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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私募公司不可以直接在中国境内募集资金。离岸私募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2、在境内从事证券及期货交易,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离岸私募公司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必须要在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在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为境内合格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属于境内封闭运行,不涉及跨境资本流动。
1、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2、在境内从事证券及期货交易,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离岸私募公司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必须要在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在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为境内合格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属于境内封闭运行,不涉及跨境资本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