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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资金回国是否一定要通过WFOE?

VIE
2021-04-01 17:10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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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来自: 小快车 lupu

VIE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到境外募集资金,而所募集资金必须调回国给运营实体使用。这就产生了资金回流的问题。如何在不的前提下,将境外募集资金调回境给运营实体使用,这在VIE架构的实践操作中一直是一个难题。境外募集资金要想调回国,在实践常有几种做法。

真实交易

境外实体将募集资金以外债或资本金的形式打给WFOE,WFOE拿到外汇后,与运营实体之间签订合同,合同的容根据双方之间的业务关系而定,有货物买卖合同,有服务合同,有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合同,等等。通过这些合同,WFOE与运营实体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支付结汇制的要求,WFOE拿着这些合同及运营实体开具的发票向银行结汇,结汇所得人民币由银行付给运营实体。

这种做法产生税赋成本大量增加,但却是长期以来,将境外募集资金支付给境运营实体的最合法合规的途径。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资本金结汇的用途,外管部门有严格限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围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2号文第六条还规定,除非是5万美元以下的备用金结汇,否则,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应当提交的材料,就包括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以及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 142号文只适用于资本金结汇,而外债结汇仍应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以及《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中的“限额支付结汇制”,即:对于一次性结汇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银行可凭企业的结汇申请和书面支付命令(外债资金结汇须审核外汇局出具的结汇核准件),将结汇的人民币资金转经该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暂时过渡,并在两个工作日支付给最终收款人。而对于20万美元以下的小额结汇,则只要求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

142号文只适用于资本金结汇,而外债结汇仍应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以及《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中的“限额支付结汇制”,即:对于一次性结汇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银行可凭企业的结汇申请和书面支付命令(外债资金结汇须审核外汇局出具的结汇核准件),将结汇的人民币资金转经该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暂时过渡,并在两个工作日支付给最终收款人。而对于20万美元以下的小额结汇,则只要求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

虚假交易

境外实体将募集资金以外债或资本金的形式给WFOE,WFOE拿到外汇后,以与运营实体之间的合同及发票向银行结汇,结汇所得人民币付给运营实体。

跟真实交易相区别,虚假交易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除了支付合同价款外,合同双方根本没有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愿和行动,二是运营实体开具的发票往往在WFOE结汇完成后就作废掉。

以虚假交易进行结汇,涉嫌非法结汇或改变结汇资金用途。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违规行为定性与处罚适用法规依据的通知》(汇综发[2011]135号)第六条规定,使用无效合同或虚假发票结汇、在结汇后作废发票,属于非法结汇或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至于具体定性是非法结汇还是改变结汇资金用途,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但该行为被认定为却是肯定的。 。。。
2021-04-04 21:19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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