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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将豁免离岸基金所得税争夺亚洲资产管理中心地位

经过对业内的两轮咨询后,由香港特区财政事务及库务局提交的豁免离岸基金所得税提案将于4月4日在香港特区立法会上讨论。这被基金界认为是香港基金行业的一大利好,同时也是香港加紧与新加坡争夺亚洲资产管理中心地位所作的法律铺垫。

“业界非常欢迎该项措施,这将有助于香港基金业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能带动其他金融服务业的繁荣。从过去两年来看,新加坡在吸引新的基金成立方面比香港要做得好。香港有必要从法规方面设立更有吸引力的条款,鼓励原有的基金继续留在香港投资以及推动新基金在港成立。”香港投资基金公会总监黄王慈明昨日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根据对冲基金顾问公司Eurekahedge的资料显示,2004年新成立的亚洲对冲基金在新加坡成立最多,占到了总数的24%,远远高于以亚洲资产管理中心为目标的香港所占的14%。投资亚洲的对冲基金选择在新加坡成立,部分原因是当地监管机构审批手续快捷,新成立的基金经理牌照申请快捷,短的话只需要1到2周时间。

香港某对冲基金经理昨日向记者表示:“新加坡在法规方面也比较有弹性,在离岸基金减免税上已经走在了香港的前面。新加坡的定息产品市场的发展也相当成熟,所以一些投资于债券、定息工具的亚洲基金倾向于选择在新加坡成立。”

不过,香港也有自身的优势,比如去年首次公开招股的集资额高居全球第三位,仅次于纽约和马德里,加上有背靠祖国内地市场的有利因素,对基金经理来说集资更容易。中国香港证监会目前也正努力在法规上方便基金来港投资。在今年2月份,中国香港证监会就发表声明,指出从2004年10月份以来,已经特别委派专职小组负责处理对冲基金经理的牌照申请,到今年2月共收到9件申请,其中3家已经获得批准,平均的处理时间为10个星期。

香港特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在此次提交文件中表示,为落实豁免离岸基金所得税,考虑到收集的意见后,建议在《税务条例》中引入两项条文;一是豁免条文;二是防止避税条文。

其中豁免条文包括4个部分:一是有关豁免的对象必须为非居住在港的个人,企业,受托人等在香港买卖证券所获得的利润;二是买卖的证券必须符合《证券期货条例》中的规定;三是交易必须符合《税制条例》的规定;四是获得豁免税的非居港人士或公司不得在香港从事任何其他业务。黄王慈明指出,由于“居港人士”属于新的概念,现行的税制条例并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希望监管当局在立法会上能有更进一步的解释。

防止避税条例规定,居住于香港的投资者(指居港人士),如果已获所得税豁免的非居于香港人士持有证券30%或以上的权益,会被视作该非居于香港人士在香港进行的证券炒卖交易所赚得的利润,因而必须缴纳所得税。这项条款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市场人士普遍认为该项比率应该提高,黄王慈明则表示:“我们相信该项比例达到50%而不是30%将更合适香港的情况,同时特区政府应该在将该项建立立法前,明确指出‘居港’和‘非居港’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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