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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香港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公证认证都要依据什么法律基础?

以香港公司为主体资格发生的法律行为,无论用于是在国内设立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代表处或是用于诉讼/仲裁,都有必要证明该香港公司主体的合法性和有效必一。香港公司一般分为有限公司或无限公司,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因而他们的证明文件也有所不同,通常我们都以香港有限公司为分析对象,一般有两类证明,一种是<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的查询/鉴定证明>,另一种是<公司资料(状况)证明书>两种有什么不同?

一、受理机构认受性不同,<公司资料(状况)证明书>的认受性大于<商业登记证/证册证书的查证/鉴定证明>因为<公司资料(状况)证明书>更加全面说明香港公司的主体现在的状况包括在新一年都周年申报前的一切变更情况,而<商业登记证/证册证书的查证/鉴定证明>只是说明登记证/证册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二、证明的格式、内容及附件不同,一般<公司资料(状况)证明书>会包含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成立表格\周年申报表\董事;秘书;注册地址变更通知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而<商业登记证/证册证书的查证/鉴定证明>只包含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因而在办理有关香港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时,应该清楚了解所办理的事情及受理机关的要求。

在香港,香港政府没有专业设立公证处,所指的公证有三种:

(1)在香港本地使用的香港律师公证;

(2)在大陆使用的中国委托人公证;

(3)到世界各国使用的国际公证。

因此根据文件适用地区的不同,办理不同类型的公证。

香港公司主体资格在香港以外的地区使用时会分三种情况:

一:海牙认证

1.拿到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使用,则只需要先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认证(也叫加签),即可使用;

二、非海外认证且使用国在香港有领事馆

2.拿到非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使用,需要先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认证,最后拿到使用国驻香港领事馆认证;

三、非海牙认证且使用国在香港无领事馆

将香港高院加签后的文件送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认证,然后送该国驻北京大使馆认证。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内地设计港澳主体的纠纷按照涉外纠纷处理,所以香港主体若在内地打官司的话,委托律师的行为、香港地区获取的证据缉获的证据的行为本身都要经过一定的机关进行公证认证,对此,有些香港律师事务所自身是可以做上述公正认证的业务的,而且该公证认证也是要收取费用。
2019-12-27 12:07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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