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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香港公司利得税报税表一般要在发出日起 1个月 内交回税务局的,如果是首次税务申报,税务局是容许在报税表发出后的 3个月 内交回。当然报税表也是可以申请延期提交的,3月31日的最长可申请延期8个月。
当然你也要了解这些情况,应评税利润(或经调整后的亏损)指任何人士在评税基期内以一般会计准则,及依照《税务条例》对收入及可扣除项目的规定,计算出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或蒙受的亏损)。 利得税的评税基期未必与课税年度(即每年的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相同。
评税基期为以下的其中一段期间:
截至有关课税年度3月31日为止的一年(与课税年度相同);
如业务年结并非于3月31日结算,则在有关课税年度3月31日为止一年内终结的会计年度(举例:如公司的每年结算日是5月31日,阁下于2015/06课税年度须申报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之账目。 );
如账目以农历结算,则在有关课税年度终结的农历年;
如属新开业务,请参阅下文。
新开张业务之利得税评税基期
假设阁下的业务于2014年7月1日开始营业,而会计账目于每年 12月31日结算(即首个会计年度于 2014/05 课税年度结束),业务的评税基期是:
2014/05课税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015/06课税年度: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假设阁下的业务于2014年7月1日开始营业,但会计账目于每年5月31日结算(即首个会计年度不是在2014/05课税年度结束),业务的评税基期是:
2014/05课税年度:无
2015/06课税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
2016/07课税年度: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
当然你也要了解这些情况,应评税利润(或经调整后的亏损)指任何人士在评税基期内以一般会计准则,及依照《税务条例》对收入及可扣除项目的规定,计算出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或蒙受的亏损)。 利得税的评税基期未必与课税年度(即每年的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相同。
评税基期为以下的其中一段期间:
截至有关课税年度3月31日为止的一年(与课税年度相同);
如业务年结并非于3月31日结算,则在有关课税年度3月31日为止一年内终结的会计年度(举例:如公司的每年结算日是5月31日,阁下于2015/06课税年度须申报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之账目。 );
如账目以农历结算,则在有关课税年度终结的农历年;
如属新开业务,请参阅下文。
新开张业务之利得税评税基期
假设阁下的业务于2014年7月1日开始营业,而会计账目于每年 12月31日结算(即首个会计年度于 2014/05 课税年度结束),业务的评税基期是:
2014/05课税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015/06课税年度: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假设阁下的业务于2014年7月1日开始营业,但会计账目于每年5月31日结算(即首个会计年度不是在2014/05课税年度结束),业务的评税基期是:
2014/05课税年度:无
2015/06课税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
2016/07课税年度: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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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miracle 老师曾经给我的答案:以2014年3月31日作为年结日为例子( 税务上简称为 “M Code” 个案 ) ,该公司如经执业会计师审核及已计算出该年度有税务利润(即应评税利润 (Assessable Profits),以未扣除上年度带至今年度的税务亏损 (Tax Loss) 计算,与会计账目上的会计利润 / (亏损) 有别 ),而税务代表也已申请了整批延期报税,该公司便必须要在2014年11月15日或以前,将已填妥及签署的利得税报税表及利得税计算表呈交至了香港税务局。如果该公司不属于小型法团 (Small Corporation) ,还需连同已审核账目 (Audited Accounts) 一并呈交至香港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