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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37号文转odi的案例

最近碰到一个北京做医药研发的客户,之前因为帮一个美国实际经营的公司拉融资,在美国公司里面有一些股份,现在这家美国公司可能会考虑上市,所以要求客户去设立一个海外公司,以这个海外公司投资到另外一个开曼公司去,海外的美元基金也会进入这个开曼公司,最后用开曼公司收购美国公司的股份,美国公司日后会返程回来设立一个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客户想做37号文备案

在37号问里面,很核心的内容是
  1. 客户在北京需要有一家权益公司,以这家公司的财务数据为基础对外融资,而目前客户没有,所以需要考虑新设,银行会要求实缴部分注册资金。
  2. 美元基金必须是知名的投资方,客户表示这点没有问题
  3. 客户个人的背景和简历要与从事的业务相关,流程是客户先设立bvi(spv公司),提交37号文,同步设立香港或者开曼公司,等拿到37号文后,再返程回来设立wofe,最后完成海外的交割。整个37号一定是板顶同一个集团的业务的。

但最后这个例子,我们发现客户其实还不是这个开曼公司的主要控制人,仅仅是她在国内帮忙提供部分服务,而获得了部分的股权,同时美国这家公司又是已经设立运营的企业,从这方面说是不符合37号文的规定的,所以最后我们建议通过设立一家国内公司,以国内公司对外投资做odi备案,避开不符合37号文的问题。
2022-03-02 14:17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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