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税务局近日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在商品或服务供应时增值税反向征收机制的应用通知。在GCC增值税协定中,反向征收机制(Reverse Charge Mechanism,简称RCM)的定义为纳税人有义务代表向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非居民企业缴纳增值税,且该应税客户需要满足GCC增值税协定和相关国家增值税法中规定的相关纳税义务。
反向征收机制应用的范围
- 主体:从非居民企业享受应税服务时,或者从其他协定成员国企业/个人享受服务时,可以适用反向征收机制
- 反向征收机制示例
- 适用反向征收机制的服务:法律及专业服务、会员/订阅服务、广告服务
- 不适用反向征收机制的服务:享受增值税豁免的相关服务(如从非居民企业获得金融服务)、非居民企业向沙特非纳税人客户提供的服务(注1)、GCC增值税协定中规定的特殊情况(注2)
- 注1:由非居民服务商向沙特的非纳税人客户提供服务时,非居民企业服务商需要在沙特注册增值税税号并履行其增值税纳税义务
- 注2:特殊情况包括:交通工具租赁(协定第17条)、货物和旅客运输服务的供应(协定第18条)、提供房地产相关服务(协定第19条)、有线和无线电信服务以及电子提供的服务(协定第20条)、其他服务,包括酒店、餐饮、文化体育、教育服务等(协定第21条)
反向征收机制应用时的考量
- 提供服务的非居民企业服务商在沙特境内没有经营场所或其他固定居所
- 根据反向征收机制的原理,服务接收方视为服务的提供方,即为自己提供服务。因此服务接收方应申报增值税销项税(output VAT)。在满足抵扣标准的情况下同时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input VAT)
- 反向征收机制下的增值税申报和缴纳日期与正常增值税合规要求一致,即服务提供日、税务发票开具日或部分或收到全部服务对价日较早者为准
- 根据反向征收机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应在增值税申报表的第9栏填写。该表格自动假定进项增值税可100%抵扣(如不可完全抵扣,纳税人需自行对抵扣金额进行手动调整)。
- 在反向征收机制下,若纳税人接收到的货物和服务是为了开展经济活动或为了生产其应税商品的,则纳税人可享受增值税减免
- 虽然反向征收机制中将服务接收方视为服务提供方,但接收服务的企业无需就该服务工应向其自身开具税务发票。服务接收企业仅需要保留服务供应商开出的发票及其业务记录,作为反向征收机制的支持文件备查
- 服务接收方(纳税人)的税务义务是在正确的会计期间对增值税销项税进行申报、抵扣或缴纳税款,否则可能会导致企业收到税务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