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离岸问答 » 出口巴西需了解

出口巴西需了解

巴西海关相关政策及工作习惯简介
    (一)所有海关事务由联邦税务总局负责,通过巴西外贸网管理
巴西的海关事务由财政部下属的联邦税务总局具体负责,包括海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关税的征收以及海关监管制度的实施等。根据巴西联邦税务总局的海关条例,所有货物的报关程序均需通过巴西外贸网(SISCOMEX,巴西政府整合进出口信息、监控进出口操作的网络系统)进行。货物申报单在输入该网之日起即为报关程序的开始,同时,进口商还需按要求向海关提供相关单证, 海关对申报内容与货物进行核实,核实一致后通过该网授权通关,进口商方可提货。进口流程中的每一个环节由不同的机构负责。一般来讲,承运人(Transporter)应在巴西外贸网中登记船只和货物信息;港口(Terminal)需通知海关当局货物已到港并在其保管之下;进口商(Importer)登记报关文件,启 动进口报关程序;海关(Customs Authority)进行检查及清关工作。
    (二)巴西各大城市和重点港口均设有海关保税仓库
海关保税仓库允许寄放以临时的、直接的和间接的方式所进口的商品。临时进口商品指到巴西中转再出口的商品;直接进口商品指用户自己进口供今后使用的商品,可以避免积压资金,又保证货源的供应;间接进口商品,即寄售的商品。经允许寄放在海关保税仓库的商品,暂免交进口税、工业产品税、商品流通服务税等。但在进入巴西国内市场前,进口商必须办妥进口手续,缴纳各种税金。在保税仓库存放货物的仓储费(按月计)约为货物价值的4%左右,仓储费可在提货前一次付清。凡巴西允许进口的商品原则上都可以这种方式寄放在海关保税仓库, 但对工业原料、中间产品、机器零配件、机械设备等优先提供便利。
    (三)大部分商品进口均须办理进口许可证
    巴西大部分商品进口都必须办理进口许可证(包括自动进口许可证和非自动进口许可证两种)。其中,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审批过程比较简单且自动批准;非自动许可证的申请及审批由发展工业部下属的外贸局(DECEX)负责,发放由各相关机构处理。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主要包括需要经过卫生检疫、特殊质量测试的产品,对民族工业有冲击的产品及高科技产品,以及军用物资等国家重点控制的产品,具体涉及大蒜、蘑菇、绝大部分化工产品、绝大部分医药原料和成品、动植物产品、轮胎、纺织品、玻璃制品、家用陶瓷器皿、锁具、电扇、电子计算器、磁铁、 摩托车、自行车、玩具、铅笔等。进口商需要在出口国将货物装船前通过巴西外贸网申请许可证。进口货物未获许可证则需缴纳该批货物海关估价的 30%作为罚款,如许可证失效后货物才在出口国装船,则须缴纳该批货物海关估价的10%或20%作为罚款。
    (四)进口通关时海关按颜色分类抽检
    进口商在获取财政部授权的进口许可并在巴西外贸网中登记进口报关文件后,报关文件将会被系统自动提交,并按照进口商纳税、贸易行为、进口货物性质、数量以及价格、征税情况、货物原产地、出口地、 进口商运营能力和经济实力等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后,被分配到不同的清关通道实施分类抽检,即按照绿色、黄色、红色、灰色四种不同颜色分类处理。绿色:即报关货物及文件可全部免检,自动通关;黄色:即仅检查报关文件,核实后,货物自动通关;红色:即报关文件和货物均需经过检查后方能通关;灰色:根据相关特殊条例规定,除对报关文件、货物进行核查外,还需执行海关特殊监管程序,核实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包括货物进口价格等内容。另,根据规定,海关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验货结果,验货时当事人应在场,货物若需样检,所发生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五)提单(B/L)标识要求较为特殊
    巴西海关不接受海运单(Sea Waybill),同时,所有无单货物(单证信息缺失或错误)靠港卸货后将被视为走私,立即被海关扣押并处以罚款。另外,巴西海关对正本提单也有一些特殊的要求:
    1.收货人不得为“TO ORDER”。若B/L上的Consignee显示为“TO ORDER”,货物将会被海关扣留,直至向巴西海关系统提交收货人的详细资料(包括完整地址,CPNJ,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及联系人等),海关才会允许提货。
2.不接受通用货物描述。巴西海关不接受提单上采用通用货物描述(如:departmentgood,merchandise,Chemical,Drycargo 等)。
    3.必须标识 Consignee的 CNPJ、货物的NCM及CBM。B/L的Consignee必须标明对应的CNPJ,若Notify与Consignee不同,也须标明其相应的CNPJ。出口企业须与Consignee确认货物的 NCM,其号码前四位必须显示在提单上另外,B/L上必须标识出货物的体CBM。
4.运费必须用数字和文字同时在提单上注明。
    (六)海关效率低下,通关手续繁琐巴西海关管理总体效率低下,进口通关手续繁琐。根据《2010年全球贸易促进报告》的内容,当年125个参评国家(或地区)中,巴西在海关管理方面排名115位,在进口手续方面排名81位。虽然近年来巴西在精简进口程序、提高清关效率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总体效果并不明显。
    (七)退运或转卖不易操作
巴西对进口报关有相应的时限要求: 在港口和机场(Primary Zone Area)的货物应在卸货后 90 天内进行;在其他可进行海关进出关活动的地区(Secondary Zone Area)的货物应在卸货后45天内进行;关于涉及邮政汇款(Postal  Remittance)的货物,应在收到收货提醒后90天内进行。若要求时限后仍无人认领,将被认定为弃货,并由巴西联邦税务局负责拍卖或捐赠,若为假冒伪劣产品则直接销毁。对于滞港货物,出口企业可以申请退运或转卖,但需要向海关提供进口商的许可,若进口商不配合或拒绝提供,出口企业需向海关提供进口商已拒绝接受货物或不再提货的相关证据。不管退运还是转卖,出口企业均需向海关明确声明滞港期间所有费用由出口企业还是新买方承担。另外,若申请转卖,出口企业需向海关提供修改后的提单及以新买方抬头的全套贸易单据。
    (八)海关新政策(IN1356/2013 号法令)并不意味着“无单提货”
巴西海关2013年5月6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下发的 IN1356/2013号法令。该法令对IN 680/2006号法令部分条款做出修改:进口货物清关完毕后,进口方可不凭正本提单提货。此法令一出,部分船公司和媒体未经调查,大肆宣扬此后巴西买家仅凭提单复印件就可以提货,导致存在巴西业务的出口企业人心惶惶,有的企业暂停出口巴西,有的甚至放弃已经到手的订单。但事实情况并非如此。巴西海关执行的是先清关后提货的程序,IN1356/2013号法令施行之前,按照相关法令规定,承运人需在巴西外贸网登记提单电子信息(CE,the electronic registration of the Bill of Lading),而巴西进口商开展进口清关工作必须先从海关税务部门获取 DI(Declaration of Importation),申请DI时,必须提供正本提单和其他报关所需文件。同时,在提货环节,港口(Terminal)海关人员会再次要求提货人提供正本提单, 并规定可在进口货物清关后的五年内任何时点要求进口商提供正本提单。而IN 1356/2013号法令删除了清关之后提货时还需出示正本提单的规定,但进口商在申请DI时仍需提供正本提单、由出口企业签署的正本商业发票、装箱单和其他合同、法律规定需要提交的文件。
IN 1356/2013号法令的目的是提高货物清关效率、简化进口程序。它所改变的只是巴西海关自己的执法手续, 并不影响正常国际贸易的物权交割。因此,IN 1356/2013 号法令并不必然导致无单放货。
    二、出口巴西的注意事项及相关建议
    (一)注意用好出口信用保险政策, 实现安全收汇前提下的市场扩展。出口企业要学会借助中国信保了解、评估和跟踪买方的信誉和实力等资信情况,建立动态的买方信用管理机制,有效筛选并培育优质客户;同时,通过投保给予买方相应的账期,在信用保险对收汇风险的保障下,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抢抓订单;已经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若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D/P、D/A 或见提单副本付款等方式,可申请OA限额,并按照OA方式申报缴费,以尽可能扩大保障程度。
    (二)注意贸易术语和结算方式的选择,避免买方未结汇提货。当前,国内企业对巴西出口贸易中多数采用托收或见提单副本付款的付款方式,虽然巴西IN 1356/2013号法令并不影响正常国际贸易的物权交割,但新法令实施后, 海关的操作流程出现了变化,通关效率得到提高,一定程度上给了进口商与船公司串通后快速清关的可逞之机。因此,为避免不良承运人无单放货的风险,应尽量避免F组贸易术语下采用托收和见提单副本付款的结算方式,尽可能选择信保保障下的OA结算方式。若必须通过托收及见提单副本付款结算,建议出口企业尽量保留正本发票、装箱单等,并尽量与巴西买方事先协商签署相应协议来保证贸易安全。
(三) 注意汇率波动,尽量收取部分预付款,以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巴西实行浮动汇率制且汇率波动较大,尤其是2011年欧债危机恶化以来,雷亚尔更是持续贬值,目前已跌至近四年以来的最低水平,贬值幅度超过35%。因此,从巴西买方与出口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确认单价及订单金额,到货物到港、应付款日届至,期间汇率波动幅度较大,部分进口商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可能迟迟不付款提货,使货物滞港(DP、见提单副本付款等结算方式下),或提货后迟迟不付款,形成拖欠(OA 结算方式下)。因此,出口企业应尽量收取部分预付款(尤其是对初次交易的买方),以便在货物拒收时争取更大的主动权或者在买方拖欠时尽可能减少损失。
    (四)注意申请相应的集装箱免租期和免堆存期。巴西通关手续繁琐、效率低下,出口企业应注意申请相应的 Free Time(包括Free Demurrage及Free Detention)和Free Storage。其中, Free Demurrage应至少申请14天,否则可能会产生滞箱费;Free Detention的天数要看Consignee清关提货后归还空箱的时间。 Demurrage和Detention由船公司收取,如果船公司在目的港的集装箱较多,则比较容易申请;而Storage则是由码头向船公司收取,一般较难申请。
2014-05-30 11:17 添加评论
0

huaxia

赞同来自:

巴西海关政策要关注
2014-05-30 11:25 添加评论
0

Susan

赞同来自:

巴西海关新政策,就”无单放货“这一条就让做巴西生意的公司头疼得不得了。接受又可能人家不付款或者不付全款就把货提起,不接受的话生意可能主就没有。真是两难啊!!
2014-05-30 16:16 添加评论
0

USD360

赞同来自:

做巴西的朋友可以深入研究一下提单收货人是 to order 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避免目的港无单放货。
2014-05-30 16:21 添加评论
0

infan

赞同来自:

呵呵,巴西进口业务就完了,可怜的巴西,一个拒绝进口的国家,最近有砖家在讨论俄罗斯之后谁是下一个倒下的大国,结论是:是巴西。
2015-03-24 14:21 添加评论
0

AlvaGong

赞同来自:

巴西电子产品都死掉了
2015-03-24 16:46 添加评论

要回答该问题请先登录注册

发起人

热门问题

问题状态

  • 最新活动: 2015-03-24 16:46
  • 浏览: 73395
  • 关注: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