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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清盘需要开董事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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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gwangl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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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董事会股东会肯定要开
2018-07-23 14:13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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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盘,是一种法律程序,公司的生产运作停止,所有资产(包括生财工具的机械、工厂、办公室及物业),给短期内出售,变回现金,按先后次序偿还(分派给)未付的债项,之后按法律程序,宣布公司解散的一连串过程。

当公司出现问题,或债台高筑。或股东争拗。或经营不善等,自然出现清盘的可能,

在公司资产结算并分配予债权人及股东后,公司亦告结束。有限公司及无限公司的清盘及处理方式不同,概括来说,因无限公司并非法人团体,而是以独资或合伙形式运作,故只需通知税务局停止经营及交代公司账目,并停止再续商业登记证即可,程序上比有限公司简单得多,同时,由于债权人可直接入禀法院向无限公司负责人追讨债项,甚至要求当事人宣布破产以作偿还,故无限公司只会出现自愿性清盘或停止经营,而没有由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性清盘。决定清盘或停业后将会变卖公司所有资产,如属合伙经营者便须按照成立公司时所定的合伙协议分配资产。 其实,很多时候是因股东之间无法继续合作才决定清盘,故或会出现得不到共识的情况下,这时可聘请会计师出现偏颇,亦可以要求会计师公会主席指派中立的会计师担任,若依然无法顺利解决,便可入禀法院,有法院指派中间人处理清盘工作,但无论清盘人是自行委任还是法院指派,其费用也会首先于公司资产中扣除。如果是把无限公司售予别人,则只需股东买卖双方通过协议,并把变卖公司所得的金额拨入公司资产在做分配即可,但要留意的是若税务局觉得卖价比市价低,税务局将再做评估。

清盘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包括:
自动清盘(Voluntary liquidation): 该公司成员例如合伙人、有限公司股东的意愿,认为公司的原先使命已经完成,又或者公司再经营下去也不必要,所以主动清盘,把资产出卖,变回现金,分派给债主及股东等,结束其公司法律个体。此一类清盘未必所谓“资不抵债”的。
强制清盘(Compulsory liquidation): 因一间公司的资金不能抵偿负债,债主以民事法追讨,最后法院出强制清盘令。

公司成员自动清盘
当公司的成员决定公司进行自动清盘并解散公司,自动清盘便会进行。若果公司的成员议决公司进行清盘,公司通常便会停止运作而自动清盘亦会宣告开始。如果公司有偿还债务能力,而公司成员又能提供法定的声明以证明公司的偿还能力的话,该清盘会视为公司成员自动清盘。
在上述自动清盘案中,会议会议决委任清盘人进行清盘。否则,清盘案会视为债权人自动清盘,债权人会议亦会召开,此时公司的董事必须汇报公司的事务。若债权人自动清盘进行的话,公司清盘的审查委员会亦会成立并委任审查委员会成员。

即使公司自动清盘开始后,法庭仍可能颁布强制公司清盘命令,但呈请清盘的分担人可能需要留意自动清盘可能会对其他分担人构成偏见。

债权人自动清盘
债权人自动清盘及股东自动清盘的分别在于资债能否相抵,如资不抵债属前者,相反则属后者。但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是先由股东召开特别会议通过清盘决议,然后召开债权人会议,届时所有债权人亦须出席,如银行、供应商等,如所有债权人亦同意公司清盘,即可达成自愿性清盘的条件,当决定清盘后,便需指派清盘人负责一切清盘事宜,如公司资不抵债,清盘人就由股东建议人选,由债权人做最后决定,但若资产多于债务,则直接由股东委任。

强制清盘
如果公司的负债过多,其债权人及/或公司成员可以入禀法院提出清盘呈请。
清盘呈请提出后,法院将进行清盘呈请聆讯,最后法院会发出强制清盘令,颁令公司进行清盘。 强制性清盘即是被债务人入禀法院追讨债务而导致清盘。当债权人取得得值令后,公司会收到正式通知书需于21日内清还债项,若公司无法偿还,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性清盘。在正式上庭时若无人反对该公司之清盘申请,将由法院委任破产管理署担任清盘人,若遇上了一些复杂的清盘事项,亦可聘请会计师处理,另外,上市公司比私人公司会有更多的规限,因上市公司同时接受联交所及证监会的监管,如公司被入纸申请清盘,便需停止经营以防对股市造成太大的股价波动。

清盘人职责
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清盘人(中间人)也会接管及控制其公司的所有资产,

包括追讨及归还债项,并于完成资产整理后作分配。如属无限公司,资产全数归入各股东名下;若属有限公司,资产则由债权人及股东相分,但清盘人会按债权人的优先次序先清还债项,首先缴付清盘人的费用、再者偿还欠款予优先债权人,即员工及政府,然后是无抵押债权人,最后才按比例交予股东分发。要留意的是,债权人中有一种名为有抵押债权人,他们在清盘开始后,已可即时把抵押品变卖抵债,若扣除债项后尚有余款,便需交予清盘人分发予其他债权人。有一点是值得一提的,就是即使入禀法院,如无法联络公司负责人弄清其公司帐目及资产,就无法追讨债项,但清盘人费用及上庭的费用依旧需由申请人负责,一般收费约五至六万,可见当中实存在得不偿失的风险,故若非牵涉到大笔金额,一般债权人也不会轻易主动向法院申请把公司清盘。 当一间公司清盘时,清盘人会将所有资产变卖,然后再按优先次序清还欠债。债权主要分为有抵押债权和无抵押债权两种。比方说,如果雷曼是以它手上的股票,如绿城中国,为抵押品向你借钱,在清盘开始后,你立即可以取回这一批股票,以变卖所得金钱抵债。如果还有余款的话,要交回清盘人,成为公司资产,依先后次序发放给其他债权人;若抵押品变卖款项不足,你便会被列入无抵押债权名单里。

在清还的次序中,除了清盘人的酬劳、员工和政府,银行的位置也是排在很前面的。你可能会问,为什么银行可以比其他债权人早一点拿到钱?法理上的解释是为了保障金融体系的健康,保障大众的利益。就因为如此,银行在债权名单里是就享有一个较优先的位置。之后,才轮到一般无抵押的债权人。最后便是股东,也就是拿着股票的投资者。这一次,像雷曼这么有名的投资银行都要选择清盘,我们可以推断它是严重资不抵债的。在这种情况下,无抵押的债权人可以成功索偿的机会是非常渺茫的。
2018-07-24 16:39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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