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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观专利授权条件是什么?

授权条件
1、装饰性
可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就产品作出的设计。外观设计的装饰性要求相关外观设计应当具有一定的美感,但不会要求如美术品或艺术品所呈现的美和装饰性。要注意的是,外观设计只保护装饰性特征而不保护技术性特征,即不保护产品的技术功能。某些外观设计需要借助其他因素(如流水、灯光)才可以显示出来,但并不妨碍他们是对产品的装饰,并且可以获得专利。
2、新颖性
如果一件申请授权的外观设计与一件在先的外观设计大体相同(不要求完全相同),则申请中的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如果不同,则申请中的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申请人首先在其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成员国提出的外观设计申请,在美国享有6个月的优先权。申请人在将外观设计公开的12个月内,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不丧失新颖性。
3、非显而易见性
如果在相关领域中一般技术水平的人员看来,专利申请中的外观设计作为一个整体,与申请专利时的现有外观设计之间的不同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这项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
五、关于新颖性规定的例外情形
2013年3月16日后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新颖性的判断适用美国发明法案(Leahy-Smith American Invents Act,下称“AIA”)第102条的规定。第102条规定了两种影响专利申请新颖性的情形,及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同时规定了针对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的例外情形。
(1)针对§102(a)(1)条,现有技术,给予来自发明人的公开以宽限期(限于一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发明人、共同发明人(包括间接源于发明人的)在其申请日之前1年内所作的公开不属于现有技术;或者,
发明人、共同发明人(包括间接源于发明人)和其他人在申请日之前1年内均有公开,但发明人的公开早于其他人的,则其他人及发明人的公开都不属于现有技术。
(2)针对§102(a)(2)条,抵触申请,给予来自发明人的专利申请以优惠(不限于1年)
在“美国抵触申请”中所出现的公开,如果在先申请的发明为从在后申请的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处直接或间接获得;或者,
在先申请的发明为在后申请的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在在先申请之前所公开;或者,
在先申请的发明由同一人所拥有或有义务转让给同一人,则在先申请不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美国的优惠规定给申请人提供了机会,可以通过产品在市场上的成功与否来决定是否值得在美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最常见的情况是申请人在中国首次提交外观设计申请,在六个月优先权期间没有在美国提交申请,随后中国的外观申请已经授权并公开。如果中国外观申请授权文件的公开是在12个月内的宽限期内,这种公开将不影响美国外观申请的新颖性。
六、部分设计
美国《专利法》第171条规定:“就产品而发明的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发明者可依据本法的规定和要求获得专利。本法与发明专利有关的规定,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除非另有规定。”根据美国法院判例所作的解释,美国专利法第171条只是要求“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须应用于产品上,可获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就产品而作出的发明,但并未规定必须是完整的产品。允许用照片视图的形式提出部分外观设计。这种状况下,用阴影颜色涂覆不需要保护的部分。而中国专利法仅保护全部设计并不保护局部设计。
七、单一性
国外观专利申请可以有一件申请,多个实施例。申请客体为属于一个总构思的多个实施例或者相近似外观设计,只要其外观和形状相近似,则可以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提出。权利效力表现为只有一个外观设计专利权,仅有一个保护范围。
2020-09-11 16:09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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