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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 常见问题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常见问题

1、从香港进口的符合原产地标准的产品享受免税待遇,国际资本将有选择地在香港设立某些高新技术产品、高附加值产品的制造基地,将部分工序转到香港,这对我省的吸收外资工作将带来多大的影响?我们在利用外资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应该怎么办?
答:由于香港制造业成本的问题,CEPA主要为香港发展研发、技术等环节增添了优势,但低值生产工序仍要放在内地,因此仍要以内地为生产基地。因此,在香港的高附加值行业获得发展的同时,也会增加对内地的投资和贸易。内地行业对粤港澳经贸合作的总体形势和趋势应有清楚的认识。

2、中国大陆已经于2001年加入了WTO,在关税、服务贸易等方面都应该遵守当初加入时做出的承诺。在逐步减少或取消香港和内地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时候其它国家能否引用最惠国待遇也要求关税优惠呢?最惠国待遇在此是否适用呢?
答:其它国家不能根据CEPA,引用最惠国待遇向中国要求关税优惠。WTO的最惠国待遇不适用。内地与香港之间签订的CEPA构成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这符合WTO适用协议中1994年GATT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香港作为中国的单独关税区在WTO中存在。

3、请问CEPA如何界定在香港登记的外国公司?在香港商业登记处登记的外国公司是否享有香港公司CEPA的优惠?
答:CEPA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其相关规定,未限定以法人形式提供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的投资者或股东的国籍,外国公司如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或其他有关条例在香港注册了公司,取得了有效商业登记证,取得了香港法例要求的服务牌照或许可证,并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也可以享受CEPA规定的优惠条件。

4、香港公司的定义问题,政府用甚么标准去评审企业所提交证明有实质业务的文件?
答:关于实质性经营的标准,CEPA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其相关规定,规定了业务性质和范围、经营年限、利得税、业务场所、雇佣员工等五个方面的标准。并规定了香港服务提供者应提交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文件等。内地审批部门将评审这些文件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关于实质性经营的标准。

5、遵照CEPA政策,外资在工业开发区内建立(注册的)独资经营的生产企业(公司)是否被认定为香港企业?
答:CEPA定义的香港公司必须是在香港注册,在内地开发区设立的外资企业不能算香港公司。

6、在香港的美国公司已在香港有10年以上的历史,员工的90%是香港人,是否享受CEPA中香港公司的待遇?
答:CEPA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其相关规定,未限定以法人形式提供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的投资者或股东的国籍,外国公司如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或其他有关条例在香港注册了公司,取得了有效商业登记证,取得了香港法例要求的服务牌照或许可证,并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也可以享受CEPA规定的优惠条件。

7、由香港公司在保税区设立的企业能否享受CEPA待遇?
答:香港公司在保税区设立的企业不属于CEPA关于“香港公司”的定义,其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地不是香港。

8、香港公司在内地收购的公司是否可以享受CEPA的待遇?
答:香港公司收购内地企业按照国家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9、(1)审批须提供的材料是否全部要以中文提呈?(2)拟办企业的名称是否必须是中文名称?(3)一般来说,香港成立的公司的章程都是以英文编写的,如果要向审批机关提呈这份章程的话,是否要把它先翻译为中文呢?
答:(1)以中文提交,可以附其他文字文本;(2)必须是中文名,可以含英文字母;(3)以中文本为审批依据。

10、对没有香港股东的中外合资公司来说,CEPA的实施可以获得什么利益?
答:CEPA是专门针对香港公司或个人的安排,并不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提供。间接利益方面,内地服务业水平的提高有助于企业经营运作,特别是金融、法律、会计、物流、管理咨询等的发展程度都对企业运作影响很大。

11、哪些厂家属原产地?可否直接示范如何申请产地来源证?
答:原产地认定需由厂家向香港澳门有关认定机构申请,符合有关原产地规则者即可认定为原产商品。 根据CEPA规定,香港的原产地证发证机构为:香港工业贸易署、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香港工业总会、香港总商会和香港印度总商会,澳门的发证机构为澳门经济局,具体事宜请向上述机构咨询。

12、进行外地加工的产品是否可以享受CEPA的关税优惠?
答:经认定为原产于香港、澳门的产品才可以享受零关税优惠。在认定原产标准方面,并不完全排斥在香港澳门以外地方所进行的加工,但关键是上述产品必须在港澳完全获得或进行了实质性加工,但各种商品的原产地标准不同,具体来讲要参照标准表中规定的具体标准并依据CEPA原产地规则予以确定。

13、如果我们的产品如包装材料这些是在香港生产的,那么国内的消费者购买这些产品时如何享受来自CEPA的优惠?
答:目前,凡是符合CEPA项下零关税优惠清单范围内的商品,经香港生产厂商申领原产地证后,均可零关税进口至内地,从而受惠。对于首批实施清单范围之外的商品,只要符合CEPA的原产地规则,经向香港工业贸易署提出申请并核查后,并与内地有关部门磋商确定公布后,也可于次年列入有关清单,享受有关优惠。

14、实行零关税进口后,是否对某些货物有配额限制?
答:根据CEPA的有关规定,内地取消对原产于香港、澳门商品的配额限制。

15、有关海关追诉权的问题,如在零关税实行后,产品从香港以零关税进口,并在内地销售出去后,海关在再检察时,发现该商品其实不符合零关税进口的条件,而进行追诉,这样的情况会怎么办?
答:内地海关是根据香港政府出具的原产地证明书来确定进口商品是否适用CEPA项下的优惠税率。如果通关环节出现问题,内地海关可以通过收取保证金来解决。一般情况下很少出现征税放行后出现问题的情况。如果的确有不符合条件少征税款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的规定,海关可以补征税款。

16、针对CEPA,在货物贸易方面外商有甚么优惠?货物进口程序?货物被假冒时如何处理?
答:从货物贸易角度说,凡原产于香港的零关税清单范围内的产品进口至内地都有资格享受零关税优惠。受惠货物进口程序与普通货物进口程序基本相同,区别在于需向内地海关提交原产地证。内地海关与香港工业贸易署建立了原产地证书电子联网核查系统,一般不太可能发生通过制造假冒原产地证书享受进口关税优惠的情况。

17、请问三资企业从香港零关税进口香港产品,加工后复出口,能否享受国家出口退税?
答: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属于保税监管,实行的是不征不退的政策,如涉及国内购料,才实行有关退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料件加工后复出口,如属于进料加工贸易性质,可以享 受退税政策,按规定办理免抵退税;如属于来料加工复出口,则适用免税不退税的政策。

18、“3C”认证制度对CEPA项下的香港有关产品进入内地销售作了哪些规定?
答: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简称3C认证制度)是一项市场准入制度。对列入3C认证制度目录的产品,未获得3C认证证书和加施3C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在中国大陆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对符合国家认监委第8号令条件的产品,可按规定办理“免于办理3C认证证明”。香港有关产品进入内地销售,同样应当符合该项制度。详情请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

19、实行零关税后,如果需要从香港入口货物,能否直接购买,还是仍需要通过内地的外贸公司?
答:根据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进口商品都必须通过在内地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办理进口手续。

20、申请零关税商品有否截止日期?
答:对于已列入零关税清单的商品,厂商申领原产地证没有截止日期。对于未列入零关税清单的商品,厂商申请将自己的产品列入清单也没有截止日期。但由于香港工业贸易署对申请每年汇总1次,并于6月1日前将汇总情况提交内地有关部门磋商确认,所有只有在当年的6月1日前向工业贸易署提交申请的,才有可能经磋商列入次年的清单,6月1日以后才向香港工业贸易署申请的,将由后者在次年的6月1日向内地有关部门提交,从而只能在第三年才列入零关税清单。

21、在机械贸易和租赁方面,两地间能否进一步简化报关等手续?
答:根据CEPA项下,内地海关将与香港澳门海关通力协作,不断促进三地间通关和贸易效率的提高。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租赁贸易的手续简化措施,但随着租赁贸易的不断增多,海关将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提高办理相关手续的效率。

22、对尚未在港生产的工业产品,可否在此工业开发区建厂生产并申请零关税?例如,汽车项目?请就此产品举例说明能否判定其为香港原产地的原则和方法?
答:对拟生产的产品,可以将产品和工厂资料向香港工业贸易署提交申请,由香港工业贸易署与内地有关部门经规定程序核查、磋商并确定原产地规则后,列入零关税清单。目前,汽车未列入首批实施零关税产品清单,因此其原产地规则也未制订。

23、生产企业建厂生产并被确定为香港原产地并实行零关税一段时间后,会不会再被政府限制?限制的具体条件、原因会是什么?如果是这样,损失怎么办?
答:如果企业在提交原产地认证申请时,未如实提交有关申请资料,骗取零关税优惠进口至内地,则经发现并核实后,将被取消原产地优惠,并由两地相关政府部门依据法律予以处罚,损失由企业自负。 如果企业如实提交申请资料并获得原产地认定零关税进口后,事后有关部门发现当初的认定存在差错,其实并不符合原产地标准,则零关税优惠将被取消,相关损失由谁负责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但企业至少可循法律途径向有关机构寻求行政赔偿。

24、零关税实行后,是否如香港现行进口手续一样简便,还是象现在一样的手续?
答:零关税产品进口时需向海关递交原产地证书,其他手续不变。

25、个别人士能否及如何享受内地就服务行业提供的优惠?哪些公司可以享受CEPA之下18个行业的优惠?
答: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以以“自然人”身份向内地有关部门提交以《安排》优惠待遇在内地提供有关服务的申请,特别是法律、会计、医疗及牙医、保险及证券专业。 要享受内地在《安排》内就不同服务行业所提供的待遇,服务提供者必须符合分别载于《安排》附件4及5中的市场准入条件及“香港服务提供者”定义。

26、按CAPE条款,“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公寓楼和餐馆设施。”按现行产业政策: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国际会展中心建设、旅行社为限制类,报国家计划部门和旅游局立项。在CAPE条款下,报批程序如何?
答:限制类项目按权限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可由省级有关部门立项和审批合同章程;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报国家有关部门办理。

27、香港人是否可以在设立贸易公司?是否可以申请进出口权?设立的进出口公司,香港公司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有进出口权的是指外贸公司,香港公司可以设立独资外贸公司,但个人不可以。香港公司必须符合CEPA服务经营者的有关规定。 需满足CEPA文本关于服务提供者的有关规定以及设立中外合资贸易公司的暂行规定。如香港公司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内地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等。

28、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能否跨地经营?
答: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的独资企业,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跨地经营,如跨地经营必须在当地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29、CEPA成立的公司,是属于投资方(香港公司)的分公司,还是另一间独立的公司?
答:投资者在内地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在工商部门登记后,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为独立的公司。

30、《安排》中关于服务贸易领域的承诺的具体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是否有新规定?
答:根据CEPA,18个服务贸易业领域的对外开放,在审批程序上可分国家事权和省事权两部分。属于国家事权部分,按国家现行规定,仍需报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属于省事权部分, 我省将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审批手续,下放审批权。

31、港人能否在CEPA协议容许开放的地区,以网上直销方式来经营经中国国内官方检定认可和以合法途径进口的外国进口的化妆品和个人护理用品?
答:根据CEPA规定,香港公司在内地经营零售服务必须设立零售商业企业。所经营的进口商品按正常贸易渠道办理进口手续。

32、CEPA允许设立独资企业经营汽车,是否包括进口汽车?请问香港以个人和公司的名义在内地以并购的方式进行汽车配件零售业务可行否?手续如何?
答:根据CEPA规定,港澳企业可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汽车运输企业,但按国家现行规定,暂不允许港澳企业在内地设立进口汽车销售的外商投资企业。CEPA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零售企业经营汽车销售,但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仍按内地对世贸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向申请设立企业所在地外经贸部门申请,上报商务部审批。 这些应该与CEPA的零关税无关。 33、某香港经销一外国品牌饮料的小企业,主要做进口和批发,销售额为800万元左右。公司不够资格在内地开设批发企业和进出口贸易公司。现希望在内地设立一机构,开拓这个产品的内地市场,应该设立那种形式的机构?如何办理进口手续? 答:建议在内地申请成立个体工商户,委托内地一家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贸易公司代理进口。

34、国际货代企业设立一年后才能设立分公司,外商独资物流企业是否有此限制?
答:按国家的规定: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应超出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经营范围。

35、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国际货代公司不到2年的,不能再投资设立第2家货代公司,根据CEPA设立的物流公司是否受此规定约束?
答:CEPA有关条款对上问题无新规定,据CEPA设立的物流公司应按照原规定执行。如该公司从事国际贷代业务,需要满2年再申请设立第2家。

36、请问香港个人能否以个人名义到内地成立物流公司?
答:港商可以以个人名义投资成立物流公司。但独资物流公司应符合香港公司的定义,所以个人不能投资独资物流公司;另外,物流公司经营范围如涉及国际货代等业务,也不能以个人名义投资设立公司。

37、由于物流公司的规定并不明确, 请问一下物流公司和拖车公司的需要注册资金是多少?
答:物流公司同您指的拖车公司意义不同,物流公司的经营范围广泛,我理解您的拖车公司单制道路运输业的业务。物流公司按商务部的规定注册资本最低为500万美元,CEPA条件下可按500万美元注册资本执行。拖车公司则要按交通部门的规定执行,对注册资本未有强制性的要求。

38、公司同时兼营国内道路运输及国际货代业务,具体手续应如何办理?
答:具体手续按规定,道路运输报国内交通主管部门立项,报外经贸部门审批合同章程;国际货代业务报商务部审批。

39、设立外商独资物流企业是否需要到交通部门立项后才能办理审批手续?已经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还需要重新申请?
答:不需要。如物流公司要经营道路运输业务,并且在经营范围中明确了道路运输业务,就必须到交通部门先办理有关手续。如果内地企业已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有关部门批准,不需再重新申请。

40、在香港要分开:物流业、运输服务-仓储服务、运输服务-公路卡车和汽车货运三项申请 服务证明书,但我司成立一个物流公司一个执照可包括以上三项经营范围吗?
答:参照《外商投资物流业暂行办法》,此物流为大物流,包括所述各项业务。具体事项可查阅该暂行办法。外商投资物流企业拟从事道路普通货物的运输业务运作物流业务的,需经有关部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批准。可以从事上述业务。

41、设立大物流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可定为物流服务和货代,还是需要详细描述?
答:申请国际货代业务需报国家商务部批准,所以经营范围应明确是否包含国际货代、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仓储等。

42、已在国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物流企业,应办理何种手续才能享受CEPA优惠政策?
答:CEPA关于物流服务,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物流公司,已经设立的合资物流公司,可向外经贸部门申请以股权转让方式设立独资企业。

43、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制作公司的条件和要求;在哪里办理;办理所需的大约时间;什么时候可以开始办理?注册资金条件是多少?
答:(1)香港服务提供者(应为经营[含非主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法人)在内地设立独资的广告公司。(2)在内地外经贸局办理。(3)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工作。(4)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办理。(5)30万美元。

44、香港公司在广州设立广告制作公司,香港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提供由香港工贸局发出的“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是否需要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如需要,手续如何?设立公司第一步先到哪个部门办理?
答:(1)需要。(2)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3)先到工商局申请办理。

45、一个香港人,希望在广州设立一个外商独资的广告公司,请问是否可行?
答:香港公司可以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应符合CEPA关于服务提供者的有关规定,个人不行。申请条件见《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

46、现行制度下,香港会展公司会在内地合作成立公司、以及在海外设办事处,而3个地方需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建立不同的运作方式,CEPA实行后,是否意味着内地的香港独资会展公司可以按照香港公司的运作方式开展会展服务,或者不用再成立新的公司,而直接用香港公司开展业务?
答:在内地设立的会展公司按内地的法律法规规定经营,并且外资会展公司不能经营出国会展业务。CEPA后,香港独资会展公司可以在内地开展会展服务。香港公司如不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应设立代表处,与内地公司联合办展,目前不允许直接以香港公司名义办展。

47、CEPA准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于内地开设独资公司以提供展览服务。要是一家香港服务提供者成功在内地某个城市(如广州)开设一提供展览服务的独资公司,请问该独资公司是否可以在国内任何一个地方举办展览呢?还是它只可于广州举办呢?换言之,该香港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到每一个它打算举办展览的地方开设独资公司呢?
答:不需要到每一个办展的地方开设独资公司,但独资会展公司不得经营出国会展业务,经营活动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该独资公司经拟举办展览地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到其它地区举办展览会。

48、根据目前CEPA和其他政策,投资会议和展览服务业应如何报批,审批权在哪级部门?
答:CEPA实施后,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会展服务。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与经营属限制类,会展服务属允许类。审批程序:报计划部门立项,由项目单位报外经贸部门审批。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议与经营属限制类项目,3,000万美元以下的报省级有关部门批准;3,000万美元以上的(含3,000万美元)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会展服务属允许类项目,报外经贸部门批准。

49、如何界定会展服务?是否包括在内地主办国际性展览?
答:根据CEPA规定,会展服务系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即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包括经过核准后在内地主办国际性展览。

50、在香港的展览公司可否在内地开立人民币户口收取费用?
答: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在内地设立的展览公司,可以在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办理相关费用的收支。

51、成立财务管理咨询公司后,可否加入香港居民个人(自然人)股东?如可以,股份比例有规定吗?另外,该自然人是否要具备该项技能证明?
答:不允许自然人作为股东设立财务管理咨询公司。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技能证书和资质证明。

52、香港居民个人身份是否可以到内地注册成立一家咨询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是否可以到内地注册成立一家咨询公司,提供培训、管理咨询服务?要在国内成立咨询公司的话,有什么条件要求,应该向谁申请?
答:目前香港公司可以在内地独资设立咨询公司,可以向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鉴于从事咨询业必须具备经营实绩与一定数量的专业人才等,因此,按现行规定不允许港澳居民以个人身份在内地设立咨询公司。如要求从事此类业务可以公司名义与内地企业共同合营或独资,其条件根据国家对从事不同咨询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成立此类企业可由项目单位直接报外经贸部门审批(法律咨询除外)。

53、人力资源管理及培训中心是否包含于管理咨询之内?
答:根据CEPA,管理咨询服务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但培训中心属另一个业务。

54、在开放的18个服务业领域中,有些并不是公司的组织形式,如律师业,请问这种行业企业的设立审批是否也要外经贸部门审批?另外,是否有专项的文件将出台,使各个审批部门有根有行政依据(CEPA协议可作为外经贸部门的行政依据)?
答:律师业按国务院关于印发《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命令规定办理。现行审批主要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国家对服务贸易吸收外资的专项规定。

55、CEPA实行后,香港旅行社怎么与内地旅行社合资?是否会方便港人游内地,或者内地人游香港?
答:对香港旅行社在内地设立合资旅行社不设置地域限制。设立旅行社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如计划、旅游主管部门立项,合同章程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外资旅行社暂不能经营出境游。根据《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外商可设立控股或独资旅行社。设立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其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是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设立的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境外投资方可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旅游度假区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安5个城市设立控股或独资旅行社。 旅行社为限制类,报国家计划部门立项,合同、章程由项目单位按权限报外经贸部门审批。CEPA实行后,对香港旅行社在内地设立合资旅行社不设置地域限制。根据CEPA,目前广东省境内的居民已可以个人赴港旅游。此项措施首先在东莞、中山、江门三市试行,并不迟于2004年7月1日在广东省全省范围实施。此项政策的实施无疑对促进粤港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56、在取得CEPA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及获得广东省有关机构核准后,可否在广东省境外投标工程?我们的认可资格是否全国通行?
答: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的建筑业企业申办资质证应按内地有关法规统一办理,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57、一香港公司考虑在广州设立一建筑企业,该企业初期只从事支援性工作(如协助海外分公司进行设计、绘图、采购建材),当条件成熟才扩充经营范围至投标工作及申领资质,这个想法是否可行?
答:此想法是可行的,如该公司初期无意在内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外商投资企业,可与内地某一家建筑企业建立松散型的合作关系,根据该内地企业的要求提供有关技术性的援助和支持。如该企业有意在内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二级资质以下的建筑型企业可由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立项后,合同章程报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如申请特级或一级建筑企业的,需报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立项后,合同章程报国家商务部审批。

58、根据CEPA,港资建筑企业取得国内资质的程序及要求是否和内资一样?
答:CEPA实施后,按规定资,港资建筑企业可以独资方式在内地开展建筑业务,但对投资者的条件与资质认定等须按国家建设部、商务部2002年9月颁发的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59、香港公司收购国内具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可否保留?
答:香港公司收购建筑企业需征求建设行政部门的意见,其资质可以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保留。经建设部门批准后,其合同章程报外经贸部门审批,其资质可以保留。

60、香港公司股权并构国内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后的公司怎样核定资质?手续如何?
答:如香港公司并构国内有资质的建筑企业,首先该公司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件。其申办手续参照该文有关规定即特级与一级以下的建筑企业需报国家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立项后,由国家商务部批准合同章程。项目经审批后,可获得上述资质证书。如属二级资质以下的,须经省级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立项后,由省级外经贸部门批准合同章程。同样,项目经审批后可获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61、港商若想以个人身份来内地申办一个私营企业,请问启动资金是如何汇入,获利后的资金是如何汇出的?如果可以,是否需要交纳税费?
答:投资者可以直接向投资地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经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可到银行开立外汇帐户。通过帐户将投资款汇进来。经营利润可通过外汇帐户资金汇出,也可以将人民币利润向银行购汇汇出。资金转回香港需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售付汇证明手续。

62、请问在内地可否开私人诊所或化验所?
答: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项目,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

63、CEPA对从事会计行业的人有甚么实质性的帮助?
答:CEPA有利于香港的会计专业人才北上就业,提升会计业整体素质、加快和国际接轨的步伐、有利于会计业的专业化发展和市场细分,加强同香港同行的互补合作。

64、内地和香港不知道是否有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港人在内地所得是否可以选择在内地或在香港单边交税?
答:港人在广东开立个体工商户涉及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方面有安排,内地与香港签订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但不能任意选择,需按有关规定处理。港人在内地的所得必须在内地交税。

65、个体户经营如何处理税务问题?征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可否有增值税发票?经营成本如何抵扣?
答:香港人在境内开办的个体户需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有关经营成本、费用和税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按4%或6%的征收率计算。税额不涉及抵扣问题,直接入经营成本。

66、开设了个体户后可否在本市或外市开办分公司? 如不可,可否在另市再开多一间个体户?能否与国内、国外公司签合同?
答:一位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在广东省境内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只能申办一户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有别于公司,不存在开办“分公司”问题。按法律规定可以与国内、外公司签订合同,但不能有像外商投资企业那样有进出口权。 6

67、香港居民在广东设立个体户,外汇如何进出?
答:投资者可以直接向投资地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经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可到银行开立外汇帐户。通过帐户将投资款汇进来。经营利润可通过外汇帐户资金汇出,也可以将人民币利润向银行购汇汇出。

68、开设个体户地区选择可否在深圳、上海和北京等地方?港澳人士到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的额度是多少?
答:根据CEPA的规定,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广东省境内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注册时,自行申报资金数额,没有额度限制。

69、“个体户”是无限责任的,港人在成功申请“个体户”的身份后,可以怎么规避这个无限责任的问题?
答: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承担无限责任。香港人士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同样适用前述规定。

70、《安排》中,300平方米以下营业面积的个体工商户不需外资审批,但其投资是否属于利用外资?300平米的零售商店,这个零售商店可以作为进口我们所销售商品的进口商吗? 或者我们必须通过其他渠道进口?
答:设立个体工商户,直接到工商部门登记,因此在外资统计上不列入外资。港澳投资者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零售店,并不包括自己进口商品。需要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进口商品。

71、香港人在广州申请注册贸易公司其税收和国内的进出口公司有何不同?
答:在境内设立的外资贸易公司,其税收政策按外资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72、现行制度下,香港产品进口时,除关税外,还需立即缴纳17%的增值税,而内地的产品可以在市场交易中才缴纳,是否在实行零关税后,也争取这样的待遇?
答:CEPA项下的进口商品也属于进口商品,目前,按国家的政策规定,其增值税的征收办法与其他的进口商品一样在进口环节征收。

73、CEPA实施之后,除了零关税外,还有什么税收优惠呢?
答:除了零关税外,不涉及其他优惠政策。

本文来源:第一咨询
2014-07-14 17:44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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煎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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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让香港受益挺在的。
2014-07-14 17:55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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