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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指明表格、唯一业务识别码及外地基金迁册全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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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小编


2021年11月1日,香港公司注册处发布经修订的有限合伙基金指明表格,并要求即日起实施有限合伙基金「唯一业务识别码」,以便于政府管理和业界使用。

现在,让我们来具体了解一下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指明表格修订的具体情况,以及全新的「唯一业务识别码」是怎么回事吧!

修订之处

LPF1、LPF2、LPF4C指明表格

针对有限合伙基金的的指明表格,香港主要修订了三个指明表格:
  1. 表格编号 : LPF1 - 有限合伙基金注册申请书
  2. 表格编号 : LPF2 - 将指明基金注册为有限合伙基金的申请书
  3. 表格编号 : LPF4C - 有限合伙基金普通合伙人、获授权代表、投资经理及负责人更改通知

上述三个指明表格分别针对有限合伙基金的申请、注册和信息变更做出。主要的变更是,新增了「八位数字的商业登记号码」项,与同日起实施的唯一业务识别码相一致。


与指明表格相对应,公司注册处还发出了与之相配套的填表须知,对几乎每项的表格填写做出了解释和指导。倘若你或你的客户在填写指明表格的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与您的律师或代理联系。

唯一业务识别码

八位数字的商业登记号码

同样地,自11月1日起,公司注册处开始实施有限合伙基金「唯一业务识别码」的新措施,采用八位数字的商业登记号码作为有限合伙基金的唯一业务识别码。

「唯一业务识别码」的概念在全球许多其他经济体已被采用。此次,有限合伙基金推出「唯一业务识别码」,只是该码在香港实施的第一阶段;而第二阶段将扩大至在公司注册处处长规管下的其他类型的实体(比如,公司,法人实体,非法人实体等等),并将于2023年年底实施。

「唯一业务识别码」将会被存档于公司注册处,可供公众查询。不过,2021年11月1日之前注册的有限合伙基金而言,查册结果只会显示该有限合伙基金的商业登记号码,而非列印于该有限合伙基金注册证明书上以「LFxxxxxxx」为格式的编号。

同日生效

外地基金可迁册至香港营运

针对香港有限合伙基金,与指明表格修订和唯一业务识别码同日生效的还有外地基金迁册至香港营运机制。

对此,我们曾在《最新:11月1日,外地基金将可迁册到香港营运,享受与香港基金同等待遇》一文中有详细介绍。如您对此感兴趣,可点击链接了解更多。

值得注意的是,外地基金在迁册后,须在其原成立地撤销注册。也即是“注册地”只能二选一。如该非香港基金没有按规定在原成立地撤销注册,公司注册处处长可从《基金登记册》剔除该基金的名称。

可见,外地基金迁册至香港后,不能在原设立地继续保留基金身份。也就是说,双重“国籍”是不被许可的!对此,须仔细衡量。

宏杰观察

近年来,由于经济实质法和国际税务制度的改变,基金趋向在同一地区注册和管理,从而使得基金结构和活动由“离岸”向“在岸”转变。为承接传统的开曼私募基金转移,香港应时而动,推出了全新的有限合伙基金制度。

香港的有限合伙基金制度,主要分三步走:

一是,2020年8月31日,《有限合伙基金条例》正式实施。香港LPF为传统的美元离岸基金提供了一个全新的选择,特别是对与中国内地相关的私募基金非常具有吸引力。

二是,2021年4月28日,通过《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经香港金融管理局核证的基金在满足经济实质的情况下,LPF及其雇员获发的附带权益豁免全部利得税和薪俸税。

三是,自2021年11月1日起,允许外地基金迁册至香港,并享受与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同等待遇。这意味着香港LPF机制的“三步走”已经在一年左右的短短时间内大踏步地完成了。

得益于上述法律制度层面的安排,如今已有二三百家有限合伙基金在香港设立,其中大部分与内地投资者相关。香港在有限合伙基金领域的积极行动如“鲶鱼”入海,激起了境外私募基金聚集地的“水花”。

比如,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局(The 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ACRA”)于近日向公众咨询意见,拟对有限合伙法案(Limited Partnerships Act ,“LP Act”)做出修订,以应对香港的竞争。

在境外私募基金领域,相信未来的香港、新加坡和开曼群岛之间将会出现一个互相借鉴、你追我赶的局面,相应地,各自的法例修订及更新也会修订频繁。

2021-11-03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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