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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公司条例》周年成员大会变化

根据新《公司条例》,香港公司须召开周年成员12 大会(通常指周年股东大会),因应公司的会计参照期长短,分三种情况:

情况一:每个财政年度
私人公司须在其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9 个月内举行一次周年成员大会。

情况二:首个会计参照期
如果公司的会计参照期是首个会计参照期,而该参照期超过12 个月,须在成立的周年日后的9 个月内或该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3 个月内,举行一次周年成员大会。

情况三:缩短会计参照期
如果公司通过董事决议或根据公司注册处处长的通知,缩短其会计参照期,则须在缩短的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9 个月内或在该董事决议日期后的3 个月内,举行一次周年成员大会。两者以较迟者为准。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该公司及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各处港币50,000 元的罚款。

当然,符合条件的香港公司亦可以免于召开周年成员大会,主要是:

(1)一人公司;或
(2) 公司75% 的成员同意,且其余25% 成员不反对而通过的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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