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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经营被罚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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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在香港设立的公司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却将其当成公司直接在内地从事经营活动被查处。昨日,离岸快车问答网友提问“香港公司不准在内地经营挂牌,如果挂牌经营被查罚款多少”,该问题引起离岸快车多名网友回应,其中网友 @bu1984与 @Sey_Ofo 均称:其朋友在香港设立的公司并在内地某地设立代表处(并无透露实际运营地点)进行营业,被当地工商部门以未经工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取缔,前者朋友被罚款 1万,经求情减至 5千。后者朋友被开出10万元的高额罚单。

离岸快车小编在这里提醒各位设立香港公司等境外离岸公司的朋友,不要将代表处当成公司,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只有在本地设有公司取得工商登记,才可以从事经营活动,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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