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37号文转odi的案例
在37号问里面,很核心的内容是
- 客户在北京需要有一家权益公司,以这家公司的财务数据为基础对外融资,而目前客户没有,所以需要考虑新设,银行会要求实缴部分注册资金。
- 美元基金必须是知名的投资方,客户表示这点没有问题
- 客户个人的背景和简历要与从事的业务相关,流程是客户先设立bvi(spv公司),提交37号文,同步设立香港或者开曼公司,等拿到37号文后,再返程回来设立wofe,最后完成海外的交割。整个37号一定是板顶同一个集团的业务的。
但最后这个例子,我们发现客户其实还不是这个开曼公司的主要控制人,仅仅是她在国内帮忙提供部分服务,而获得了部分的股权,同时美国这家公司又是已经设立运营的企业,从这方面说是不符合37号文的规定的,所以最后我们建议通过设立一家国内公司,以国内公司对外投资做odi备案,避开不符合37号文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