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请商标提供真实个体户执照的法条规定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一致。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商标注册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