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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对冲基金减免税草案 税收及经理认定存争议

2005年1月31日,将是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下称“财库局”)关于离岸基金公司减免所得税草案公开咨询的最后一天,为加快建立亚太离岸基金(OffshoreFundManagement)中心,以及加强与新加坡的竞争,香港监管当局可能向众多离岸基金公司提供更多优惠。

这已是财库局第二版减免税草案,最初的公开咨询案在2004年1月推出,一些市场人士认为仍不到位。一位香港会计师事务所人士向记者透露,如果按照第一版的方案实施,只会让更多的离岸基金尤其是对冲基金公司改奔新加坡。

该人士认为,相比第一版,去年12月31日公布的新版咨询案对税收优惠规定有重大改动,也更简便易操作。改动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离岸基金所得税减免的具体规定,另一个则是对离岸基金的身份认定,确保本地基金无法伪装以逃税。但业内专家还是认为,新版咨询案所提的税收优惠,仅对20AA条款下所确定的经纪商和基金经理有效,这对吸引离岸基金公司来说,还是不够。

为符合20AA条款,基金经理必须保持独立性,不得持有基金。但在很多时候,基金经理拥有创始股和管理股,不可避免地拥有基金,作为对冲基金的基金经理,业界通行的作法则是其必须投入自己的资金。业界人士透露,对这一点进行修改的要求“在业界呼声很高”。

此外,对第一版中基金持有人身份认定的问题,新版也作了很大变动。第一版规定,享有税收优惠的离岸基金,必须有80%的持有人是非香港居民,且对香港居民身份的认定作出了很详细的说明。而新版则去掉了这些规定。

新法案中对离岸基金可减免所得税的利润规定为:离岸基金通过香港证监会认可的经纪商或投资顾问,交易香港证券所获利润方可免税。

凯基证券执行董事邝民彬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目前只是一次咨询,但业界是欢迎这个决定的。我希望今年3月份香港特区政府公布的预算案中能确定下来。这将吸引海外基金来港投资,推动香港的金融服务业,进一步促使香港向财富管理中心发展。”

而香港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合伙人陈苑芬(FlorenceChan)则透露,该所将在递交财库局的意见书中建议,将离岸基金缴所得税的豁免范围扩大,只要香港居民投资的离岸基金都可享受税收优惠。她认为此举将“吸引更多基金经理公司在香港建立分公司”。

而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的叶招桂芳(FlorenceYip)在接受香港媒体采访时表示,建议财库局放宽香港投资者持有离岸基金的上限,比例可提高至50%,并将税收优惠覆盖到这些基金在香港所有商业活动所获利润,而不仅仅限于交易香港证券。

叶招桂芳还认为,监管部门应当考虑基金界的通行做法,她建议设立3年宽限期,允许基金经理可在基金成立初期持有基金,以方便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