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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平浪未静 浩宁达身处质疑漩涡

深中浩在面临出资不足时,完全可以通过补足资本来获得原有股权。深中浩可以用合理的价格转让其持有的浩宁达45%股权,450万的卖价对于超过亿元的实际价值实在是太微不足道了,即使深中浩资金链紧张,还可以采取先借款或贷款补足资本,然后再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股权。

在市场关于深中浩以450万元如此低价转让了价值1.8亿元的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宁达)股权的一片质疑声中,浩宁达最终涉险过关。然而事情却远未结束,质疑声也仍未平息,“浩宁达是‘立立电子第二’,公司严重涉嫌掏空国有资产,公司前身是国有上市公司深中浩的子公司,如今变为管理层控股拟上市公司,途径与立立电子完全一致。浩宁达历史沿革非常不清晰,国有资产转让程序不完备,不符合IPO上市基本条件。”有“上市公司财务打假专家”之称的夏草再次发出了这样的质疑。

夏草再次质疑:

浩宁达不符合IPO基本条件

在得知浩宁达成功过会后,夏草认为,“浩宁达历史沿革非常不清晰,国有资产转让程序不完备,不符合IPO上市基本条件。”夏草谈到,通过简单浏览浩宁达的招股书,发现其历史上存在严重的出资不实问题,基本的验资报告无法提供,只是在公司成立8年后的2002年出现过一份验资报告证明公司历史上出资完全到位,且没有进行任何验资复核,公司设立后股权变更十分复杂,中间掺杂着国有资产代持以及转让等问题。“最为滑稽的是,浩宁达历史上所有国有股权转让的资产评估均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此类情况一般需要国有监管部门补充认可即可,但浩宁达只能通过仲裁委员会的认定说明不存在国有资产低卖,简直可笑。”夏草对此嗤之以鼻。

另外,夏草认为,浩宁达股东背景比较复杂,且涉及多家离岸公司、外资公司、信托持股,无法解释其如此股权变更原因,同时未来上市后对于股东某些运作无法限制,将极大损害投资者利益,而在浩宁达历史沿革上有重要作用的新铭达公司情况,招股书竟然披露为“目前无法取得相关资料”。

夏草言辞激烈地向记者说道,“浩宁达的财务数据暴露了公司的虚假业绩,该公司应收账款比例很高,而且披露的众多应收款未收回的原因竟然是未及时催讨,这种说法竟然还写在招股书上。对于浩宁达存货较大的情况,在招股说明书中前文描述是由于公司采购原材料所致,但在后文财务报表中明白列示,截止2009年6月底,公司有超过60%的存货是产成品和在产品,原材料只占20%多,这种前后不一致,应该如何解释?”

对于浩宁达未来发展很重要的募集资金投向环节,夏草质疑,“竟然绝大部分属于现有产品产能扩张,且扩产后产能超过现有3倍,且不说浩宁达产品属于滞销,毛利率低下,即使从浩宁达的招股书上看,2006年,公司的电表及终端实际产能利用率才只有不到70%。浩宁达另外两个研发以及营销更是典型的募集资金拼凑。投资者的钱投入这样的项目,资金安全如何保证?”

另一方面尽管当时深中浩存在出资不足,但对于浩宁达这样一家优质公司,深中浩应该无论如何都要补足资本拿到股权,但深中浩却放弃了补充注册资本。而更为蹊跷的是,深中浩还将9.98%股权以450万元的超低价变卖给了为争夺股权而闹上仲裁庭的香港汉桥。“这不得不让人怀疑浩宁达掏空国有资产,低价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夏草谈到。

对于深中浩以450万元转让了价值1.8亿元的浩宁达股权,夏草认为,深中浩明显是在贱卖上市公司资产。作出这样不明智的选择,深中浩当时的高管是如何考虑的?如果存在利益输送,或者有其他的利益交换,那么当时深中浩的高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浩宁达声称:

披露内容合法、合理、合规

自从浩宁达披露了其招股说明书后,市场的质疑声就未间断过。

浩宁达1999年实现净利润2250万元,宁光电15%的股权一年获利就达337.5万元,然而最终其就以450万元的价格彻底退出了浩宁达。除了转让价格较低引发质疑之外,宁光电转让浩宁达15%股权,当时并没有依法进行评估并报经国资管理部门备案,这也成为市场广泛质疑的焦点。

而另一方面,浩宁达昔日两大发起股东最终的结局是或走向退市或破产,浩宁达则发展得越加辉煌,两者之间是否有联系注定要成为市场质疑的焦点。宁光电的控股股东吴忠仪表集团也是一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2002年吴忠仪表(银星能源前身)曾向控股股东收购吴忠仪表宁光电工公司部分经营性资产,2006年吴忠仪表集团破产,旗下的吴忠仪表涉嫌重大财务造假及巨额亏损,戴上“*ST帽子”并最终改头换面。浩宁达的另一家发起股东深中浩则最终走向退市。

对于深处质疑漩涡中的浩宁达又是如何解释这让市场看不懂的股权转让的呢?记者试图联系浩宁达发行联系人赵元贵,但浩宁达方面以“赵元贵已经出差,不方便透露手机号码”为由,拒绝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而之前有媒体报道显示,赵元贵称其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内容均是合法、合理和合规的,并且公司的核心团队没有一个来自深中浩,而当初还催深中浩补充注册资本金,可是当时它没有能力完成,其他股东补齐也都是有规可循的。至于为何与深中浩披露的股权矛盾,赵元贵则将责任归咎到深中浩身上。另外,赵元贵还同时透露了早在预审阶段,证监会就浩宁达是否涉嫌与立立电子同样的情况进行过问询,公司当时就已提交过书面的反馈材料。而随着日前传闻声再起,证监会还要求浩宁达作进一步汇报,浩宁达与主承销商、律师和会计师等专就此事又向证监会作了汇报。

业内人士分析:

深中浩可补足资本获得股权

夏草谈到,深中浩在面临出资不足时,深中浩完全可以通过补足资本来获得原有股权,尽管深中浩虚假出资在先,但通过补足资本获得股权是很普遍的做法。另外,深中浩可以用合理的价格转让其持有的浩宁达45%股权,450万的卖价对于超过亿元的实际价值实在是太微不足道了,相当于以一折不到的价格在甩卖上市公司的资产;另外,即使深中浩资金链紧张,还可以采取先借款或贷款补足资本,然后再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股权。

不过当时深中浩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挽救其持有的浩宁达45%股权,反而选择了对深中浩最为不利的“一裁终局”的仲裁方式解决问题。而从仲裁结果来看,深中浩也处于明显不利位置。而2001年8月24日深中浩的董事会公告显示,深中浩对仲裁的裁决结果表示异议,并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诉,但后来却又不了了之。

记者采访业内人士也认为,当原股东存在出资不足时,一般情况下可以优先补足资本,再享受原有股权;而仲裁只是裁定确认出资额,在裁定以后原股东也应该有优先补足资本的权利。由于浩宁达业绩较佳,正常情况下原股东都会有补足注册资本的冲动。而尽管深中浩之前存在虚假出资行为,但这并不妨碍深中浩具有优先补足注册资本的权利,深中浩先放弃补足注册资本的机会,后又将9.98%股权转让出去实在令人费解。此外,从仲裁情况来看,仲裁结果明显对深中浩不利,因此此次仲裁和转让有很大可能存在利益输送嫌疑,而这无疑将严重损害深中浩原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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