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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英国公司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

1.英国采用的是管理及控制中心标准,公司的管理控制中心在英国,被称为是居民公司。通常依照董事会的开会地点,而不考虑主要的经营中心所在地。

2.1994年4月1日至1995年3月31日这一财政年度,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当公司全部利润不超过30万英镑时,适用25%的“小公司税率”;当全部利润处于30万至150万英镑之间时,有边际减除措施,以保证超过这一限额的利润统一按33%的税率纳税。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与英国公司同样纳税,资本利得作为普通所得纳税(英国的公司税1994年进行了调整,此前的税率与上述税率不同)。

最低所得税是按公司资产调整价值的2%确定的。当确定所得税时,公司必须将运用一般制度(即净利润的30%)所确定的税额与最低所得税(即资产的2%)相比较,两者的较高额为公司的应纳所得税。新机器和设备在头两年不承受最低所得税;就出口公司而言,应收账款和存货也不承受最低所得税。

3.外国来源股息。从持有外国股份中收取的股息,要作为应缴的公司税的所得来处理。借助于外国税收抵免机制,或是通过单边减除,或是根据英国与子公司所在国之间的税收协定,来避免双重征税。税收抵免不仅适用于在支付股息时承受的任何预提税(直接税收抵免),而且只要在非英国公司中持有10%的选举权股份,也适用于由子公司承担的和由第二层、第三层等子公司承担的外国公司税(间接税收抵免)。抵免以与有关股息相关的英国公司税税额为限,它是参照各项所得来源计算的,既不采用全球综合限额为基础,也不采用分国限额为基础。任何抵免或没有使用的部分抵免,不可以向以后结转或转回以前的会计期间。

4.支付给国外关联企业的股息、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公司在向海外关联企业付股息时,必须按正常方式支付预提所得税。支付给国外关联企业的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版权费(但商标及其他专利权除外),在扣除25%后再计征所得税。许多协定对此类付款提供较低的预提税税率,或者规定免征预提税;但只有在款项的支付不超过正常交易水平时,才可获得上述税收抵扣。

支付给关联企业的利息适用较低预提税税率时,应对付款方的债务与自有资产的比例进行检查,如果比例超过1:1,税务机关将不同意对支付的利息进行税前扣除。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或债务人能够证明与关联方的交易同与非关联企业的同类条件相同时,那些在某些工业领域更高的负债率也是允许的。

如果税收协定取消,则利息不可扣除,或虽可扣除,但适用25%的非税收协定预提税率。被拥有75%股份的英国子公司支付给国外母公司,或另一国外的被同一母公司拥有75%股份的兄弟公司的利息,不适用有关税前扣除的规定。

5.集团公司。英国没有税务上的合并制度,但对公司集团的课税给予某些优待。

英国的集团减除规定允许纳税损失可以在同一公司集团的成员之间转移。可以转移用以冲抵利润的损失,包括营业损失、超额折旧或资本备抵、超额利息等。为了有资格获得此规定的优惠,公司必须有75%的成员关系来构成为此目的的集团。假定在公司问存在必要关系,损失通常可以转移给集团中的任何公司。对此规定的要求,必须在亏损公司会计期间结束之后的2年之内提出。

当母公司拥有子公司50%以上的普通股股份时,子公司可以在不用考虑缴纳预提公司税的情况下,支付股息。此外,当母公司缴纳了不能冲抵其公司税纳税义务的预提公司税时,它可以把这类预提公司税的全部或一部分,转移给50%以上经济利益受其控制的子公司,然后,子公司可以用那一项预提公司税冲抵自己的公司税纳税义务。

6.资本弱化。虽然有人认为英国对资本弱化方面并没有特殊规定,但是英国公司在支付给外国母公司股息时有确定的条件,这些是在1992年7月16日英国议会通过的税收法案中规定的。税收法案为能分配的股息制定了特别条件:(1)借款者是英国公司;(2)贷款者是非英国公司;(3)贷款者拥有借款者75%的股份,或者一家非英国公司同时拥有借款者和贷款者75%的股份。

英国公司所得税的课税对象

公司税的课税对象主要包括以下5类:
(1)所得税中适用于公司税的一部分表和类的所得。
主要包括:
①D表第1类—经营利润。指居民公司从事任何事业所取得的利润,以及非居民公司在英国境内从事任何事业取得的利润。公司是以本会计期(最长为12个月)的利润为估税依据。如果公司的会计期大于12个月,则必须将该经营利润在两个会计期内进行合理分配。
②D表第3类—利息。在会计期发生的利息应纳公司税。“发生”一词意谓着该利息已经实现并应记入公司账户上。银行支付给公司账户上的利息属于D表第3类所得,是应税毛收入。
③其他表类收入。除E表和F表外,适用于公司税的其他表类和与所得税完全相同,只需要用“会计期”代替所得税中的“纳税年度”。例如,在任一会计期内A表的应税数额为该会计期“应取得的租金减去已支付的费用”。如果会计期大于12个月,D表第6类所得必须根据时间在两个会计期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按D表第4类和第5类计算的外国所得总额,也属于公司税的课税对象,但该所得在多个会计期间的分配方法将依据所得的不同来源而定。
(2)非免税投资收入(Unfranked Investment Income)
这主要包括公司来自于英国其他公司的债券和贷款利息,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由于在计算公司税的应税利润中,这类收入已经从支付公司的总利润中被扣减掉了。因此,对接受公司来说,它是一种税前利润,因而是“非免税的”。英国法律条文中并未使用“非免税投资收入”这一术语,只是实际中为了方便区分“免税投资收入”(见下面(5))之需要。
(3)房屋建筑协会的利息
按规定,房屋建筑协会的利息被认为是已按所得税基本税率课税后的净收入(不包含在非免税投资收入之中)。在计算公司税时,应将取利的利息“返计还原”为房屋建筑协会的利息总额,但该认为已扣除的所得税额可用来抵免公司在本纳税年度的主体公司税义务。
(4)应税利得(Chargeable Gains)
按照规定,应税利得应当计算交纳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s Tax),但是公司在本纳税年度实现的利得并不交纳资本利得税,而是交纳公司税。公司应税利得的计算方法与资本利得税的方法基本相同,即销售收入减去进货成本。
(5)免税投资收入(Franked Investment Income)
它是指公司从英国其他居民公司取得的股息和其他分配收入。称这部分收入“免税”,是因为它是来自于英国其他居民公司已纳公司税的那部分利润。接受股息公司与个人不一样,它不能享受免税投资收入的税收抵免,因为该公司并没有支付所得税。但是,接受公司却可以用它们的免税投资收入来减少分配股息时应交纳的预付公司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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