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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设立境外公司——37文号补登记

外管局“37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具体法规内容,大家可以根据上述名称自行检索。我们更多的是从实操方面来说说:

1、“37号文”的监管要点是什么?哪些才是符合“37号文”登记的形式?

我们以下图“37号文”常规结构来看主要监管点,或者说什么样的情形才是“37号文”?

(1)境内居民以其持有的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即需要事先拥有境内权益公司股份);

(2)到海外设立设立特殊目的公司

(3)特殊目的公司融资/上市目的

(4)特殊目的公司完成返程投资

上述情形都满足情况下才属于“37号文”登记范围。

2、如果境内居民已经设立境外公司,能不能补“37号文”登记的形式合规化?

首先要看情形是否属于“37号文”登记的范畴,之后需要同当地的外管局进行沟通,看是否允许补登记,当然也会面临罚款的情形。

3、如果境内居民已经设立境外公司,能不能以境外公司在国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ofe)?

首先还是看之前的“境内居民已经设立境外公司”是否合规,是否之前已经做过37号文备案,如果前期合规,境外公司可在国内设立外商独资公司。

部分机构咨询时,问可否隐瞒境外公司的股东情况,这样设立外商独资公司行不行。我们的回复还是不建议,根据2020年1月1日实施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第2号)第五章法律责任第25条“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予以补报或更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故意逃避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在进行信息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

(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就所属行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

(三)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两年内再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

(四)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4、“37号文”是否有时间顺序要求?

是有时间顺序的,不能说境内居民已经有境外公司,再以现有的境外公司去设立境内权益公司,之后申请“37号文”登记。

常规的时间顺序是:

1、境内居民持有境内权益公司股权;

2、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

3、签署融资意向书/海外上市招股说明书等文件;

4、37号文登记

5、境内wfoe公司设立
2021-08-09 15:31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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