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资讯 » 资讯 » 外国投资政策改革 有好有坏也有糟糕的一面

外国投资政策改革 有好有坏也有糟糕的一面

MCC 0

外国投资政策仍然是关注热点。改革方案目前正待联邦议会讨论,预计将于12月1日开始实施。

该方案可谓对投资者来说是有好有坏,也有糟糕的一面。

一、好的一面

许多报道强调的都是改革方案的费用和罚金,但该方案确实包含了一系列实际好处,同时修正了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

其中最受欢迎的举措是把重大权益的门槛从15%提高到了20%。这一举措对所有投资者均有影响。外国人士和外国政府投资者的定义也受到了影响,适用外国投资政策的实体数量因此减少。而变更后的重大权益门槛终于与公司法要约收购门槛达成了一致。

改革方案将对“意外”外国人士规定进行变更,从而解决某些澳大利亚实体在政策下被视为外国人士所造成的问题。在确认澳大利亚上市实体是否达到外国人士持股累计达到40%的门槛时,持股比例低于5%的无关联股东可以忽略不计。多家澳大利亚实体因此将不再受外国投资政策的规管。

信托方面,新的政策将使投资信托和投资公司一样享受按比例认购权益豁免。法规草案尚需在这方面进行修改,但该意图已受到了广泛欢迎。

承销商将有权申请豁免,适当减少复杂的手续将有利于承购意向的开展。

澳大利亚外国投资政策与立法之间的关系一向是外国投资者产生疑问的关键。今后政策要求将被纳入《1975年外国收购和接管法》及法规的框架中。

根据目前的情况,如果财政部不能在30天的法定时间内做出决定,投资者必须撤回并重新提交申请,这种复杂的程序即将成为历史。根据新的条例,投资者将可以通过与FIRB官员协商确定时间安排。

预计从2015年12月1日起澳大利亚政府将推出一系列豁免证书,为多项交易带来更大的灵活性。

二、坏的一面

改革方案尽管确实值得赞赏,我们同时也看到了失败之处。

外国政府对农业领域的投资一向属于敏感性投资,使确定收购是否需要通知困难重重。

尽管一般性重大权益的门槛被提高到了20%,农业企业投资比例门槛却被降至10%(某些情况下更低,如存在控制或影响)。农业企业投资和外国政府投资具有相同的敏感性,这与澳大利亚政府吸引农业领域投资的强烈愿望是完全违背的。

根据农业企业的最终定义,企业只要有25%的资产或利息及税项前盈利属于初级生产活动(见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行业分类守则)就可以被定义为农业企业。在实际操作中确定是否达到这一比例却不容易——大部分企业不会按照这一标准汇报其活动。由于农业企业免审门槛较低(目前为5500万澳元)且适用较高的不合规罚金,投资者在收购有农业业务的目标公司时应更加小心。

改革方案未能对立法中一项令人吃惊的变更做出合理解释,即将来自同一个国家的外国政府投资者将被视为关联方。方案取消了有限合伙之间的关联关系,但来自同一个国家的外国政府投资者仍将被视为相互关联。这对投资上市实体而对其他投资者所持权益一无所知的投资者来说尤为困难。10%的门槛意味着外国政府投资者将很容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反《1975年外国收购和接管法》下的通知要求。

这一关联要求不仅适用于政府全资所有的实体,也适用于外国政府投资者仅持有20%权益的实体。 虽然FIRB在评估投资意向时常把外国政府投资者视为关联方,但目前要求投资者根据关联关系提交申请是非常困难的。这可能造成对澳优质投资的热情被打压。(我们就此重要变更及潜在影响单独发布了一份简报。)

三、糟糕的一面

糟糕的部分当然是从2015年12月1日起必须支付的费用。由于此前已有预期,此次收费的实施并不令人吃惊。虽然此前曾有呼吁将收费限制在住宅房地产申请的范围内,将实施的收费适用于所有业务领域,从5千到10万澳元不等。大部分商业交易的申请费为2万5千澳元。投资者(尤其是参加竞争性投标程序的投资者)应注意,该申请费必须在FIRB审查程序开始前支付。该申请费将对投资者申请FIRB审查的时间产生影响。

迄今为止,该方案在削减费用和为复杂交易提供 支持方面可谓令人失望。预计FIRB将起草文件对如何确定一项交易需支付的费用提供指导。

新的法案及其法规可谓糟糕。法规总体而言过于复杂,很难把握。许多条款采用了双重否定,对法律或程序的理解并没有辅助作用。改革的本意是为了使外国投资条例更现代化、更容易理解,但实际上并没有做到这一点。新的法规给出了一些注释,但解释这些程序需要大量的指导文件,这充分证明新的法规过于复杂。

新的法案未能抓住此次良机,通过对监管机制的变革刺激外国人士对澳投资。尽管新的法案在起草时做出了诸多努力,许多基本概念仍然没有变化。例如,目前法案下强制要求通知的交易在新法案下被称为应报行为,自愿通知的交易在新法案下被称为重大行为。
总结

在面临争取外国资本的激烈竞争中,澳大利亚必须确保本国的竞争力。外国投资条例必须在审查要求和投资需求之间保持平衡。我们对良好的改革表示支持,但失败和丑恶的改革则需要改进,以防止外国投资被迫转向其他国家。

来源:金杜律师事务所,作者:Malcolm Brennan(合伙人) Intan Eow(资深律师)

评论已经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