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商标:取消“注册商标失效一年以内禁止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规定
1、取消“注册商标失效一年以内禁止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规定
现行商标法中,在注册商标失效一年内,不得核准与失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修订后,取消该一年年限,随时可以核准注册。
2、对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商标限制更加严格
现行商标法规定,对于在《巴黎公约》成员国中拥有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其代理人或代表人在与商标权利人终止代理关系或者代表关系一年以内,不得在韩国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若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在韩国被其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商标权利人须在该抢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撤销申请。
修订后,抢注人的身份不再局限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还包括任何与商标权利人存在合同或商业关系的第三方。除此以外,还取消了上述一年年限与五年年限。