瑞士等地，替世界各地富豪持有资产并隐藏其真正身份。</p>
<p>十一月二十九日的变动，只涉及郭炳江及郭炳联的持股，当日先减持1.68亿股，再以信托受益人身份申报持有相同股份，所以二人的个人持股只是出现调动，但维持16.22%及16.25%不变，而二人之子郭基辉及郭颢澧亦以酌情信托受益人身份持有股份。</p>
<h2>长子股权料母暂代管</h2>
<p>由于股权变动不涉大哥郭炳湘，分析员相信他的一份仍由郭老太代管，有消息指这部分新地股权亦会以海外成立信托基金的形式托管，为日后转移至郭炳湘家人铺路。</p>
<p>新地发言人及郭炳湘发言人昨日仍未有评论。郭炳湘发言人仅重申需要时间研究股东权益变动的数据。新地昨日股价跌1.06%，收报98.15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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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香港新《信托法律》正式生效 离岸信托特许投资门槛降低</title>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3/12/kd829j00j74hf/</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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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07 Dec 2013 16:10:09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MCC]]></dc:creator>
				<category><![CDATA[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离岸信托]]></category>
		<category><![CDATA[香港新信托法]]></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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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一提到离岸家族信托，律师会脱口而出开曼群岛、BVI（英属维尔京群岛）、泽西岛等避税天堂；香港的私人银行家或许会&#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一提到离岸家族信托，律师会脱口而出<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Cayman_Islands">开曼群岛</a>、<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E8%8B%B1%E5%B1%9E%E7%BB%B4%E5%B0%94%E4%BA%AC%E7%BE%A4%E5%B2%9B">BVI</a>（<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E8%8B%B1%E5%B1%9E%E7%BB%B4%E5%B0%94%E4%BA%AC%E7%BE%A4%E5%B2%9B">英属维尔京群岛</a>）、<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Jersey_Island">泽西岛</a>等<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11450">避税天堂</a>；香港的私人银行家或许会推荐给你监管更成熟的新加坡和英国；若未来有移民规划，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也是不错的选择。唯独，没有人会提到香港。</p>
<p>因为这里的法律79年如一日，专业受托人甚至不能收取服务佣金，古老的反财产恒继原则和反收益过度累积规则，与现代高净值人群的财富传承格格不入。然而这一切随着香港政府的“幡然醒悟”正发生革命性变化。</p>
<p>12月1日，香港全新的《信托法律》正式生效，新规对1934年和1970年的旧例作出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包括赋予受托人更大的预设权力，涵盖投保、委任代理人、特许投资和收取酬金，废除两项普通法原则，引入反强制继承权规则。毫不夸张地说，香港家族信托业直接从“中世纪”走入了现代社会。</p>
<p>香港信托人公会主席、BCT银联集团董事总经理及行政总裁刘嘉时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时表示，新《信托法》厘清了受托人、财产授予人和受益人各自的权力和义务，并辅以适当的制衡，为私人财富管理机构提供了诱因，重新接受以香港作为现代信托司法管辖区。</p>
<p>受托人“掌权”</p>
<p>香港信托人公会的调查显示，截至2011年底，香港信托业持有资产2.6万亿港元，但其中绝大部门归属企业信托和退休金计划（MPF），私人（家族）信托几乎都倾向于使用离岸信托。</p>
<p>即使2006年香港取消遗产税，也没有阻止香港富豪将金融资产转向离岸信托。刘嘉时表示：“香港与新加坡的信托法本是同根生，两地迥异的改革魄力最终导致南辕北辙。”</p>
<p>早在2004年12月，新加坡政府就对信托法进行改革，允许外国人可以不受法定继承权的比例限制，并清晰界定了受托人与授予人的关系。新加坡私人财富管理由此经历黄金10年，成为“亚洲瑞士”。</p>
<p>刘嘉时说：“可笑的是，就连香港本地的财富中介都不会推荐香港作为信托司法管辖地。改革不意味着香港会成为&#8221;避税天堂&#8221;，但只有厘清受托人的权力和义务，才能为财产授予人选择香港提供动机。”</p>
<p>根据普通法，除非信托文书授权或在特定情况下获得授权，否则受托人不得收取酬金。“受托人既然不能收取佣金，怎么可能去尽心尽力维护受益人的利益？”刘嘉时说。</p>
<p>新《信托法》对此作出了较大幅度修改，只要信托文书订明收费事宜，专业受托人可从信托基金中收取酬金。同时，新规赋予受托人委任代理人、代名人和保管人的权力，受托人还可以根据财产市值购买等额保险，取消对受托人投保金额的限制。与新加坡不同，在信托文书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信托人可把信托基金的任何款项投资于特准投资项目。</p>
<p>刘嘉时认为：“给受托人放权，等于间接维护了受益人的利益。权力与义务对等，受托人不再享有特殊豁免权，一旦管理失当或涉及误导，受益人可随时辞退或更换受托人，两者相互制衡。”</p>
<p>至于特许投资项目，港府也大幅降低了投资门槛，股本投资的市场资本额规定由100亿港元降至50亿港元，取消投资的公司必须5年派息的规定，改为在过去5年内有3年派息记录，包含以股代息。</p>
<p>“法律为财产授予人保留了对信托资产投资和资产管理的权力。这相当于为家族信托增加了双保险：受托人按照法定谨慎责任，利用保险、股票和基金投资来维持信托资产的稳定，财产授予人也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风险偏好更改投资组合，为在香港设立的信托提供了最大灵活性，这点对偏爱控制权的内地高净值人群尤其重要。”</p>
<p>刘嘉时预期，新法生效后，会吸引更多内地富人选择以香港为信托司法管辖地；而私人银行等财富中介因为权责更加清晰以及管理信托的灵活性，会把香港等同于新加坡、英国等现代信托地，逐渐提升香港家族信托的认受性。</p>
<p>反强制继承权</p>
<p>新《信托法》中另一引人瞩目的焦点在于引入了反强制继承权规则。</p>
<p>所谓强制继承权，常见于内地法管辖区，旨在限制立遗嘱人决定如何转移死后遗产的自由。比如，必须把遗产的某一部分预留给妻子或直系亲属的继承人，若这些强制继承人可得的比例无法满足，就会从立遗嘱人生前设立的信托中支取。</p>
<p>刘嘉时分析，一旦香港设立的家族信托与内地法系的强制继承原则发生冲突，如何界定信托财产的司法管辖权至关重要。只要信托文书订明受香港法例规管，海外的强制继承权不会影响财产授予人在生时把流动资产转移至该信托的有效性。</p>
<p>以内地高净值人群为例，不少有多个子女，假以时日，二代争产纠纷会浮现。财产授予人利用离岸信托确定财产分配比例，一旦境内出生的子女以强制继承权为由提起诉讼，境外身份的子女就可以香港的反向规则加以制衡。</p>
<p>“尽管起步较晚，但香港对信托法的修订仍然激动人心。一些改革甚至走在了英国、新加坡的前面（香港可设立永续信托，英国和新加坡各为100年和125年固定期限）。更高的灵活度、更透明的权责分配，将使香港在全球信托版图中更具竞争力。”（编辑 付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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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全面深化改革拓宽信托展业空间</title>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3/11/d2td9cc/</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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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5 Nov 2013 17:10:4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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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信托]]></category>
		<category><![CDATA[离岸信托]]></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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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信托资产管理规模达到10万亿元的信托行业，面对资管市场格局的变化，正在谋求业务转型与创新发展。而十八届三中全会&#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信托资产管理规模达到10万亿元的信托行业，面对资管市场格局的变化，正在谋求业务转型与创新发展。而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国企改革、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等改革举措，为寻求转型发展的信托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p>
<p>业内有关专家指出，目前我国信托行业的主要业务是为客户提供理财、资产管理及投融资、投资银行等服务，投资领域涵盖了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领域。伴随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及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扩展，信托法律关系、信托制度安排将会在财富管理、离岸信托税收筹划、QFII、QDII、资产证券化、新型城镇化建设、国企改革等领域中广泛运用。信托公司不断发挥制度优势，逐步整合相关资源，在金融改革过程中乘势而上，有望成为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的生力军。</p>
<p>据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研发员介绍，金融改革主要是通过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而落地实施的，目前，财产税、遗产税的制定和信托法的修订等都在进行中，改革红利有望于近五年内陆续释放，届时将为信托注入新的生命力，带来更多发展机遇。</p>
<p style="text-align: right;">以上内容来自：半岛晨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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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遗产税规避：海外经验与中国实践</title>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3/09/kd992lx9/</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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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30 Sep 2013 06:27:5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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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离岸信托]]></category>
		<category><![CDATA[离岸基金]]></category>
		<category><![CDATA[遗产税]]></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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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朱文彬 编辑 陈其珏）记者从诺亚财富了解到，国外征收遗产税的历史较长，机制也相对成熟，种种&#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朱文彬 编辑 陈其珏）记者从诺亚财富了解到，国外征收遗产税的历史较长，机制也相对成熟，种种避税措施经历了时间的考验，值得中国的富人家庭借鉴。但是，这些措施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由于我国的法律与其他国家法律不尽相同，即使开征遗产税，我们也应该选择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方法合理避税。一般来说，国际上比较通用的规避遗产税的工具主要有四种：保险、信托、资产转移和慈善。</p>
<p>保险：有效、可靠且简单易操作</p>
<p>从我国法律的角度来看，通过购买保险来规避遗产税是合法的、可行的。2004年的《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第5条明确规定：“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保险法》第24条也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p>
<p>保险在规避遗产税方面有三个显著的特点：首先，减少应税财产：在世界范围内，多数国家都规定了保险赔偿金享有一定程度的低税或免税待遇。购买保险后，资金从个人资产中剥离，划归到保险公司，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赔偿金是不计入应缴税遗产总额的；其次，高度的变现能力：在欧美等主要采用总遗产税制的国家（即“先税后分”），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被冻结，继承人在付清税款前其遗产不得分割、交付遗赠，不得办理转移登记，所以继承人必须另外筹钱缴税。而保险赔偿金不会被冻结，通常是立即给付的现金，这笔款项可作为缴纳遗产税的资金来源；再次，保险金可不用于抵偿被保险人的债务：按照国际惯例，保险金不属于债务追偿的范围，债权人无权对保险受益人就保险赔偿金进行追缴或扣押。</p>
<p>至于避遗产税具体的险种，一般来说没有严格的限制，只要购买的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赔付条件的，按道理都可以认为有规避遗产税的功能。对于在生前就到期给付的赔偿金，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该赔偿金被当做是被保险人的遗产；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该赔偿金可能被当做是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赠与，在有赠与税的国家会对其征收赠与税（比如台湾地区）。</p>
<p>国外用保险来避税主要是从现金流的角度考虑，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如果缴纳的保费总额比税金更高，或者比给付的赔偿金更高，违背了避税的初衷。最理想的情况是，保险的赔偿金既能覆盖了所缴纳的保费总额，又能覆盖在不买保险避税的情况下同等规模的资产所需缴纳的遗产税。这又涉及到对个人资产的规划，应该从什么时间开始买保险、应该投入多少资产买保险、以及用何种资产买保险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在欧美等国家，有专门的保险代理人或者财富管家为富人们设计具体的保险避税方案。</p>
<p>值得参考经验有：在时间点的选择上，通常越早规划越有利：首先，生死无常，谁也不能预测人的离世；其次，与死亡相关的险种，一般是越年轻的时候购买越便宜，相对来说老年人的保费就比较高。</p>
<p>在投入资产比例的选择上，应该根据被保险人的财产规模、投保目的、收益要求、风险承受力等做资产的整体配置，既要保证财产一定的分散程度，同时又要保证财产的抗通胀能力。</p>
<p>在资金来源方面，现金并非唯一选择，举债投保也是一种方式。特别是对于资产中不动产、股权等较多的人来说，可以通过抵押、质押的方式借贷投保，一方面不占用现金，另一方面也盘活了其他闲置资产。</p>
<p>信托：暂时受到限制</p>
<p>设立信托可以规避遗产税主要是得益于信托的两个特性：一是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在信托法律关系成立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所有，在整个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权都归属受托人；而信托的受益权可以是委托人自己（自益信托）、其他人（他益信托）或者委托人和其他人共同享有；二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一经设立，信托财产就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独立，若条款中有约定，还可以独立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也就是当委托人去世之后，留在信托中的财产因其名义所有权已不属于委托人，且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相独立，是不计入应缴税遗产总额的，因此可以避税。</p>
<p>信托的设置是比较灵活的，年限分定期的和不定期的，条款分可撤销的和不可撤销的，生效时间分生前生效和死后生效。信托中可以持有的财产也没有限制，只要该财产的所有权能够被转移，可持有资产包括房地产、股票组合、专利和版权、企业等等。在欧美国家，信托很受青睐一方面是因为其良好的避税功能，另一方面是因为其可以按受托人意愿分配信托收益，从而避免继承人挥霍遗产。</p>
<p>但是，从我国的法律来看，信托是否作为遗产看待是有条件的。《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p>
<p>从实施的角度来看，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由于制度原因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对规避遗产税影响最大的问题莫过于信托登记制度的未确立。我国《信托法》第10条规定：</p>
<p>“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p>
<p>但是在实际情况中，信托登记的具体制度却迟迟没有建立。并非所有财产都需要登记才能进入信托，资金财产是以资金的交付成功为信托生效条件，而非资金财产诸如保险、基金、特别是房地产等就必须要信托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信托登记制度缺失造成的结果就是我国目前主要以资金信托为主，而财产信托业务却无法有效展开。所以一旦开始征收遗产税，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条件下，设立信托规避税收的方法将受到非常大的限制：房屋、股票、保单等财产在转移到信托的过程中若不能确定所有权，对委托人来说将是很大的风险。</p>
<p>资产转移：设立离岸信托较佳</p>
<p>把资产转移到一些不征收遗产税或者遗产税率较低的地区也是常用的避税方法之一。不征收遗产税的地区包括<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英属维尔京群岛">英属维京群岛</a>、<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Cayman_Islands">开曼群岛</a>等传统的避税天堂，还有澳大利亚、加拿大、香港等。</p>
<p>不同的国家对于征税资产的定义是不一样的。比如香港在未取消遗产税制以前，只对本地的资产征收遗产税，放在海外的资产是不算在内的。而大多数国家，比如美国、日本，都是采用的全球征收制度，即名下的资产不管在何处都要征税。所以将资产转移到不征遗产税地区更适合只对本地资产征税的国家，而对全球资产征税的国家来说意义不大。但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许多全球资产征税国家规定了对境外资产依照所在的国家或地区法律已经缴纳过遗产税的，其已纳税额允许在本国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因此，将资产转移到遗产税率较低的地区也能减少一部分需缴纳的遗产税。</p>
<p>资产转移的方式有很多种，可以投资海外基金、国外股票、<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Offshore_Company_Registration">注册离岸公司</a>等等，还可以<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11607">设立离岸基金</a>或者信托，一次性将现金、股票、保单、房产等动产、不动产或者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注入其中。像普通信托一样，离岸信托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即使全球资产征税也追溯不到<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Offshore_trust">离岸信托</a>的财产。</p>
<p>中国很可能采用全球资产征税制，只要是能被追溯到所有权的财产，都逃不过缴税的命运。在国内信托环境发育不完全的情况下，<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44">设立离岸信托</a>无疑成为了一个不错的替代选择。</p>
<p>不过，资产转移依然面临以下问题：第一、离岸资金转移：不像香港，中国的外汇管制很严格，每个人每年只有5万美元的外汇额度。想将大量的自由资金转移到海外，可能需要从公司层面操作。第二、离岸地的选择：资产的转移往往伴随着传承和移民的需求，香港、新加坡、加拿大等地也许没有<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11450">避税天堂</a>那么多的税收优惠，但是无论从制度还是管理方面都不比他们差，即使日后引起纷争，其诉讼费用也要相对低得多。第三、信托的费用：离岸信托成立的费用和每一年要交的信托管理费和法律费用都不便宜，如果资产不是很高的话，成立信托要交的费用可能比要缴的遗产税还要高，应该视资产的情况来决定。第四、委托人与托管机构之间的信任度：中国人不习惯把钱放在别人的口袋里，涉及到自身利益的事情都喜欢亲力亲为。把资产放到信托里交由托管机构全权管理，而自己不再是法定所有人，即使确实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去管理，依然会觉得面临着风险。因此与离岸信托公司之间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是设立离岸信托的前提条件。</p>
<p>慈善：大陆暂无先例</p>
<p>我国的《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第5条规定：“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p>
<p>以捐抵税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一个基本政策。比如台湾遗产税法规定，计算可征遗产额度的时候，捐赠公益慈善机关的财产以及依法登记的慈善财产可享受全额免税。一般来说，除了遗产税之外，做慈善还可以免去多种赋税，如企业、个人所得税等。坚持做慈善的人相对于不做慈善的人来说，生前生后不仅节省了两笔税款，而且还可以为自己和家族赢得一个好名声，有利于子孙后代的发展。这也是为什么西方的富豪们那么热衷于慈善事业的原因之一。</p>
<p>慈善捐款是一种方式，但是涉及到传承问题时建立慈善基金会是比单纯慈善捐款更好的一种方式，因为其能通过投资管理注入慈善基金的资产实现保值增值，也能通过合理的条款和运作实现对资产的有效控制。台湾“经营之神”王永庆的慈善基金会——长庚纪念医院就是一个成功的案例。早在1976年，王永庆就以捐赠股份的形式成立了该基金会，作为台塑集团核心企业的主要股东。随后的多年，通过不断向其中注入大额资产然后购买核心企业的股权，提升基金会的持股比例。王永庆还透过为基金会设置的理事会让子女们把持基金营运权，领导长庚纪念医院，实际上等于间接控制了集团的核心企业。在王永庆去世的时候，他遗留的资产适用的遗产税率高达50%，但是因为多数资产已注入这一慈善基金会和另一个公益信托，原本915亿美元的资产最终只需缴纳约4亿美元的遗产税。</p>
<p>尽管我国对于捐赠可以抵遗产税的政策意向。但是，不能忽略的一点就是我国的捐赠成本比较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言外之意，企业捐赠超出12%的部分就要交25%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捐赠超出30%的部分同样要交个人所得税，而在英国、美国、香港等地区，捐赠是完全无需缴税的。除非是很早就规划每年捐一部分，分批捐赠完成，否则就陷入了遗产税尚未免，反而先要多交一道税的窘境。</p>
<p>2009年，我国股权捐赠的大门首次打开，财政部发布《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捐赠后，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著名的“玻璃大王”曹德旺成立了中国第一家以捐赠股票形式支持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基金会，但是为了注入价值35.49亿元的股票，他不得不缴纳了超过6亿元的税。</p>
<p>不管是慈善相关法律的不完善，还是基金会本身制度的不健全，中国暂时还没有一例成功的像王永庆那样，把大量资产注入慈善基金会、通过控制基金会达到控制企业股权、家族财富的先例。只能说，慈善捐款可以避遗产税，但是却很难成为一种大多数人愿意选择的方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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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离岸理财与风险管理新风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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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6 Sep 2013 09:06:1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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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近年来，伴随着中国高净值人群的快速增长，以及西方成熟理财思想的逐渐引入与普及，在大陆企业家中间，一些原本陌生的&#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近年来，伴随着中国高净值人群的快速增长，以及西方成熟理财思想的逐渐引入与普及，在大陆企业家中间，一些原本陌生的概念被越来越频繁地提及：<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112">离岸财富管理</a>、全球资产配置、跨地区分散风险等等。一股财富管理的新热潮，正悄然兴起。</p>
<p>离岸财富，通常指投资者在其法定居住国或缴税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所持有的资产。2011年，全球离岸财富额已达7.8万亿美元，其中增长的主要动力来自于快速发展经济体，特别是私人银行业不成熟的区域，例如中国大陆地区便是典型代表。对于新兴的财富拥有者们来说，选择离岸财富管理的主要动因，来自于对财产安全、隐私保护、投资多样性和风险管理等因素的考虑。</p>
<p>具体来看，这种新兴理财方式无疑拥有众多先天优势：首先，离岸财富管理账户可以有效规避境内法律和政策变化带来的风险，提高资金自由调配的可能性；其次，通过离岸账户，金融资本得以追求跨地区最佳投资配置，这也是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必然趋势；最后，具体到中国的高净值人士，大部分财富都来源于企业经营。随着国际转口贸易业务模式的开展，中国企业越来越需要融资和结算等配套服务，而<a title="离岸账户"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Offshore_bank_account">离岸账户</a>则可以有效帮助他们提高资金周转效率，以及防范利率和汇率波动等市场风险。</p>
<p>谁在引领离岸财富管理风潮</p>
<p>2012年的调查数据显示，中国大陆地区高净值人群中拥有海外资产的比例达到25%，比2011年提高了8个百分点。海外资产与财富规模呈正相关性，财富越多的客户使用<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Offshore_finance">离岸金融</a>服务的比例越高，并且大多表示会进一步增加使用。不过，如今这已不仅仅是超高净值客户的专利，很多入门级私人银行客户也开始<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E5%BC%80%E8%AE%BE%E7%A6%BB%E5%B2%B8%E8%B4%A6%E6%88%B7">开设离岸账户</a>，正是这一庞大基础客户群的增长提升了使用离岸服务的总比例。在尚没有使用的人群中，有25%表示会在未来三年内开始尝试。</p>
<p>从地域上来看，广东、江苏、北京、上海是使用离岸金融服务规模最大的，而四川、广东等地区的使用率则显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虽然北京高净值人士的绝对数目大，但是其中使用离岸服务的比例尚有较大提升潜力。</p>
<p>首选哪些离岸财富管理目的地</p>
<p>在挑选离岸服务地区时，财富所有者们主要会考虑当地的文化和与居住地距离的影响。例如，存放在香港和新加坡的离岸资产中，有大约75%来自亚太地区，更多来自高增长国家的离岸财富还在源源不断地涌入。在未来15-20年内，香港和新加坡的总规模将超过瑞士，从而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离岸财富管理中心。</p>
<p>对于中国大陆的财富拥有者来说，香港、美国和加拿大是他们离岸配置的首选，这三地集中了60%高净值人群的海外资产。香港作为最大集中地，距离近、语言互通是两个重要因素。调查显示在选择香港的动因中，首要的是方便移民或子女留学，接下来依次是资产保值增值，资产安全性和私密性，全球资产配置、对冲国内风险，方便海外业务发展，财富继承，避税，以及养老。尽管由于子女教育和移民的需求，美国和加拿大成为第二、第三大中国离岸财富集中地，但对其法律、政治、文化的相对陌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资产配置的阻碍。</p>
<p>与大陆一水之隔的香港，和新加坡并列为亚洲最主要的离岸财富管理中心，两者都在金融服务业方面具备深厚基础：健全的法律、会计和监管环境，大量高素质的专业人士，稳定的金融市场，以及活跃的证券和外汇交易市常与私人银行资产规模更大的新加坡相比，香港的优势在于，作为行政特区它依靠着中国的强大经济，更是大陆企业国际化的出口。在人民币国际化的战略下，香港被定位为人民币的<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kd9JU">离岸中心</a>，前景十分广阔。另一个好处则是低税率，个人所得税平均只有15%，不征收资本利得税或增值税。</p>
<p>先天赋予的优势，也使得这里成为了财富管理机构的必争之地。很多大型外资金融集团在香港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服务体系和覆盖广泛的网点，带来了西方私人银行的先进经验和完备的产品组合，加上其成熟的全球化品牌，成为了香港市场上的领跑者。与之相对，来自大陆的商业银行主要优势在于其庞大的客户基础，但由于内地金融市场与香港市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其产品、服务和品牌等方面在国际市场中都还有所欠缺。许多香港金融产品在大陆市场几乎没有，而离岸财富管理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能够提供一些比较特定但吸引力很强的产品，通过产品本身的优势来增加客户忠诚度。</p>
<p>财富保全备好安全网</p>
<p>另一方面，中国的财富所有者，尤其是民营企业家们，现在已经越来越意识到，资产的保全或许是比资产增值更需要仔细考虑的问题。强烈的不安全感源自诸多方面：辛苦累积的资产在经济下行周期中可能轻易蒸发，猝不及防的法规与政策风险，商业纠纷或是离婚官司往往带来巨额损失，大势所趋的遗产税让人更担心“富不过三代”会一语成谶……随着对欧美富豪们理财策略的逐步了解，中国新兴财富阶层也开始将目光投向了离岸风险管理，摸索着如何运用海外大额保单这一工具，来为自己的企业和家庭编织一张牢固的安全网。</p>
<p>以香港保险业为例，中国高净值人士常见的保额是1000万美元，即使在世界范围来看，这也是很高的标准。事实上，大额保单不仅需要缴付大笔保费，提供的回报与其它投资相比也并无优势。但对于日渐增多的赴港购买者来说，它并不仅仅是在传统意义上为家人提供保障，而更多是作为财富规划的工具，帮助他们平衡高风险的投资，也不失为把财富分散到海外保全的一种有效办法。</p>
<p>有人曾用四句戏言概括大额保单的作用：“欠债—不还，离婚—不分，诉讼—不给，遗产税—不交”，这无疑解决了不少人的内心隐忧。对于许多民营企业家来说，往往免不了会与债务打交道，2011年温州债务纠纷发生后，大约有30位企业主出逃，甚至还有一人跳楼身亡。如今成本上升和海外需求疲软依然困扰着民营企业，即使公司不幸被清盘，企业主的大额保单还是能够对债务免疫。其原理十分简单，保险收益永远属于受益人，而不算做个人资产，因此无论是债务、离婚还是诉讼官司，都无法动它一分一毫。在美国，大额保单广受欢迎的另一个原因是，财产继承人可以用免税的保险金来支付遗产税。对于中国如今正值中年的财富所有者来说，有生之年难免见证遗产税的出台，只有未雨绸缪方能让子女避免背负沉重的缴税负担。</p>
<p>抽文：有人曾用四句戏言概括大额保单的作用：“欠债—不还，离婚—不分，诉讼—不给，遗产税—不交”，这无疑解决了不少人的内心隐忧。</p>
<p>离岸风险管理吸引力何在</p>
<p>据香港保险业监理处公布的统计数据，大陆人士于香港购买保单的保费总额，在2010、2011及2012年分别为44亿港元、63亿港元及99亿港元，年均增幅超过30%。相比之下，2012年内地保险业全年保费收入仅增长8%。“香港的法律环境有保障，内地人去香港购买海外保单，就和为了安全而赴港购买奶粉、食品等是同一个道理。”一位赴港购买者道出了其中缘由。</p>
<p>而对于大陆新兴财富阶层来说，离岸风险管理产品最大的吸引力莫过于三点：保费低保额高，重稳饯隐私，能借贷易抵押。</p>
<p>首先，香港保险公司厘定保费时，考虑香港居民的平均寿命长于内地，再加上香港地区整体风险较小，社会秩序治安较规范，所以保费就相对便宜。对中国人士来说，支付同样的保费，在香港大约可以获得比内地高出30%以上的保额。</p>
<p>其次，内地保险业发展才约30年历史，而香港前几大保险公司多具有百年以上国际运营经验，均为世界500强品牌，信誉和风险管理水平都为高净值人士的资产稳健提供了更大的保障。此外，香港保险公司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法律中的“个人隐私条例”也要求对投保人的投保及个人资料绝对保密，这对于追求低调与私密性的大陆财富拥有者来说亦是重要考量因素。</p>
<p>最后，香港的大额保单连接银行信贷的模式，对于中国大陆的高净值人士也别具吸引力。在这种模式下，假设购买1000万美元的保额，需要一次付300万美元保费，投保人可以通过香港的银行贷款差不多200万美元，自己实际仅需支付100万美元，只要每年交利率低于2%的利息，受益人获得保险金时才需还本。这样高达10倍的保险杠杆，无疑满足了对于资金效率最大化的追求。那些自付全款的投保人，则可以把保单做抵押，向银行以低利率借款，去进行一些更高回报的离岸投资，或者用于企业经营，同时又能够继续享有大额的保障。除了传统类型的大额人寿保单以外，香港的投资相连寿险也日渐受到中国高净值人群的青睐。因为这种形式实际上让大陆人士可以避开限制，投资全球金融市场，大大拓宽了海外投资渠道。在开设离岸账户之后，就可以在平台范围内自由投资全球基金，基本涵盖了世界上所有重要的细分市常与直接在银行开设基金账户不同的是，在投连险平台上能够任意转换基金而不收取手续费，从而极大地提升了投资自由度。</p>
<p>投资机遇往往随着时间变化在世界上不同的地区产生，例如近年来的新兴市场——拉丁美洲基金、东欧基金、东盟基金、印尼、菲律宾等基金，过去十年的复合收益高达20%，远高于国内同类基金收益。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以及自由转换，而并不像国内的投连险投资受限、自主可控性低。目前投资于离岸基金平台的大陆高净值人群，就地区分布而言，广东、福建占比最多，其次则是北京、上海、浙江等地。</p>
<p>抽文：对于大陆新兴财富阶层来说，离岸风险管理产品最大的吸引力莫过于三点：保费低保额高，重稳饯隐私，能借贷易抵押。</p>
<p>家业长青的财富金字塔</p>
<p>随着资产积累的增加以及先进理财观念的普及，如今的中国大陆新兴财富阶层，已经开始着手建立一个稳固的“金字塔形”财富结构：最下层的宽阔根基是“保障”，任何时候都维持着牢固的安全网；略窄的中层则是“储备”，稳健资产以不变应万变；最上层直至塔尖，则是风险程度递增的“投资”，用以抓住资产增值机会。而那些发展成熟的离岸财富管理中心，由于拥有超过百年的尊重私人财产之传统，以及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法治体系，自然地成为了建筑财富金字塔的适宜选址。作为中国的一颗东方明珠，香港的开放市尝税收环境、人才优势和毗邻中国大陆的天时地利，也使它成为了众多大陆高净值人士的便捷之眩</p>
<p>对于可支配资产从几百万到上亿元不等的财富拥有者们来说，常见而稳妥的方法是，先通过海外大额保单做好风险管理，再将一部分资金配置于<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18424">离岸基金</a>平台，把握全球投资机遇。另一方面，离岸金融中心功能完备的财富管理机构，也能够通过“一站式”的平台，提供<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44">设立信托</a>、项目融资、跨境银行、内保外贷等各项服务，甚至股权结构梳理、企业上市等需求也可以在这里一并完成。财富管理的终极目标，正是要为每个家族的这座财富金字塔打好根基、添砖加瓦，帮助其历经风霜考验而屹立不倒，打破“富不过三代”的魔咒，令家业长青，也让子孙后代们能够永远享受到一份不被财富束缚的自由。(作者系英国保诚(香港)尊尚家族财富管理中心高级顾问)</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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