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37号文将境内居民个人和境内机构均纳入了返程投资外汇登记的范围,即依据37号文,境内居民个人和境内机构都可以在外管局对其为实现境外投融资,利用其境内外资产而设立的SPV进行登记。37号文同时规定了登记的时间,登记的范围(即境内居民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的第一层SPV),补登记的方式以及未登记的罚则等。
故境内居民个人通过37号文以及外管局发布的结汇操作方式等,既可以完成将SPV境外融资调回境内的流程。
目前关于返程投资的限制与规定主要集中在:
- 外管局2014【37】号文: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商务部等六部委2006年【10】号文:商务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