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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不得管理私募基金的案例

案例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 A 提交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 B 备案申请, 该私募基金设置双执行事务合伙人结构,分别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A 以及未登记机构 C。根据合伙协议职责划分,机构 C 负责委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筛选投资项目并进行投后管理。

案例分析:首先,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不得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不得将应当履行的受托责任转委托。

上述案例中,机构 C 并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具备管理私募基金的资质,但根据基金合伙协议约定,机构 C 控制私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筛选投资项目、进行投后管理,实质上管理私募基金;原私募基金管理人 A 出让投资决策权,将应当履行的受托责任转让他人,成为非登记机构开展私募业务的“通道”,违反《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及《私募投 资基金备案须知》要求。

中基协认为上述私募基金不符备案要求,已对其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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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11:22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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