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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模式的未来将影响互联网版图

雷腾(作者系资深律师)

近期,在海外上市的诸多企业纷纷接到美国和香港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的通知,要求向投资者提供更多有关VIE结构的信息,以便让投资者了解到其中的风险,包括百度在内的诸多互联网企业是主要的关注焦点。

VIE (Variable InterestEntities,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在国内又被称为“协议控制”,原来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的模式,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可变利益实体)。发展到今天,它已经被指代:为规避中国法律对外资进入特定行业的限制,而采取一系列虚假协议控制某一内资壳公司(牌照公司)的变相外资经营模式,特别是在互联网和电信的业务领域这一模式被广泛采用。

新浪是第一个使用VIE模式的中国公司。中国1993年时的电信法规规定:禁止外商介入电信运营和电信增值服务,而当时信息产业部的政策性指导意见是,外商不能提供网络信息服务(ICP),但可以提供技术服务。为了海外融资的需要,新浪找到了一条变通的途径:外资投资者通过入股离岸控股公司A来控制设在中国境内的技术服务公司B,B再通过独家服务合作协议的方式,把境内电信增值服务公司C和A连接起来,达到A可以合并C公司报表的目的。2000年,新浪以VIE模式成功实现美国上市,VIE甚至还得名“新浪模式”。新浪模式随后被一大批中国互联网公司效仿,搜狐、百度等均以VIE模式成功登陆境外资本市场。除了互联网,10余年来,到境外上市传媒、教育、消费、广电类的企业也纷纷采纳这一模式,通过VIE模式实现境外上市的内资企业已达数百家。而随着VIE的风行,美国通用会计准则(GAAP)甚至专门为此设计了“VIE会计准则”,允许在美上市的公司合并其在中国国内协议控制的企业报表。

但是连续的几起司法裁决案件让海外投资者开始坐不住了。一是2012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香港巨富龚如心签订的协议无效,华懋在民生银行持有的股份属于内地的控股公司;另一事件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的两个案例,均认定VIE安排无效,理由都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因为企业境外融资的需求等原因,VIE模式一直被有关政府部门默认,这种默认的态度持续了十几年的时间,现在其负面影响已经越来越严重。一方面,这种模式被很多的外资利用,外资公司仿照这种模式进入了很多外资不应进入的领域,这对于国家的经济、信息安全显然是非常不利的,尤其是在斯诺登事件之后,国家继续放任这种状况持续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另一方面,这种模式使得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制度形同虚设,这给中国的法制形象带来了非常坏的影响,很多外商认为中国的法律存在很多灰色地带,而他们最经常提及的例子就是VIE模式。

VIE模式现在的处境有点像“小产权房”,全部铲除不可能,合法化难度也很大。一些互联网大佬们呼吁对“VIE模式”采取“一刀切”的措施,对其进行“特别监管”或者“彻底合法化”,其难度之大,恰如对“小产权房”的全部合法化或特别监管,真正实行的可能性不大。

但是对VIE模式逐渐的清理和整顿,还是有路径可循,这些路径包括逐渐开放的增值电信业务牌照、自贸区等特定区域的试点政策及国内的融资市场变化等等。如沃尔玛对一号店网上商城的投资,就是一个可资借鉴的“灰转白”案例。在多数VIE模式“灰转白”之后,清理整顿的压力就不会像现在这么大。

未来的一段时间,VIE模式的“灰转白”进程必将加速,毕竟谁都不想天天胆战心惊过日子,同时司法机构裁决“类VIE模式”无效的案件也会时有发生。一进一退之间,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势力版图或许会有些许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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