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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规则》中有关涉外证据的公证认证的解读

《新证据规则》中有关涉外证据的公证认证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相比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调整)》(“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进行了修正,其中,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第十六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所需履行的证明手续作出了修改。

随着疫情的逐步常态化,各种经贸投融资活动逐步复苏,在此期间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这时涉外诉讼官司就会遇到,其中不可避免会涉及到涉外证据,那么这些涉外证据直接提交给法院呢,还是说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是全部办理还是某些部分办理,对于初次接触涉外诉讼及涉外证据的人士,包括一些律师,都不是很清楚,本文将详细讲解。

《新证据规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新证据规则公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该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企业只有熟悉规则,才能在交易过程中固定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保障企业的合法权利。

域外形成公文书证需要公证,涉及身份关系的文书需要双重认证。

企业对外贸易过程中会涉及在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根据《新证据规则》第十六条,这类域外形成的证据可以分两类来取证。

一类是普通的公文书证。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即可。

一类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如果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同样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总而言之,新证据规则调整的精神如下:

(一)缩小了“应当”进行公证和认证的域外证据的范围,新证据规则不再一刀切,一概规定域外证据应当履行公证和认证的证明手续;

(二)区分证据类型,明确规定域外公文证据应当履行公证的证明手续,涉及身份关系的域外证据应当履行公证和认证的证明手续;

(三)对于除公文证据及涉及身份关系以外的其他域外证据则不作公证和/或认证的证明手续的要求。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十六条改变了之前统一要求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的规定,其仅对公文书证、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之证明手续进行了规定。在民商事诉讼案件中,对于域外形成的证据,需首先区分该证据是否属于须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的证据,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证明手续;对于在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证据,仍应考虑根据相关的规定全部办理证明手续;同时需留意给办理相关证据的公证、认证预留充分的时间,必要时申请延期举证,以免耽误诉讼进程,造成不利后果。
2022-09-23 11:50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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