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r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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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适用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
此为2008年之前新税法颁布之前适用于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法规定,虽然在2008年之后原来的法规已失去判断的效力,但是相应的判断原则,仍可以参照原来的规定,只要外资没有进行转让或者退出,就不用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