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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海外身份如何定义?

什么是消极非金融机构
与积极非金融机构不同,消极非金融机构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和细分类,而是一个默认的类别。原则上,如果一个非金融机构不属于积极非金融机构,则其应被分类成消极非金融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与美国FATCA的双边信息交换机制不同,CRS属于全球性的信息交换,为了防止个人通过在非CRS参与国设立投资机构 (Investment Entity) 而不合理避税,CRS特别增加了一类消极非金融机构,即位于CRS非参与国的投资机构(Investment Entity)。例如中国居民李某在博茨瓦纳(非CRS参与国)设立一家投资机构A,当A在瑞士(CRS参与国)的B银行持有金融账户时,B应当将A分类成消极非金融机构。但如果该投资机构A设立在韩国(CRS参与国),那么B银行作为CRS下的金融机构,无需对另外一家CRS参与国的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一种)进行尽职调查和账户识别。

“穿透”原则的适用

作为非金融机构,消极非金融机构本身没有任何FATCA或者CRS下的合规义务,不存在识别金融账户并搜集和申报金融账户信息的问题。但是如果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另外一家金融机构的金融账户时,该金融机构不仅需要识别该消极非金融机构的税收居民身份,同时需要“穿透”该消极非金融机构,识别出其实际控制人(Controlling Persons, 或 Substantial Owners), 看其是否属于需要申报的情形。

例如,A公司是一家资产持有公司,注册在开曼群岛,且该公司由开曼群岛当地一家专业公司管理。中国居民李某是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A公司的唯一资产是在瑞士B银行存有的现金1000万瑞郎。瑞士B银行作为一家金融机构,在识别其金融账户持有人A公司时,会要求A公司提供其FATCA或CRS下的合规身份,由于A公司的资产只有现金,通常在CRS下会被分类成消极非金融机构,因此B银行还会要求A公司提供其实际控制人李某的信息。由于瑞士和中国都是CRS第二批参与国,理论上,李某的金融账户信息将于2018年9月被传递给中国国家税务总局。

什么是实际控制人(Controlling Persons)

实际控制人通常是指对一个实体(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实体)进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自然人。

美国FATCA 政府间协议(IGA),美国财政部FATCA法规以及OECD CRS评述都规定,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应当与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建议十(Recommendation 10) ,2012年2月版》中的“受益所有人”概念保持一致,且必须按照《建议十》进行解释。这样做,一是出于打击金融犯罪的考虑,防止逃税者滥用国际金融体系进行税务犯罪活动,另外一方面也是出于减轻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考虑,因为按照该规定,金融机构在进行FATCA或者CRS下合规时可以利用已有的反洗钱调查所获得的信息,无需进行重复工作。按照FATF《建议十》的解释,FATCA或CRS下的实际控制人主要包括:

1) 对于法人实体(Legal Person), 实际控制人是指对该实体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对于“控制”的理解,通常是指超过一定的股权控制比例,如25%。譬如中国居民甲某和乙某,在百慕大群岛设立一家资产公司,分别持有50%的股权,那么通常来说甲某和乙某都应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如果一家公司所有股东的持股比例都低于25%, 也就是说从持股比例上来看并没有人对该公司实施“控制”,则在该公司的高管应为其实际控制人,例如董事长,总经理等。

2)如果在境外有公司,最终受益人是自己,那在当地拿税号是最好的做法,如果没有选择一个税收低的国家去做好税务筹划,把税务落地,受CRS影响后,再 把信息传回国内,到时不仅去补救,还会有被估税的风险,最好是提前做好税务防范意识,做到节税(TIN)
2018-08-17 11:41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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