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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派人在内地工作 代扣代缴所得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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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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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依据上述规定,对香港公司而言,香港公司为境内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属于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咨询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条关于常设机构规定中的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它人员,在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者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同时,《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第三条规定,取消《安排》第五条第三款(二)项中“六个月”的规定,用“一百八十三天”代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号)第一条规定,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的规定,具体执行中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若香港公司派雇员为境内企业提供咨询服务,雇员在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一百八十三天,香港公司可判定为在境内设立常设机构,香港公司取得咨询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若雇员在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香港公司判定为在境内没设常设机构,香港公司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如香港公司在内地没设有经营机构,那么内地公司将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内地公司在向香港公司支付佣金时应按《增值税税目税率表》服务业税率5%,代扣代缴增值税。计算公式:代扣代缴增值税额=支付佣金额×5%。

具体的咨询劳务利润率请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以税务机关为准。

境内企业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的规定,代扣代缴香港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2022-12-15 12:06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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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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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不可能那么多吧
2016-12-23 13:54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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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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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可以肯定不是30%。关于香港公司向内地派驻人员,个人税收参考《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税收优惠的政策的。
2016-12-23 15:52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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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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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不可能
2016-12-23 16:00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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