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离岸问答 » 如题;内地人常住成都,有一国内进出口公司,另有一间香港离岸公司,开户行交行OSA账户。

如题;内地人常住成都,有一国内进出口公司,另有一间香港离岸公司,开户行交行OSA账户。

问题一、两间公司都登记为同一法人,有合同来往,是否涉及法律问题?
问题二、离岸公司是否需要交国内企业所得税?
问题三、使用离岸公司打给国内私人账户是否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希望各位大神赐教,万分感谢!!!
2018-04-16 21:55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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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efan198211

赞同来自: CZ海业

1.可以有业务往来,但会涉及关联企业的申报。
2.你在香港交
3.境外收入达到12万元是要主动申报个人所得税的。
2018-04-17 09:47 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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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头苦干僧

赞同来自:

国内进出口公司与香港离岸公司是关联方,有合同来往支付费用,这是企业的经营行为,无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后支付。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企业限期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以备检查确定该支付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对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2018-04-17 14:33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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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liamo

赞同来自:

不用交税
2018-07-30 12:53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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