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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文允许VIE募集资金不调回国内吗?

2014-12-31 09:53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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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pex

赞同来自: qixing

VIE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到境外募集资金,而所募集资金必须调回国内给运营实体使用。这就产生了资金回流的问题。如何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将境外募集资金调回境内给运营实体使用,这在VIE架构的实践操作中一直是一个难题。

不过相比于75号文及其《操作规程》,2014年7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37号文”)及其附件《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
1)没有将特殊目的公司(若严格依照《操作指引》规定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的融资、股权变动等明确列为变更登记事项;
(2)取消了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登记的时效要求;
(3)取消了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取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的时效要求。
2014-12-31 10:50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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