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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若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021-06-23 11:18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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