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名字查册后未注册可以申请保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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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注册处对于香港公司名称相关说明: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公司注册处的网上查册中心(www.icris.cr.gov.hk)查阅公司名称,以便查核拟用的名称是否与一个已注册的公司名称相同。查阅公司名称是一项免费的服务,查册人士可使用「以全名查册」的方式,输入拟用的公司全名,包括所有空位、标点符号及末端的字眼,例如“Company Limited”、 “Limited”、“Company”、“有限公司”、“公司”等。显示查阅结果的屏幕上亦会载有自2010年12月10日起本处曾发出更改名称指示的前用公司名称一览表,申请人宜同时查阅一览表,以确定拟用的名称与一览表内的名称并不相同。不过,公司注册处要在处理申请文件后,才能确定某个公司名称可否注册。
香港公司名称命名规则:
- 公司可使用英文名称、中文名称或以英文及中文名称注册,但不得使用英文字/字母与中文字组合而成的名称。
- 公司英文名称的最后一个字须为“Limited”,而中文名称的最后四个字须为「有限公司」。
- 公司的中文名称必须是繁体字,这些繁体字须在《康熙字典》或《辞海》及ISO 10646 国际编码标准内找到。
一般来说,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名称将不获准注册:
- 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与载于处长的公司名称索引的另一名称相同;
- 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与根据其他条例成立或设立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
- 行政长官认为使用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会构成刑事罪行;或
- 行政长官认为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令人反感或因其他理由是违反公众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