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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多报合一”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

为更好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市监信﹝2019﹞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12月31日前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于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报送年度报告。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间实现共享。未按要求报送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含金融机构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股东)应于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zwfw.safe.gov.cn/asone/)报送2021年度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未按规定申报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将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2022年4月1日
2022-04-02 13:09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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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cy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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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企业(ODI)存量权益申报
2022-05-12 12:07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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