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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利得税是企业所得税吗?

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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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香港所称的利得税相当于我们内地所说的企业所得税。

当前香港企业利得税标准税率,法团16.5%,非法团15%。
当前香港利得税实行两级制,法团首个200万利润税率减半,按8.25%征税。非法团首个200万利润按7.5%征税。

根据香港相关《税务条例》规定,香港采用属地原则征税,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企业、信托人或团体,均须课税。境外公司(包括其分支机构)在香港经营业务且从而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收入,以同样方式课税。

利润来源地判定

香港一般采用作业验证法确定利润的来源,采用作业判定方法时,只需考虑那些直接产生毛利润的活动,无需考虑一般行政管理活动。对于积极性的收益(如货物贸易),根据作业地点来判定,对于消极性收益,按照合同签订地点来判定收益是否来源于香港。

很多卖家所开的香港公司,大部分都在香港没有实际经营(比如,未设立办事处、招聘员工),理论上无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除在香港的经营业务收益外,还有一些与正常经营业务有一定联系的收入,将视同源于香港的收入,需在香港征税。

利得税按课税年度内实赚利润计算。计征时先按上一课税年度赚取的利润暂征,其后再按课税年度实赚利润进行调整。赚取应课税溢利时所需的一切开支,可依法予以扣除。

利得税的课税年度是可以由纳税人自由选择,一般是跟该纳税人的会计年度一致的。 例如可以是:

1、每年的4月1日~下一年的3月31日;或者
2、每年的1月1日~同一年的12月31日;
3、或选择其它课税年度

利得税豁免条件
  • 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进行销售活动(包括取得、洽谈、签订合同或订单);
  • 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进行采购活动(包括取得、洽谈、签订合同或订单);
  • 供货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公司或香港籍人士;
  • 不在香港接收/发出及处理客户或供货商订单,或经香港以外管理人员批准或发出明确指令后,才在港接收/发出及处理订单;
  • 不在香港审批及确认订单;
  • 不在香港定价、决策或确定供货商;
  • 不在香港进行市场推广、宣传或销售(不管是直接还是委任代理人进行);
  • 不在香港进行质量监控;
  • 不在香港设立仓库及储存货物;
  • 不在香港设立办事处;
  • 不在香港雇用员工;
  • 经香港以外管理人员批准或发出明确指令后,才收付货款;
  • 企业备有充分完整的文件以证明符合以上条件。
2021-11-09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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