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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券牌照受规管活动的持续合规该怎么做?

很多机构通过申请或收购香港的1-10号证券牌照后,持牌法团进行受规管活动的持续合规事宜却成了他们的困扰。一般而言,该类证券牌照后续的合规事宜要么是由公司自聘人员,比如RO、持牌代表LR、合规官、CFO等自行报备给SFC、税务部门和其他受监管的行政单位,但与此同时,公司的运营费用会大幅上升。另外一种就是聘请外部合规服务机构,由我们统一帮持牌法团处理合规事宜。

有关持牌法团进行受规管活动的持续合规事宜
定义:

 AE: 有联系实体

 AGM: 股东周年大会

 董事会: 持牌法团的董事会

 持牌法团: 持牌法团

 《持牌法团条例》: 《持牌法团条例》 (香港法例第32 章)

 投诉主任: 由董事会不时委任的持牌法团的投诉主任

 CPT: 持续专业培训

 执行董事: 持牌法团的执行董事

 财务总监: 由董事会不时委任的持牌法团的财务总监

 FR:: 财政资源

 FRR: 《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 (香港法例第571N 章)

 IRD: 税务局

 LR: 持牌代表

 RO: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6 条经证监会核准的负责人员

 SFO: 《 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571 章)

 证监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SS: 持牌法团的大股东

以下列明具体的持牌法团持续合规责任:有关持牌法团须通知证监会事项的合规事宜
《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5 条及《证券及期货(发牌及注册)(资料)规则》附表 3第1 部至第3 部 (《资料规则》)规定须通知证监会的事项。

此备忘录附表1 第A 部列出须通知证监会并且适用于持牌法团的若干更改。这涉及若干资料有所更改时,以及董事、持牌代表、负责人员、大股东和持牌法团的详情有所更改, 如适用。

1、下列表格总结须向证监会递交的相关表格及证监会规定的常见事件的通知时限:

若干更改须获证监会事先核准。如果持牌法团拟作出任何该等更改,持牌法团或有关人士(例如持牌法团的准大股东)应当向证监会递交规定的表格和费用。此备忘录附表1第B 部列出须获证监会事先批准的事项。

2、以下表格总结了须获证监会事先核准事项的若干更改:

除上述以外,某些事件也须通知证监会。此备忘录附表1 第C 部列出该等事件的详情,该等事件为某些关于法律、规则、条例和守则的违反,违背和不符合的事件。

3、有关持续专业培训的合规(“CPT”)
A、持牌法团的责任

持牌法团主要负责设计及推行最能切合其聘用的持牌代表的培训需要的持续教育课程。有关课程应足以提高持牌代表的行业知识、技能及专业操守,以便使持牌人可以称职地及以专业方式成功履行职务。有关课程及持牌代表曾参与的持续培训活动须有充分的记录并应保存最少3 年,以及须应证监会的要求供其查阅。

B、个人持牌代表的责任

持牌代表必须时刻维持作为获得发牌的适当人选,评核持牌代表是否持牌的适当人选的其中一个准则,是通过参加提升技术知识、专业认知、操守标准和法规知识的培训,有关持牌代表持续胜任进行受规管活动。持牌代表每年就其进行的每类受规管活动,须最少参加5 个小时的持续专业培训。持牌代表也须保存一个历年内所完成的所有持续培训活动的适当记录。个人持牌代表须保存足以证明他们曾经参加或已经完成某些持续培训活动的文件证据和考试成绩至少3年。在某些情况下,证监会可能对持续专业培训提出更高的时数要求。

C、有关财政资源的合规性

根据《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持牌法团须始终维持规定的最低实缴股本及最低速动资金。若受规管活动或发牌的持牌法团的发牌条件为不得持有客户资产,则持牌法团不受限于任何最低实缴股本的要求。

根据《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速动资金”指持牌法团的速动资产(包括持牌法团实益拥有的手头现金和于认可财务机构内持有的款项)超出其认可负债之数。

为《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的目的,认可负债包括:

 该法团就它获得的透支而应支付的款项;

 该法团就它获得的贷款而应支付的款项;

 该法团应向其他人支付的累算利息;

 该法团招致的累算费用;

 该法团的应缴税项减去它的预缴税项(但仅限于该应缴税项及该预缴税项属同类税项并由同一税务当局征收者)所得的数额;

 该法团就或由负债所提拨的准备金;

 该法团就它为它本身持有的未平仓持仓的浮动亏损所提拨的准备金;及

按照普遍接纳的会计原则须记账的其他负债。

但以下负债不列入其认可负债内:

 该法团或提供的核准后偿贷款; 及

 任何无须于随后12 个月内清偿并以该法团实益拥有而用于该法团获发牌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的不动产(但仅限于该财产的可变现净值相等于该负债的数额的范围内)的第一法律押记提供保证的负债。(“获豁免的负债”) (《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第53(2) 条)。

D、提交财政资源申报表

若持牌法团,它不持有客户资产,它只会被要求提交半年度财务资源返回到证监会。若持牌法团的发牌条件为该法团不得持有客户资产,则该法团只需向证监会提交半年度财政资源申报表 (例如 月报表)。 该等申报表应包括:

 6个月期间结束时,计算持牌法团的速动资金;

 6个月期间结束时,计算持牌法团的规定速动资金;

 分析持牌法团的损益表;

 6个月期间结束时,分析持牌法团的客户;及

 6个月期间结束时, (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分析持牌法团管理的资产。

E、呈交经审核账目

持牌法团须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4 个月内向证监会提交经审核账目和其他规定的文件。

F、缴付年费

所有持牌人士 (包括持牌法团和其持牌代表及负责人员) 须于批给牌照或注册证明书的日期之后每年的同月同日后一个月内缴付年费。

目前第4 类和第9 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的持牌法团和负责人员为每个受规管活动须缴纳4,740 港元的年费。第4 类和第9 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的持牌代表为每个受规管活动须缴纳1,790 港元的年费。未能在到期日前全数交付年费者,须就余额缴付附加费,以及其牌照或注册可能会被暂时吊销或撤销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8(3)条,第195(4)(a)条及第195(6) 条)。下表载有有关的罚则。

G、呈交周年申报表

持牌法团及持牌代表须向证监会呈交周年申报表。持牌法团须在发牌当日之后每年的同月同日后一个月内,向证监会提交表格7或表格8。

未能再到期日前呈交周年申报表的人士,其牌照可能会按照下表所述被暂时吊销或撤销

H、遵守运营/合规手册

持牌法团及其持牌代表和负责人员须严格遵守作为牌照申请资料一部分向证监会提交的公司运营/合规手册的规定。

I、遵守《公司条例》

同其他香港私人公司一样,持牌法团也须遵守《公司条例》的规定。以下为一些主要的合规要求 (注: 非穷尽的):

 须于最近一次注册当日之后每年的同月同日后 42 日内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年度申报表

 持牌法团须每年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 公司的商业登记证须每年更新。

J、履行纳税义务

持牌法团须履行以下纳税义务:

持牌法团纳税义务

持牌法团的纳税申报表通常由投诉主任编制,由执行董事审阅。雇员纳税义务持牌法团须在雇佣雇员后3 个月内通知税务局(“税务局”)。若该雇员在持牌法团领取报酬,持牌法团须在解除雇佣关系后1 个月内通知税务局。

若雇员在持牌法团领取报酬,且该雇员非香港居民或将离开香港,持牌法团须预扣该雇员的最后一个月工资。持牌法团有义务预扣该报酬,直至有关雇员支付所有税费并收到香港税务局发出的“ 同意释款书”。

投诉主任负责履行上述义务。

K、一般合规事项

作为持牌法团,持牌法团及其雇员须履行一系列一般合规义务。持牌法团的运营/合规守则载列该等规定,且在此备忘录附表6 中列出。
2021-10-31 19:56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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