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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实施在即,如何才能享受UFE下的税务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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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宏Sir
摘要 | 大家最关心的LPF税务问题解读,来了!

背景

2020年7月9日,香港特区立法会正式通过《有限合伙基金条例》,且规定将于 8月3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一出,便得到了业界的极大关注。

这一点从我们推送「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通过,一大波海外基金,正在来的路上 …… 」 一文后收到的大量feedback中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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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一个多月中,我们接到了很多对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imited Partnerhisp Fund, “LPF”)感兴趣的客户咨询,所涉问题很多。比如,注册LPF具体要求如何,GP/投资经理是否必须持有牌照,LPF和GP是否有税务优惠,以及相比开曼群岛和新加坡,香港LPF有何优势等等。其中,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香港LPF的税务问题。

为此,本文将结合香港税务局在2020年6月30日颁布的《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61号》 (DIPN 61),对LPF如何才能享受《2019年税务(豁免基金缴付利得税)(修订) 条例》(即,The Unified Fund Exemption,“统一豁免条例”或“UFE”)做一详细解读。

二、满足一定条件的LPF,才可享受「UFE」

要弄清楚香港LPF的税务问题,首先要对UFE所了解。

UFE于2019年4月1日起生效,它将香港税务豁免延伸向所有基金,为所有满足一定条件的基金,不管基金是否在香港进行中央管理和控制,提供香港利得税豁免。

在此之前的香港,离岸基金、离岸私募股权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公司,各由不同的利得税豁免法例规管。但在UFE生效后,将不同基金类别的税务豁免统一规管,可以使基金在税务处理上更加便捷。

根据UFE,在香港运营的基金(包括LPF)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 实体须符合“基金”的定义,方可获得豁免。
  • 所产生的利润须来自合资格交易或以5%为限的附带交易。对于私募基金而言,须另外满足其他条件,方可在进行私募股权投资交易时获得豁免。
  • 合资格交易必须由“指明人士”在香港进行或安排。否则,该基金须符合“合资格投资基金”的定义。

但是,上述条件在UFE中并不明确,导致基金实体本身难以评估是否可以享受税务豁免。为此,香港税务局在2020年6月30日颁布了《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61号》 (DIPN 61号),来对UFE做出指引。

某种意义上来说,读懂了DIPN61号,也就明白了香港LPF税务政策到底如何。那么,接下来就跟着宏Sir一起来深入了解DIPN61号吧!

三、「一定条件」所指为何,四个定义须明确

如果您仔细看上述UFE对私募基金提出的三个条件就会发现,其中有几个重要术语的定义需要明确,否则很难判断。其中,需要特别廓清的定义包括:

  1. 【基金】
  2. 【附带交易】
  3. 【指明人士】
  4. 【合资格投资基金】

对此,DIPN61号都予以了明确。

✪ 针对“基金”
DIPN 61号指出,“基金”的界定范围应足以包含本质为“集体投资计划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的相关安排。而“集体投资计划”为《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 IV 部 —— 第 2 分部 第 104 条下的概念。

方块知识:集体投资计划简介

集体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人在法律上的合伙、隐名合伙、投资事业有限责任合伙(LPS)、有限责任事业合伙(LLP)中所拥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权利,即投资人从金钱(或者类金钱)投资或出资形成投资事业中接受收益分配或者财产分配的权利。

集体投资计划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点:
— 投资者需以金钱出资形成集合资产,即“集体投资计划份额”只能以金钱构成。
— 由资产管理人开展事业。出资的金钱需被用来进行投资或从事其他某项事业,以此谋取利润。
— 所获得的收益和利润分配给投资人。出资人必须可以获得出资份额以外的财产或收益分配。
— 出资人支付给资金管理方一定的投资管理费用 。集体投资计划本质上代表的是投资者的利益,受委托的专业管理机构通过出资获得的利润和利息都要归属出资人所有,而受委托方则收取一定佣金。
— 不受投资人的日常指示。募集的资金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投资者和资金需求者 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 针对“指明人士”
“指明人士”包括获香港证监会发牌的公司。

✪ 针对“附带交易”
DIPN61号就关于某项交易在什么时候可能属于附带交易进行了评述。例如:税务局认为,持有债权以产生利息收入并非证券相关的一项“合格交易”(因为当中不涉及两方),但持有证券收取利息是一项附带交易,并须受5%的门槛所限。

✪ 针对 “合资格投资基金”
要被视为“合资格投资基金”,基金的第三方投资者数量必须达到一定数目(超过4个,即总投资者不少于5个),而且第三方投资者的资本认缴须超过总资本额90%,以及发起人和发起人合作方收获的净收益不超过扣除其投资额后基金收益的30%。

四、特殊豁免:基金持有的SPE及特定时期的单一基金

我们知道,无论是OFC还是LPF,一般都不会是一层架构,往往会设立多个SPE(Special Purpose Entitiy),然后再通过SPE去投资具体的投资项目。

DIPN60号明确:一个SPE是指一个法人实体、合伙计划、信托资产的受托人或任何满足下列条件的实体,该实体:
1. 完全或部分被一个基金所有;
2. 设立的唯一目的是持有(无论直接还是间接)和管理一个或多个被投资私人公司;
3. 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被注册、登记或任命;
4. 除了持有(无论直接还是间接)和管理一个或多个被投资私人公司外,不从事任何贸易或活动;
5. 本身不是一个基金或一家私人公司。

根据上述定义,SPE只可持有私人公司,而不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但是,香港税务局于DIPN 61 号指出,在特定情况之下,如果SPE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原本为经过首次公开募股上市(IPO)的私人公司股份, 该SPE仍然会被香港税务局视为合资格的SPE。

此外,DIPN 61 号还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即使某项安排在某特定时期仅有一名投资者,亦可将其视为基金。例如,在初创期间,由投资管理人的关联人士通过单一种子投资所发起的基金。

但是,根据《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条例》,如果在2年内仍然没有外部投资者进入,则该LPF基金可能会被公司注册处剔除注册(strik off)。因此,LPF不能只是个自娱自乐的摆设,还是需要多、快、好、增地引入外部投资者,实际募集资金并进行各种对外投资。

五、案例指引:SPE作为持股的LPF税务豁免

鉴于LPF通常都会设立SPE来进行进行投资,因此,在DIPN61号中专门针对私募基金(适用于LPF)的SPE作为持股情况下税收豁免评估给出了案例指引。在此,我们和您分享如下:

LPF注册于香港,在属于UFE所定义的“基金”的情况下,设立了一家持股平台(Entity-HK)。该Entity-HK是一家注册在香港的私人公司,由LPF完全所有。

持股平台Entity-HK是一个区域性投资平台。通过Entity-HK,LPF在亚太地区(包括香港)进行投资,相关受益也都由LPF享有。

LPF在香港任命了一名投资经理(Investment Manager-HK),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所投资私人公司业绩、做出投资决策、为投资组合提供建议、订立与被投资公司相关的买卖协议等。

其中,投资平台Entity-HK:
(a) 通过公司(SPE)-HK1,而100%持有一家香港公司 Company-HK 股权;
(b) 通过公司(SPE)-HK2,而100%持有一家中国公司 Company-PRC 股权;
(c) 通过公司(SPE)-HK3,而100%持有一家印度公司 Company-India 股权。

Company-HK、Company-PRC、 Company-India是分为位于香港、中国内地和印度的三家公司;而SPE-HK1, SPE-HK2 和 SPE-HK3被套嵌到注册于香港的SPE中,只有一个目的,即直接持有和管理Company-HK、Company-PRC、 Company-In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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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基金架构下,香港LPF, 持股平台Entity-HK, Investment Manager-HK, SPE-HK1, SPE-HK2 和SPE-HK3的应税情况如下:
香港LPF:在满足UFE三个条件的情况下,LPF可以豁免税务。

控股平台Entity-HK:控股平台Entity-HK是区域性投资平台,其作为一个SPE而存在。因此,作为SPE,Entity-HK可以在有限合伙F1的范围内豁免税务。

投资经理Investment Manager-HK:由于投资经理为LPF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不能豁免税务,须根据相关法例评估其利得税。
— 3个嵌入式SPE:三个设立在香港的嵌入式SPE,可以和Limited Partnership-F1 及Entity-HK一样,在同等范围内豁免税务。

六、宏Sir观点

客观地说,无论是UFE还是DIPN61号,都非常艰涩难懂,我想,即使我们尽可能做了解读,您或您的客户可能也未必能完全搞明白。

但是,通过DIPN61号所提供的上述一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从LPF所涉税收不同层面(而非法例)看就比较容易得出深入浅出的总结。针对香港LPF的税收问题,我们认为主要包括三个层次:

1. LPF基金层面

• 透过上述UFE和DIPN61号的解读,可以看到,无论LPF的投资活动是否在香港展开(即使在香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都可以享受税收豁免。因此,交易活动和投资委员会(IC)不必将LPF投资活动(如募管投退的会议,投资协议等)刻意安排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

• 若投资标的所在司法管辖区与香港之间签署有DTA,则可以通过在香港设立一家或多家SPE的方式,来对投资标的进行管理。由于SPE可以享受其LPF同样范围内的税收豁免,因此,在投资架构搭建和税收筹划方面,将会非常高效、低税率。

• 通常来说,SPE申请到香港税务居民身份,就比较容易享受到DTA下的各种税收优惠。事实上,在开曼ELP基金架构中,通常也会在香港设立SPE,我们曾帮助该等香港SPE申请到相关税收居民身份,该SPE因此得以享受与中国内地之间的协定税收优惠。

• 可以比较肯定的是,若LPF是在香港设立,其控制的香港SPE,将会比开曼ELP下的香港SPE更加容易成功申请到香港税收居民身份。毕竟,香港LPF会将相当部分的基金管理或控制放在香港,SPE的holding商业实质将毋庸置疑。

2. 投资者层面

• 首先,从投资者(LP)角度看,在UFE之前,老的LP将其收益再次对香港基金进行投资时,需要征收0.8%的资本利得税。但是在UFE和新的LPF制度安排下,该等税收已不复存在,这对LP来说,税收方面无疑是更加友好了。

• 其次,从投资经理角度看,其从LPF处收取的管理费,如果该等收入来自于香港,将会被征收16.5%的利得税。但是,如果投资经理可以证明其核心投资业务都是在香港境外发生,那么,其离岸所得将会有潜在的税收减免。

• 举例来说,倘若投资经理有1/3的投资业务都在香港以外地区发生,且能够提供相关文档予以证明的话,则相关税收可能降低到10%。

• 当然,也不能一味地将投资活动都安排在香港以外地区进行,否则LPF就可能无法享受到UFE的税收优惠,而且在投资标的所在地的税收成本也可能会相应增加。

3. 附带收益层面

• 在香港政府于2020年2月26日发布的财政预算案中,宣布计划为在港运营的私募基金所分发的“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免。

• 所谓附带收益,一般是指基金经理于私募基金所持有的股权,若基金满足某些指定最低预期回报率后, 基金经理可享有优先获得基金的分红。

• 现在,税务局经常会认为“附带权益”是一种须课税的变相管理费用收入。但是,在财政预算案中,提出了附带收益免税的提案,仍有待立法会通过。税务宽免安排将待立法工作完成后,有望自2020至2021年度起适用。

• 我们知道,LPF除了基金本身的税收外,GP的管理所得税收也是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我们相信,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免提案一旦通过,将会大大有助于提升香港LPF的综合竞争力。

总的来说,在香港LPF中,税务责任最重的不是LPF本身,而是投资经理和GP。因此,香港LPF投资活动的架构安排和LPF及投资经理的税收筹划,需要综合考虑,以在不同层面、不同主体之间保持平衡和相对低税高效,而这正是有30多年公司架构规划和跨境税收筹划经验的宏杰专长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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